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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事件多集中于COM域名

域名与商标无法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域名权不应该因商标权而被忽视

CN域名注册增长速度居全球首位

近期微软企业就数百个被盗用网址提交了多项法律程序;同时“归家玉兔”、“广州地下交通系统”、“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一频道”以及“拉芳”等网址也遭到恶意注册。网址盗用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面对商标标识与网址权利的冲突应当怎样解决?本刊最近邀请了互联网知名律师于国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胡钢,外交学院的薛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刘志江助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唐广良,他们围绕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

抢先注册不等于恶意注册

主持人:目前CN域名注册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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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

刘志江表示,国家正积极鼓励并普及CN域名的登记和应用,现阶段CN域名的登记总数已接近120万,在亚洲地区数量最多,其增长速率也全球领先。伴随着CN域名的迅猛进步,相关产业也得到促进,虚拟服务器等业务随之兴盛。数据显示,今年前六个月拥有专属域名的站点增加了9万,相较之下,去年后半年仅增长了2万。可以说,以CN域名为龙头带动了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良性发展。

于国富强调,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分清楚:率先登记和不良登记。率先登记的完整说法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占注册”,它是指对于有价值的域名,比别人先一步登记下来的动作。这种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合法的。

胡钢说,抢注现象的发生,是因为域名属于难以补充的稀缺资源,优质域名如同黄金地段房产,抢先注册就能抢占先机,先登记就能获得使用权。放眼全球,“先到先得”是普遍遵循的原则。因此从抢注行为本身分析,既不违反法规,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于国富指出,之所以现在受到指责,是因为存在“恶意登记”的情况,这类行为扰乱了正常秩序。恶意注册指的是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登记活动。比如,抢注著名公司的网址,然后向该公司索要高额费用,这种情况就是恶意注册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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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钢

胡钢表示,判断注册行为是否属于恶意,牵涉到注册者与投诉者的权益问题,情形较为错综,必须由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作出裁定。根据当前媒体报道的域名抢注案例,大多发生在由美国负责的COM域名领域,诸如“总理.com”之类的案例,这些争议都需要美国的相关机构来处理。

增加审查将使注册低效

主持人:目前CN域名的注册管理情况怎样?

刘志江认为,近些年CN域名的迅速兴起,得益于当前便捷的登记流程,也契合了网络世界的演进节奏。积极普及并应用CN域名,一方面能够增强我国网络空间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内网络领域的安全稳定;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国内企业的商业标识,促进其持续进步。

主持人:有人建议,为了预防域名权利争议,可以由管理机构先审核再登记来预防,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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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虹

薛虹说,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注册域名时通常遵循“谁先申请就归谁”的规则,这主要是因为域名管理机构本质上只是技术层面的负责方,让他们承担知识产权的核实工作显然不切实际。如果增设域名审核步骤,注册过程无疑会变得和商标申请一样繁琐,这种低效率跟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节奏完全脱节。倘若域名登记要耗费数年光阴,如同商标注册那般漫长,全球互联网又怎能实现如此迅猛的进步?由此可见,在域名监管层面,采用“先提交申请再进行审核”的机制,对于我国域名系统的完善、帮助公司增强域名认知以及推动网络发展等各个领域,都具备显著的积极作用。

唐广良提出,让注册与管理机构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并不可行。因为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授权。同时,这些机构本质上是服务于网络发展与运行的技术单位,并不具备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条件。另外,在自身运营过程中,必须维护他人知识产权,域名登记组织对他人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第三人的责任。

平衡商标权与域名权

主持人:大家都很清楚,在商标权跟域名权方面,国内外都存在不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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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广良

胡钢说,域名争议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这种争议形式对某些媒体从业者而言还很陌生,因此被过度放大了。根据统计,近些年,法院审理的域名争议案件数量一直保持稳定。于国富指出,域名和商标之间不可能实现一一对应,因为商标本身相似的可能性很大。各类商品之间,商标常有相同现象,比如“长城牌”,从大型汽车到小型墨水,均有注册商标,且分别由不同机构持有,归属不同主体。倘若长城汽车提出异议,就必须撤销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这显然损害了长城墨水的权益。可以预见,倘若此类冲突蔓延至企业名称权与商号权领域,控制风险将更加困难。所以,针对有人主张运用既有商标权利来判定域名权利归属的问题,我明确反对。胡钢指出:从法律角度而言,域名权利也是一项关键权利,不应被商标权利所轻视。现行商标法规主要维护的是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文字标记、图形符号或其混合形式,并不保障商标持有人对其标志上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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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江

对特定文字的专有使用权,例如商标持有人声称对其商标中的通用词汇拥有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用这些通用词汇来登记网络地址,这种情况属于权利的过度行使,是不恰当的。对于国家政府机构名称、奥运会等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用语,在网址登记管理过程中,应当实行预先预留制度,以此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个人或企业等民事权利归属者,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对应的网络地址,一旦出现争议,能够请求仲裁组织介入处理。商标登记者与网址拥有者之间的利益纠葛,根本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按照法规应由网址仲裁单位以及司法裁判机关作出裁决。域名注册过程涉及全球范围,民事权益冲突难以避免,任何公开的域名都可能遭遇此类问题,预防重点在于企业自身提高认识,不能依赖政策保障。我国企业需尽早完成注册保护,才能有效减少冲突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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