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商标抢注现象十分猖獗,不少人士向我倾诉,境外品牌遭到国内公司抢注,本土品牌被同行,乃至无法界定是否同行的单位抢注;其中有些是明知是他人品牌,却故意抢注,另有一些是无意中重复,勉强也算作“抢注”了!
任何一种方式,都会让相关人士承受极大困扰,有时还会导致涉法事件,比如微博、微信、抖音,其实周围还存在许多,只是由于知名度不高,人们不太在意而已。
询问者增多,老高也借此机会向众人阐述他的看法,商标遭遇抢先注册该怎办?首要任务是查明抢注者身份,通常可分为几类:一是专门从事商标抢注的群体,二是同行间的恶意仿冒者,三是商业对手的打压手段,四是商业伙伴的背信行为,五是其他难以预料的同领域人士。
面对这些状况,需要先弄清楚具体是哪一种情形,然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品牌创立之后,若未能迅速完成注册并全面覆盖相关类别,极有可能遭遇专业抢注者的觊觎,他们通常会立刻行动申请注册。面对此类情形,我们无需过度焦虑,仍然存在获取商标权利的途径,具体方法如下:
向商标局提出准对该商标的异议。
倘若商标未能迅速完成登记手续,不过通过持续应用,在某个领域内积累了显著声誉,且相关应用状况有充分证明材料,那么当向商标管理机构表达反对意见时,获得该机构的认可的可能性非常高。
法律条款: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若在同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另一方的未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或相似,而申请人知晓该商标已被对方使用,且双方存在非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形式的特殊联系,当对方提出异议时,该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抢注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若国内商标已注册三年,且这三年间未曾付诸使用,便可以向商标管理机构申请以三年未用为由撤销该注册,只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充分可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非常高,前提是该商标确实未被使用过。
商标法规方面: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款明确指出:若注册商标转变为其注册商品范畴内的通用称谓,或存在无合理缘由的三年持续性闲置情形,任何组织或个人皆可向商标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管理机构须于受理申请后的九个月内作出裁决。若遇特殊状况需额外时限,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追加三个月的审批周期。
倘若对方依照法规程序,于前述条款之外,登记了与你相仿的商标,纵然存有恶意抢注之嫌,却亦无计可施以阻挠其注册流程,依照中国商标注册的“先申请者得”原则,你能采取的措施仅是再度申请商标,且新商标须与旧商标毫无相似之处,商标的声誉无需过分忧虑,只要产品品质优良,并注重宣传与推广,同样能够获取理想的销售业绩。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商标法规: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款明确:若两个或以上申请者,针对同一类商品或关联商品,提交相同或相似商标注册,审查机构将优先核准并公示先提交的申请;若在同日提交,则优先核准并公示先开始使用的商标,同时撤销其余申请,不予公示。
向商标管理机构申请该国内抢先注册的商标无效认定程序,其中一般商标有五年时效约束,而恶意抢注情形及著名商标则不受此时间限制。
法条知识: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已登记的商标若触犯本法第十三条后半段及第三段、第十五条、第十六条首段、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条款,自商标登记那日起五年之内,先前权利持有者或关联方有权向商标评定机构申请废除该已注册商标。针对恶意登记的情况,著名商标持有者不受五年期限的约束。
二、代理机构抢注了客户商标的情况:
此种情况,今年实施的新《商标法》特别做了明确的规定。如下
法律条款:现行《商标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许可,若以个人身份为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而该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随后提出反对意见,那么该商标将不予批准,并且不允许使用。
法律规定十分清晰,权利人应当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近年来,不少中介组织承接了大量注册商标申请,既占用了公共商标供给,又消耗了行政系统精力,这对行业进步造成了阻碍。
三、竞争对手抢注:
此种情况,大致需要参考第一种情况的四种处理方法。
针对海外公司商标在国内遭他人抢先注册的情况,务必尽可能多地提供该品牌在国际上推广时间早于国内商标注册时间的证明材料。例如,在商标被抢注前使用过的标有该品牌的票据,以及订单文件等,还有宣传资料等。并且该海外品牌在国内和国际上都已具备相当高的知名度。缺少前述条件,那么赢得争端诉讼的机会不大,我国遵循的是先申请优先的制度。
四、合作伙伴: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一分为二说:
老高认识许多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商家,对他们面临的困境相当了解,也很清楚他们的用心。这些商家并非有意抢先注册国际客户的商标,而是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否则合作方会遭受更大损失。老高知道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这家公司同全球多个国家有业务往来,他掌握着大部分客户的商标。为什么呢,他向我说明:
如果不及时办理登记,那被国内其他公司抢先注册后,客户将无法继续使用,可能会因此丧失国内市场的发展机遇,或者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才能重新获得使用权。我现在帮客户办理登记手续,当客户需要时,我可以免费将使用权转让给他,因为双方合作多年,彼此之间建立了深厚的信任关系。
可以明白,部分抢注行为是出于无奈,毕竟抢注现象非常猖獗。但另一方面,他也向我坦言:自己确实有些私心,由于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他的商标若掌握在我手中,那么我们的合作就能长久稳定发展。这种想法也合情合理。老高能够理解。
综上,这种情况下,双方友好协商,会有个圆满结果。
就是合作方恶意注册,随后自行制造,将品牌原所有者排除在外,自行推进。这种情况在道义上应受谴责,不过也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可以尝试采用前述三种维权途径,或许在顺利的情况下能够夺回商标权。
五、遭遇商标被抢注的情况,如果发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完全一致,在中国商标局的处理原则下,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再次申请商标,新商标必须与之前的商标完全不同,不能存在任何相似之处。关于商标的知名程度,无需过分担忧,只要产品本身质量过硬,同时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力度,同样能够实现较高的销售业绩。商标的设计不必非要与企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结束语:商标登记,宜早不宜迟,迟了追悔莫及!商标乃品牌立足之本,根本动摇则品牌难存!切莫等到要用时,方知已被他人抢先登记。届时徒呼奈何,只能自怨自艾!尽快办理登记,方能早日稳固权利基础。
这些情形属于常见的恶意注册行为,其他类似情况也很多,不逐一列举,若有欠缺之处请多加包涵,希望能向你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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