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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解决域名注册、使用中发生的争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参照国际社会域名争议解决的惯例和相应规则,制定本办法。中文域名. 第二条 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的争议,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下列条件: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对象除外。本办法施行前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域名注册; 本办法施行后域名注册,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 (三)本办法仅由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施,仅对相关争议当事人和中国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者为被申请人的争议。 域名持有者对商标使用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 第三条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经CNNIC认可和授权的民间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解决中文域名争议。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按照独立、中立、快速、便利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关于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规定。 为保证本办法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报CNNIC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只能涉及注册域名本身状态的变更,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和手段,并将无条件服从有管辖权的司法、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六条 商标权人认为注册域名侵犯其商标权的,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请求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 第七条 注册域名投诉得到支持的前提是: (一)投诉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 (ii) 被投诉的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程度足以引起混淆; (iii) 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及域名等其他文字组合不享有商标权,也不享有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iv) 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 (v) 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很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受到损害。 投诉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已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无需另行证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证明域名注册、使用存在恶意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域名持有者提出出售该域名及其价格的;要求的费用不合理地高于注册费用,这是为了盈利。 (ii) 域名持有者注册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防止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或其组成部分用作域名。

第九条 域名持有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域名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一)域名持有者或者与域名密切相关的人域名持有人对构成域名的标记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 (二)域名持有者在收到争议通知前,已开始正常使用该域名,或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善意使用与该域名相同的标志,并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三)商标权人投诉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第十条 商标权人恶意利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剥夺合法域名持有者域名的行为,属于“反向域名劫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存在恶意,未给注册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该影响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 (ii) 投诉人在注册被投诉域名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域名,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使争议解决机构相信有正当理由不注册该域名; (三)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未被相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相关争议。 第十三条 投诉人对同一域名持有者持有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及域名持有者有权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域名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专家组处理。

第十四条 合议组对相关争议作出裁决前,一方当事人认为其中一名专家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有权请求争议解决。决议机构要求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要求提供域名注册、使用相关信息外,不得以任何身份和方式参与解决过程。机构。 第十六条 在投诉人投诉成立的前提下,争议解决机构对注册域名的处理限于: (一)撤销注册域名; (ii) 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前、争议解决过程中或者合议组作出裁决后,争议双方可以就同一争议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也可以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根据协议规定。 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撤销注册域名或者将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等待30个工作日后执行决定。 在此等待期内,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据表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或仲裁机构已受理相关争议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不执行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决定下一步的处理。 (一)提起诉讼、请求仲裁的当事人撤回诉讼、申诉,或者相关诉讼、申诉被驳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二)受理争议的司法、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该裁定执行; (三)争议双方经受理争议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达成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按照该协议执行。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现有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域名持有者不同意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为其保留域名服务30日; 30天后,相关域名将被注销。 域名转让时,作为受让方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无条件接受域名转让方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现有的全部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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