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审批服务指南
(简洁版本)
服务指南号码:04032
一、适用范围
本审批事项适用于申请在我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2. 事项审查类型
本事项审核类型为:预审、后审。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七条、第八条、《非电信网络诈骗登记管理办法》 ——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登记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 (2023]105号)、《互联网网站管理规则》(信息和信息化部)[2005]501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
4、受理机构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由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5、决策机构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
第六章 数量限制
本次审批项目没有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应保证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变更。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通过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交相关服务注册信息和真实性验证材料。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单位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或者照片作为单位资质核验的第一凭证。 未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可在有效期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或拍照件且有效期3年以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的,还需验证身份证件原件的扫描件或者拍照件。填写的个人姓名必须与提交核验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涉及前置审批的,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并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关内容信息。
应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自然人时,服务名称中不得含有“中国”、“中央”、“国家”、“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等带有明显政治特征的词语.,并且不得包含国家职能的性质。 “反腐败”、“纪检”、“监察”、“信访”,以及“维权”、“投诉”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词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单位时,申请的服务名称含有上述条款的,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 接入服务提供商将对书面批准文件进行验证。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核查。 如果符合要求,就会备案。 否则,将不予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负责对其注册域名下各级域名建立的服务的管理。
8. 禁止性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人。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承办单位及服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服务基本信息。
真实性验证材料电子副本,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效证书电子副本、备案单位负责人有效证书电子副本、服务人员有效证书电子副本费用、服务负责人现场拍摄照片电子版、服务注册信息真实性核对表。
拟从事新闻、出版、药品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还应当报告。 住所所在地省交通运输局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10.业务申请的受理
接入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备案信息如有错误,将予以修改。 如果信息正确,则由接入服务提供商侧系统提交给接入服务提供商所在地的管理侧系统。 。
十一、备案业务基本流程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备案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按照要求完成备案信息的真实性验证,并对所提交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接入服务商验证备案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报送的备案信息材料进行审核。 备案信息材料错误、不完整的,应当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认真修改、完善。 符合预受理和审核要求的,接入服务提供商应通过接入提供商侧系统提交至管理侧备案系统。
(三)备案信息受理与审核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住所地省通信局对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若审核不通过,将返回接入商系统进行修改; 如果审核通过,局端系统将生成审核结果。 、注册号(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服务主体报备的负责人手机号码,邮件发送至服务主体报备的负责人邮箱),并上传注册信息将信息同步到部侧系统,将数据同步到公开查询,将结果同步到接入商系统。
十二、加工方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通过其接入提供商侧系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管理制度由部委管理。 分为本系统、管理侧系统、接入商侧系统三个层次,通过网上备案方式办理。
13. 处理时限
办理本审批事项的期限应当符合《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局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核发备案电子验证标志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备案管理系统将相关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布; 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14、收费标准
本次审批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发出备案号。
16.结果通知
审核通过后,受理结果和登记号将以短信形式发送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报备的负责人手机号码,并发送电子邮件至该负责人的电子邮箱地址由服务单位负责报告。
17.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有权取得行政许可。
当事人有权对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者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服当事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有权了解和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有权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投诉、控告; 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审批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和政治纪律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当事人有义务自觉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网站管理规则》、《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审批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义务自觉履行,并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渠道
全国注册业务咨询热线:。
电信管理局登记业务咨询电话:详见“ICP/IP地址/域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首页公告栏“省通信管理登记查询电话”( )。
部门监管邮箱:.
19. 公开查询结果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访问“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管理系统”( )公开查询注册信息,输入查询条件,查询注册相关信息。
图1 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管理系统首页
图2 注册信息查询页面
附录
注册申请流程图
图3 备案申请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端查看
我们凭借多年的网站建设经验,坚持以“帮助中小企业实现网络营销化”为宗旨,累计为4000多家客户提供品质建站服务,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如果您有网站建设、网站改版、域名注册、主机空间、手机网站建设、网站备案等方面的需求,请立即点击咨询我们或拨打咨询热线: 13761152229,我们会详细为你一一解答你心中的疑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