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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多种自主开发的网络通信技术的融合。 TCP/IP协议使计算机能够相互交换信息并实现统一。 目前,基于TCP/IP的现代网络技术已经渗透到各种设备的控制和信息传输中,比如现在被广泛提及的计算机系统虚拟化、云计算等。

域名作为TCP/IP协议的入口,已成为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温床。 随着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的不断探索,涉及的案例正处于从门户到电子商务再到应用的转型过程中。 流量入口阶段。 本文主要从域名结构和法律地位这一首要问题出发,以常见的域名、商标权冲突纠纷及裁判意见为切入点,在梳理审理思路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供参考。 。

一、域名结构及法律地位

在互联网的基础设施中,计算机可以被分配IP地址或域名(主机名)。 实际的IP地址是一串32位的数字,按照8位(1字节)分为4组,如201.189.105.112。 但正如我们很难记住电话号码一样,用户在网站中输入一串由数字组成的IP地址也很不方便。 目前采用的解决方案是让人使用域名,让路由器使用IP地址,这样用户就可以在不使用底层IP数字地址的情况下识别自己要寻找的计算机。

从层次上看,域名可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顶级域名通常用于标识域名的类别、国家和地区、应用范围等信息。域名。 二级域名是注册人设计或选择的在线名称。 以网站为例,“”和“”是中心域名,属于二级域名。 它们是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具有商业标识意义上的可识别性; “.com”为顶级域名,适合商业机构用户。 现行域名制度的注册原则是“先申请、先注册”,即同一域名只能由第一注册人享有,排除商标所有人或域名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抢注的可能性。获得域名,因此有媒体报道百万美元赎回域名的消息。 然而,从域名“华丽”的商业识别价值来看,域名的法律地位却略显“卑微”。 在域名争议案件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合法权益类型。 域名位于多种权益的边缘,由商标权、版权、企业名称、域名等多种商业标识所构成。 包括合法权益。 由于没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很容易引起纠纷。 其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是最典型的。

2、域名、商标权冲突常见争议及裁判意见

在大多数商标诉域名纠纷案件中,投诉人通常的想法是,自己持有与某个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因此想从该域名当前所有者手中“收回”该域名。域名(参见蒋建明:《互联网域名与域名》)。 《商标冲突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3页)。 在这一纠纷过程中,域名纠纷、商标侵权以及恶意司法认定等往往会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一)域名纠纷中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

认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解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规则》和《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适用法律(法释[2002]32号,以下简称《商标侵权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若干法律的解释》 (法解释[2001]24号,以下简称《域名侵权司法解释》)。

《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的名称,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交易,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应用本司法解释认定侵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 二是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 第三,存在混乱和误解。

《侵犯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 (三)被告未使用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权益,无正当理由注册、使用该域名; (四)被告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该条规定了认定域名注册、使用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一是合法权益,二是混淆误解,三是正当理由,四是主观恶意。 一个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现结合法院判决案例,按照商标知名度的程度,将其分为两类:驰名商标域名侵权纠纷和域名侵权普通商标纠纷。

1、域名与普通商标权的冲突

(一)域名争议涉及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的,优先在商标侵权相关规定范围内调节。 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不应同时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第660号武汉东道广告有限公司诉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可以认定,武汉东道公司对域名“”的主体部分即“”不享有任何权益,无正当理由注册、使用该域名。该公司注册了英文域名以与北京东道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域名作为域名,并通过使用该域名进行商业活动,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其行为属于损害他人专有权的行为。武汉东道公司注册使用的“ ”域名构成侵权,侵犯了北京东道公司对该网络域名享有的民事权益。已受法律保护,本案无需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类似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中400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京民三处字2号

(二)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域名提起诉讼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必须符合《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全部成立条件,或者侵犯域名司法解释第4条。 四、设立条件。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中2364号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东营区海澜大酒店商标侵权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上诉人未明确具体解决方式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对于所有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援引了《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涉案网站上的“hlan”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域名使用。涉案网站上并未使用“hlan”。 开展推广宣传情况。 此外,海澜服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域名注册人为被诉人,海澜服饰公司对涉案网站未能证明东营区海澜大酒店通过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的行为无异议。涉及。 因此,海澜服饰公司主张东营区海澜大酒店注册、使用涉案域名侵犯其商标权,对涉案HLAN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具体涉及诉讼的案件中,域名持有者可以根据在先商业商标持有者适用的不同法律,援引《域名侵权司法解释》或《商标侵权司法解释》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抗辩。

类似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64号

(三)《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电子商务”有严格的考量。 须满足交易必须通过网站完成的要求,且该网站经营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最终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分流商标权人的“流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中第3998号大班面包糕点有限公司诉北京恒瑞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断近似商标或者注册域名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应当考虑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等因素。 但如果被诉侵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商品来自注册商标权人,且被诉侵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是基于合法的营销方式销售商品,则符合基本市场规则。 在不侵犯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权人无权阻止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推广。 ... 关于恒瑞泰丰公司使用“”、“”域名,因为在前述网站上宣传展示“泰攀”月饼时,已明确说明该产品来自泰攀公司,且不会制作相关公众了解该产品或产品。 存在对服务来源的错误认定,故恒瑞泰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类似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460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上海第1终民吾(知)终字第80号

(四)诉争域名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意味着该域名持有人可以继续注册并持有该域名。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4747号段向王诉美国盖蒂图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及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 ……但本案中不容忽视的是,原告段向旺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被告格蒂公司不兼容。 此前注册和使用的域名极其相似,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 因此,本院认为,原告对系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未侵犯被告的商标专用权,不足以确认该域名的注册。 原告请求继续注册并持有争议域名,即确认其所有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应予驳回。”

类似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9号

2、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情况较多。 判决结果总体倾向于保护驰名商标,且保护力度强于普通商标。 这体现在将驰名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注册为商标专用权的域名。 与他人不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也构成侵权。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313号二审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山东凤阳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20日核准注册的涉案“凤阳”商标在家具类商品上合法有效,属于驰名商标。 瑞普公司将涉案驰名商标“风阳”的主要标识部分注册为域名,注册域名是为了宣传、销售其太阳能产品,具有商业目的。 被诉侵权人域名的主体部分构成驰名商标的音译。 被诉侵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注册、使用该域名。 与权利人位于同一地区。 被诉侵权人在注册涉案域名时,注册了商标。 已成为驰名商标,表明被诉侵权人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意图。 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侵犯。

(二)域名争议中恶意的司法认定

如上所述,《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四条构建了域名注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四个分析要件,其中“恶意”是该条第四项规定的主观要件。 对于恶意的具体表现,《域名争议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四类情形和安全条款。

《侵犯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被告的行为经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用于商业目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并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及其他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造成混淆,误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网站; (三)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打算使用该域名,而是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同时,我国现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域名注册、使用构成恶意的各种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规定的第二种情况并未在《域名侵权司法解释》中列出,也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即他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名称和利益被反复利用。 或者将该标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防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

梳理近年来涉及恶意的域名纠纷案件,我们可以大致一窥法院的裁判思路。

首先,从结果来看,法院对域名纠纷中恶意的认定,多是法院被动适用法律规定,试图回避或淡化法律规定对“故意”等主观要件的探讨。 ”和“故意”。 在判定恶意的标准上,多数案件裁判的重点是客观后果。 以《域名争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类型情形为例。 文章规定,认定恶意的标准应当是“混乱”。 客观后果应与“商业目的”和“故意”两项相匹配。 然而,在司法判决中,法官往往将“混乱”的客观后果作为分析法院判决的重点,往往忽视“故意”的主观要件,直接根据客观结果推断行为人具有恶意。 。

例如,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民初字第51号福建名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黄昭梅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关于确定行为人主观行为的一审判决原文恶意如下:

“本案原告拥有的“++图形”、“”两个注册商标依法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黄兆梅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了“运动网”。 “.cn”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 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拥有权利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域名具有不同的性质来自原告的。 “++图形”与“”商标存在一定联系,导致公众对其来源产生混淆,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

基于这种裁判方式来认定恶意的案例很多。 典型案例有(2008)高民中字第189号上海红魔涂料有限公司与美国红魔有限公司互联网域名权属纠纷上诉案,(2006)1.民初字第6690号:计算机北京国家电网信息有限公司与ITT制造公司.域名纠纷案。

有的法院还对“故意”、“故意”等主观要件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一起域名纠纷案件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47号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中的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家电网信息有限公司案,法院在法律援引中虽未适用《域名纠纷司法解释》,但基于案件事实。 :

“国家电网公司作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和在线服务的运营商,理应深知域名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作用和价值,但却将杜邦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DU PONT”注册为而且,国家电网将杜邦公司拥有的驰名商标“DU PONT”注册为自有域名,但并未实际使用,其行为应予考虑。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尽管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但其行为显然是恶意的,侵犯了杜邦公司的“DU PONT”域名。同时,国家电网公司没有法律依据,无偿占有杜邦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应归杜邦公司所有。”

尽管上述判决涉及的品牌属于驰名商标,但法官以以下考虑为分析重点,谨慎地做出了认定。 首先是当前域名持有者的身份。 本案中,国家电网公司的特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身份由法院认定。 其恶意存在提供了第一个切入点; 其次,根据涉案在先商业商标的知名度,另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推断行为人具有恶意; 最后,争议域名的使用和用途也影响法院对行为人的认定。 判断恶意是否成立的因素之一是,法院目前对于“使用”的语义空间持谨慎态度——涉案域名必须在网站上进行实质性使用。 本案中,国家电网公司注册但并未使用争议域名,法院认定其使用具有恶意。 但就域名权与商标权纠纷而言,域名注册人除了抢占驰名商标外,完全有可能基于合法的商业策略采取保护性注册,阻止他人注册类似域名。名称。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域名未在使用或尚未准备好使用,则无意阻止商标所有者注册该域名。

笔者检索到的结合案件事实、考虑因素来认定恶意程序的司法判决并不多。 典型的例子有(2006)细民三处字第111号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于春兰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2002)沪中民吾(知)字第2号第214号蒋海欣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其次,从数量上看,只有少数涉案案件最终被认定主观上不存在恶意。 整体的裁判方式倾向于保护商标权和其他权利,最终导致域名利益的失衡。 在笔者检索到的少数案例中,有两起典型案例,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三(知)初字第204号上海XX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XXX化工案。有限公司侵犯网络域名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以及北京汇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霍尔马克卡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2006)第1487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两案法院的判决分析要点颇为一致,主要是基于对权利人商业标识知名度或影响力的理解——由于商标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商标权。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客观上权利人虽然拥有这方面的合法权益,但该权益不足以直接排除他人注册和使用具有相同或相似标识的域名。 而且,被告注册该域名具有正当性,该域名网站已得到实质意义上的使用。 据此,认定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存在恶意。

最后,从时间上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访问PC网站的用户数量不断减少,域名争议案件也随之减少。 申请入口已经出现大量类似案例(“假申请”)。 申请的存在不符合《域名侵权司法解释》第一条“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应用规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域名侵权司法解释》中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要件。

3. 实用建议

笔者在对上述裁判案例进行梳理后,根据域名的日常管理和诉讼阶段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1、日常管理阶段

首先,从效果来看,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是划算的。 建议将企业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同时,您还可以将您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让域名和商标在线上、线下持续互动。

其次,域名注册策略应与公司的市场策略相协调,根据公司现有市场或潜在市场因素,注册相应的国内/海外域名。 例如,建议在中国市场发展的公司注册.cn域名。 .cn域名是中国管理的国家顶级域名,.cn系列域名(如./.等)的注册成本相对较低。

第三,经常使用SITE命令检查企业网站是否被非法使用,并及时处理,防止网站被泛分析恶意利用,避免恶意域名攻击。 例如,某企业网站的主域名为,在该主域名下开设了多个随机子域名;; 它已被恶意用来创建非法网站。 企业可以通过site:检查自己的网站是否被非法使用,并及时处理,避免被百度识别为非法垃圾信息。

最后,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如果员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与公司相关的商号或相关网络域名的商标,并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建议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注册的域名是属于公司还是个人,以避免后续因所有权或转让而引起的诉讼?

2、诉讼应诉阶段

首先,在域名抢注案件中,侵权人身份往往难以确定,治理和立案难度较大。 面对公共域名注册人信息时,仅显示注册人的姓名和电子邮件地址,而没有其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 如果无法确定注册人身份,建议先将该域名的原注册服务机构起诉至法院,待法院受理案件后再向法院申请取证,以便补充域名注册人作为本案被告,然后变更主张。 另外,在立案前,一定要查找涉案域名的真实注册人作为合格被告,以避免上述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诉海澜酒店案中的商标侵权纠纷。东营区. 两种情况的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域名与被告无关”。

其次,就权利保护方法的选择而言,与一般民事和商业仲裁和诉讼之间的关系不同,域名争议解决行政专家小组的裁决没有最终效果。 试用效率相对较高,并在线提交书面试用方法。 在制定域名争议裁决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关当事方有权启动民事诉讼以中止裁决的执行,这并不能阻止任何参与当事方在法院诉讼的管辖权。 根据上述因素的考虑,建议优先考虑域名争议解决行政专家小组。 但是,鉴于案件的不同情况,应全面考虑权利保护方法的具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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