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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和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已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务和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备案的通知》,政务和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现发布《政务和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规则》。

政务及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2009 年 2 月 1 日

政府及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公益”、“.政.cn”、“.公益.cn”等中文域名(以下简称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政府及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管理的“.政”、“.公益”、“.政.cn”、“.公益.cn”等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规则所涉及的域名体系应当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五条 从事“.政”、“.公益”、“.政.cn”、“.公益.cn”等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域名注册服务体系,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服人员;

(3)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应的技术方案;

(五)具有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拟从事“.政”、“.公益”、“.政.cn”、“.公益.cn”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域名注册服务合作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订《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 凡持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的《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经批准的,应当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号、核准的域名项目范围、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电话等张贴于营业场所、网站首页、业务表单等显著位置。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域名注册服务,并依法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域名注册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保存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和付款记录,并实时更新。

《域名注册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和协议到期后三年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保存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之间的通讯资料及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充其他组织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

(2)使用虚假信息或者冒充注册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误导、威胁用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四)强迫用户多年注册域名服务;

(五)未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获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者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转移密码申请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8)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交易、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按照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1)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2)公司发生重大运营问题,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3)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订的《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将注册的域名转移至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指定的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用户应当对自己所持有的注册资料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该资料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政”和“.政.cn”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为党政群众团体、政府部门等;“.公益”和“.公益.cn”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为交通、金融、电信、军工等领域关系国计民生、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的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其他从事公益服务的非营利组织。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网上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交域名注册申请,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五条 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域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采取限制注册和保留保护措施。此类域名申请应当以书面申请形式直接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出。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的域名;

(2)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和IP地址;

(3)解析地址;

(四)申请人的宗旨、组织名称、组织类型、法人类型、法人证书编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话、传真;

(五)申请人的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付款联系人、承包人的姓名、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六)域名注册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1)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管理办法》和国家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及其修改版本;

(四)接受政务、公益类事业单位名称管理部门对域名注册、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收到第一份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期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域名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域名注册,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依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域名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依照《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域名进行审查。

域名注册成功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对该域名与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资格以及网站内容的关联性进行持续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申请“.政”、“.政.cn”中文域名,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优先对行政级别或行政区划级别较高的申请人进行审核、注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收到限制注册、保留保护域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域名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以外的其他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域名持有者应当于变化后30日内及时变更注册信息。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变更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二十六条申请变更域名持有者,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经过公证的申请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自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经过公证的申请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批准注销。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当注销的域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销该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未及时注销该域名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直接注销该域名。

第二十九条 域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收到书面投诉后,将采取以下措施:

(1)域名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二)域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持有者更正相关信息。域名持有者在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根据域名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仍未更正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作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三)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自作出注销域名决定之日起,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注销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超过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执行。

(四)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经审查认为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和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政府及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诉讼、仲裁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变更域名持有者或者注销争议域名的申请,除非域名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争议解决机构判决的约束。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二条 “.政”、“.政.cn”中文域名争议在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前,可以选择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域名争议解决工作。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政府和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政府和公益事业单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及其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请求后,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四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域名持有者不发生变化、域名不被注销。

第三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机构应当自该决定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执行。但被投诉人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停止执行。

第六章 域名运营费用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的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相关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域名年度续费截止时间为申请日期,逾期未续费的域名将被暂停服务,逾期30日仍未续费的域名将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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