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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维护党政机关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规范党政机关网站审批、资格审核和网站标识管理,根据《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2014年1号)和《中央组织机构委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络名称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互联网网站的设立审核、资格审核、网站标识的申请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非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建立党政网站,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建立党政网站。县级党政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可以使用上级党政机关网站平台,也可以使用中组部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府和公益机构网站建设平台建设本机关网站,但原则上不得自行建设网站。

第四条 网络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在互联网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域名是互联网上标识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化字符标识,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一一对应。网站名称是用于标识网站的字符标识。

网站标识是指党政机关向组织编制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发放的、包含可公开的单位基本信息和上网名称信息,并在网站显著位置显示的电子标识。点击电子标识会显示网站主体名称、组织类型、组织地址、组织职能、网站名称、中英文域名、标识编号、标识发放单位及时间等。

第二章 网站开通审核与资格审查

第五条 党政机关开办网站的单位应当通过中国编办网设立的“党政机关网站审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上提交网站开办申请(中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机关报中央编办审查,省级垂直管理体制地方机关报省级编办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信及申请表(参考模板附后);

(二)申请“.政”或“.政.cn”或“.”域名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党政机关网站须注册以“.政”或“.政.cn”结尾的中文域名,或者以“.”结尾的英文域名,并填写本机关网站名称。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通过管理平台,依托机构编制统计及实名制网络管理系统、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对党政机关网站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1)网站运营主体的性质;

(2)网站运营者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设立、变更;

(三)网站运营者的名称是否经过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核准;

(四)网络名称是否规范;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网上初审通过后,机构编制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将申请书、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他书面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以保密交换方式提交。

材料不齐全或需补正,初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补正并重新提交;对不具备开业资格的,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确认。对予以批准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并通过保密文件形式与申请人交换;对不予批准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结果通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已设立的党政机关网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申请内容和审查程序与设立审查相同。

第十一条 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机构设立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登记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网上申请之日起,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管理平台上公布通过审核的党政机关网站名单。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网站通过设立审查和资格核准后,登记管理中心将网站识别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单位,并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网站运营者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所有网站页面底部中央显著位置放置网站标识。

第三章 网站标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增设网站标识。已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应按要求配置系统,确保本机关网站所有页面底部中央显著位置显示网站标识。尚未建网站的党政机关可使用登记管理中心免费提供的政务和公益类机关网站建设平台自行建设网站并增设网站标识。

第十六条 网站运营者应当规范网站标识的使用,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网站标识代码给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网站运营者应当定期通过管理平台向组织设立部门在线报告运营者资质、网络名称、网站标识使用情况等变化情况。如需变更相关信息,网站运营者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流程与开通审核相同。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对标识使用不规范的,应当及时告知网站运营者,并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撤销其网站标识:

(1)网站运营者因合并、撤销或者组织机构变更等原因,性质发生变化的;

(2)网站名称变更、注销;

(3)该网站关闭或者网上名称无效超过30日;

(四)未经授权出租、出借、转让网站标识;

(五)未按规定提交定期报告;

(六)其他应当吊销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网站在网络名称管理和网站标识使用方面违反规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商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情节较轻的,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督促网站运营者及时改正;

(二)情节严重的,通知注册管理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立即终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责令网站运营者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党政网站开通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伪造、盗用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假冒党政机关网站的行为应当及时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假冒党政机关网站的举报并组织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平台及使用说明可在中国机构设置网查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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