当那个广为人知的“XX”品牌名字被他人登记为网络域名却无人启用之际,一场针对网络商标权益的守护之战在不经意间拉开了序幕。
2019年伊始,A公司的法务总监在执行常规的品牌监控工作时,意外发现了一个与本公司知名商标“XX”极为相似的域名已被他人所注册。更让人忧虑的是,该域名的注册方B公司并未对域名进行实际应用,却私下向A公司提出了50万元的价格,意图将该域名转让。
在同一时期,另一家公司C注册了相应的域名,并利用该网站进行与A公司类似的电子产品销售活动,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与A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A公司迅速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B公司成立时间未满两年,其名下已经注册了数十个与知名品牌高度相似的域名;此外,C公司的网站在产品介绍和宣传用语方面,明显是刻意模仿了A公司的风格,甚至有直接复制A公司产品图片的行为。
01 案件背景:网络空间中的商标争夺战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域名的功能不再仅限于标示网站,它现在更多地扮演着向大众展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角色。
某些商家将广为人知的品牌名称注册为网络域名,导致人们可能误以为该域名指向的商品或服务与该品牌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造成认知上的混淆。
在本案中,A公司所拥有的“XX”商标,经过超过二十年的不断使用与推广,已经在电子产品行业内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多次被不同法院评定为驰名商标。
B公司所注册的域名中,核心部分完全涵盖了“XX”商标,而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域名与其有任何联系。与此同时,C公司利用该域名进行与A公司一致的电子产品销售活动,导致市场出现了混淆现象。
两家公司的所作所为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商标利益,而且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02 法院裁判:域名侵权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后,对两被告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认定:
被告B公司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定,B企业所登记的网络域名与A企业的知名商标相似度较高,可能引发公众混淆。B企业对该域名并无合法权利,亦无合理注册及使用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若在注册域名后既未实际使用也未计划使用,却故意妨碍权利人注册该域名,此类行为即被视为具有恶意。
B公司曾向A公司要约高价出售该域名,进一步佐证了其恶意。
被告C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审理发现,C公司利用“”这一域名从事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若将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域名注册,并利用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活动,若此类行为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则该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作出最终裁决,要求B公司即刻撤销“”域名,并需向A公司支付15万元的经济赔偿;同时,C公司亦需立即停止对“”域名的使用,并需向A公司赔偿80万元的经济损失。
03 法律分析: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适用边界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俞强强调,在处理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案件中,关键在于明确不同情况下适用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法律适用分歧
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若将与他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借助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若此类行为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则该行为即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定义的商标侵权行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提出,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不同的保护方式:如果被告利用争议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并涉及商品交易,那么应依据《商标法》进行处理;而若不存在商品交易的情况,则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
在2014年的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0号案件中,这一界定得到了清晰的阐述:仅限于企业宣传和商品展示的行为,并不构成电子商务中的商品交易活动。
驰名商标保护的特殊规则
上海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俞强特别强调,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在域名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它们能够获得跨类别保护的显著优势。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被告的域名或其核心部分与原告的知名商标存在复制、仿制、翻译或音译的行为,即便未涉及商品交易,依旧可能构成侵权或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个案分析、被动防御”的原则进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具体案情,对商标是否属于驰名进行判断,并全面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熟知度、商标使用的时长、宣传活动的强度与覆盖范围等多重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不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为条件进行保护的情况下,若注册商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被告若注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且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便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
恶意认定的司法标准
《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五条具体阐述了恶意注册的五种类型,这些类型涵盖: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注册他人的知名商标、有意制造混淆、以高价进行要约转让、注册后故意不使用以阻止权利人注册等行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指出,被告若能证明其拥有的域名在争议爆发之前已经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并且能够与原告的商标明显区分开来,便能够对原告提出的恶意指控进行有效反驳。
在“开心网”案件里,法院判定,被告在清楚了解原告网站知名度的基础上,仍旧接受并运用了与原告域名相似的名称来提供相同的服务,其主观上的恶意十分明显。
04 风险防范:企业域名保护的实务建议
上海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律师俞强,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向企业提出了以下风险预防策略:
制定商标及域名一体化的注册方案。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应同时登记相应的域名及其变体,以避免他人抢先注册。特别是对于知名品牌,有必要考虑申请常见的顶级域名,如.com、.cn等,以及易出错的拼写版本域名。
执行常规化的域名监控措施。对与自身商标相仿或相似的域名注册状况进行周期性检查,以便尽早发现可能的侵权举动。监控领域需涵盖拼音、简称、带连字符等多种常见变形。
高度重视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留存。系统需搜集并整理商标的实际应用、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荣誉奖项等方面的证明资料,以便于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中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特别关注并妥善保存不同时期内的宣传材料和销售记录。
根据具体状况实施保护措施。对于各式各样的域名抢注现象,采纳恰当的维护权益策略:
对于未被注册的抢注域名,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权益主张,并请求对该域名进行注销处理。
对于已经商业运营的侵权域名,可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侵权指控,并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该域名,同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那些明显带有恶意的批量注册行为,可以考虑向经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的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进行域名争议的解决。
在接到警告信时需保持警惕。上海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俞强特别强调,一旦企业收到商标权利人的警告信,应立即对自身域名注册的合法性进行评估,以免重蹈国网公司的覆辙,即在收到警告后仍旧未采取措施纠正,最终导致被判定为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空间中,驰名商标的防护范围究竟划在哪里?一份来自某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一旦域名与驰名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且注册者既无合理权利又存有恶意,那么法律将倾向于维护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强调,电子商务的迅猛增长使得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矛盾愈发增多。因此,企业在进行品牌维护时,应当对商标和域名实施统一的管理,并构建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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