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注册域名在法律上并无过错,并且遵循了国际通行做法,但最近在中国却引发了诸多讨论。律师指出,当前反对域名抢注和投资的看法,常常将正当注册与恶意抢注混为一谈。
中国互联网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域名这一类无法再生的核心资源随之备受关注,热度持续攀升。围绕域名的竞争日渐激烈,近期涌现出诸多相关事件,诸如广州地铁相关网址遭抢注,普通用户成功注册“中央一套”网址并转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情况,均引发广泛关注。
域名注册乱象引发广泛讨论,新闻报道持续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发表看法,部分人士主张完善法规遏制注册行为,加强监管;另有一些公司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域名投机,应该禁止这种投机行为。
众多意见交锋之中,对于域名注册囤积行为,至今尚未出现具有公信力的意见加以指导。针对这一情况,本人走访了多位权威人士,旨在进行深入交流。
抢先注册≠恶意抢注———分清概念区分对待
业内知名律师于国富说明,抢注的准确表述应为“抢先注册”而非“抢夺注册”,其含义在于对有价值的域名,率先完成注册的动作。出现抢先注册的情况,原因是域名属于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优质域名类似于地理位置优越的房产,抢先行动能够获得优势,率先完成注册即可获得该域名。提早登记是一种正当的做法,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途径,依据全球各个先进域名体系的现状,“先到先得”是国际通行的规则。
既然域名抢先注册并非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何近期在中国备受争议呢?于律师认为,目前许多对域名抢注以及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恶意抢注。
律师表示,按照国际普遍做法和国内现行规定,域名抢注本身不构成违规。真正违规的是“恶意抢注”。恶意抢注是指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注册活动。例如,抢注知名公司的域名,然后向该公司索要高额费用。
这是典型的恶意注册情形。律师表示,抢注是否属于恶意,认定起来相当困难,不能简单判断,必须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裁定。目前媒体报道的域名抢注事件,大多涉及由美国管理的com域名,例如“总理.com”、“m ic ro so ftreb a ”等,这些争议都需要美国的相应机构来处理。
商标权与域名权孰大孰小
域名归属属于关键民事权益,它与商标归属、商号归属、公司名称归属、驰名商品独特名称归属等存在矛盾之处。自从域名出现以来,就产生了归属纠纷。对于有人提议用既有商标归属来判定域名归属的主张,法律界人士明确表示反对。
国富律师指出,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极高,几乎不可能形成域名和商标的精确匹配,各类商品中的商标经常出现重复现象,比如“长城牌”,从汽车到墨水等商品都有该商标注册,且注册主体各不相同,如果长城汽车提出异议导致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被移除,则显然损害了长城墨水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一矛盾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风险则更难把控。
域名在法律层面是一项关键权利,不应被商标权所轻视。苏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姜晓亮指出,当前许多商标是由常见的词汇组成,无论是英文还是商标持有人母语中的字词,语言文字本身并不会专属于某个人。商标法所维护的是具有特定特征的部分。
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包括文字、图形或两者结合,不能赋予商标持有人对其标志中通用文字的垄断,例如“长城”汽车公司并不独占“长城”这两个字或其拼音。若商标持有人声称对其标志中的通用文字拥有专有权利,并阻止他人使用这些文字注册网站地址,这属于权利的过度行使。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流程
在极少数情况下,若涉及域名权利争议,能否先进行审核再完成登记,以此预防潜在问题?薛虹教授认为,在处理域名注册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优先考虑申请者的意愿,不对申请材料进行事先审核,毕竟域名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技术层面的职责,让他们承担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查任务显然不切实际;如果增设审查步骤,域名注册过程就会变得像商标注册那样复杂,需要经历初步审核、公告公示、异议处理、最终批准等多个阶段,这种繁琐的流程显然无法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就域名管理而言,当前实行的“申请优先再行审查”的管理方式,对于我国域名体系的发展、企业提升域名认知以及推动互联网进步等各个层面,都具有积极作用。
正确看待域名注册管理
对于涉及权益方的网址登记及维护,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方面,存在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需要全面审视,并且要考虑多方因素,其中包括权益方的实际需求,还有域名本身的特性,同时也不应忽视市场环境的变动,这种观点强调,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合理的策略,确保权益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中心唐广良研究员强调,首先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权限。其次,这些机构是为了满足网络发展与运行的需求而设立的服务组织,并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应能力。此外,除自身活动需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外,域名注册机构也没有保护第三方行为中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唐广良研究员着重指出,当域名注册与管理机构缺乏相应资质时,若滥用其权限,超出应尽的责任范围,不仅会干扰正常的域名注册流程,还会引发额外的争议,给相关机构带来困扰。
如何看待和解决域名纠纷
最近一些涉及域名的争议事件里,有人提议由域名登记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出面维护商标所有者的权利,或者代替权利人去主张商标权益,法律界人士在访谈中对此进行了专业解读。
胡钢律师强调,商标登记者与网址拥有者之间的权益纠葛,根本上是民事争议,按照法规应由网址仲裁单位及司法裁判机构进行裁定。网址管理机构掺和商标登记者同网址拥有者之间的权益纷争,或许会变成对司法权威的不敬和损害,变成对民事权利的侵犯。这种权利不正常延伸的
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根据调查,商标所有者与网址拥有者之间的权益纠葛,早已能够依法解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网址争议处理程序,有效运行起来,为处理网址争议提供了方便快捷且高效的途径。法院运用自2001年7月2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成功处理了多个相关案件,展现了其解决域名争议的权威作用。
根据众多法律案件的分析,胡钢律师强调,商标所有者与网络地址管理者之间的权利纷争,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都互有差异,并且牵涉到诸多法律层面的难题。针对这类矛盾,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人员总是采取非常谨慎的审判方式。如果单凭商标这一要素就彻底更改当前网络地址的分配规则,这种“简单粗暴的行政手段”,既缺乏实际可行性,还可能造成网络地址管理秩序的混乱,与维护整体秩序的目标背道而驰。“万里长城”或许会被众多人士,依据不同分类,在多个国家分别注册为不同的商标,数量或许高达上千件,因此,很难由域名管理机构判定其归属权。
民事权益保护重在提高企业意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相关事宜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强调涉及民事权益的域名,不宜通过预留等手段进行干预。商标持有人若未能提前主动登记相关域名,之后又消极运用法定程序保护自身权利,若想借助行政手段收回权益,不仅可能使管理机构产生误解,甚至可能让管理机构陷入违法行政的困境。”于国富对域名管理机构介入民事权利纠纷行为的后果表示担心。
一些法律界人士特别指出,公共权益即便能够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保护,但民事权益争议在域名注册的全球活动里始终难以避免,防范的关键是企业自身必须注重,增强对域名的认知,强化权利维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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