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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件】

原告:

被告:侦探公司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3月签订了《关于在中国建立美国红酒销售推广网站的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网站开发设计域名,并约定相关功能。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向被告支付了合同金额的90%以及云主机租赁费和云服务支持费,共计.4元。 然而,被告对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并不完全符合合同规定。 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受理该案(即案号679)。 庭审中,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交付涉案网站源代码,并向被告支付合同尾款及第一季度维护费共计39,463.8元。 然而,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源代码无法安装。

原告称,由于被告提交的源代码无法安装,且由于被告使用特殊的开发技术来开发该软件,业内普通软件开发商无法知道如何安装涉案软件。 由于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安装指导,导致涉案软件无法使用,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322,579.2元; 2、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70780元。

被告辩称其已完全履行涉案合同项下的义务。 原告委托的技术外包方对网站源代码提出了问题。 被告建议去找被告查看源代码,但没有得到回应。 被告无意交付不合格的源代码,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软件开发商,在向原告交付软件时,应当交付安装所需的相应技术资料,并且在原告表示无法提供安装所需的技术资料时,还应当提供协助或者指导。安装相关软件。 尤其是在前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被告应积极推动和解协议的执行。 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安装涉案软件提供协助和指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其作为软件开发者的角色。 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导致涉案网站源代码无法正常安装和运行。 考虑到原告已委托案外第三方开发该网站,这意味着被告开发的软件对原告来说已经失去了商业价值。 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违反协助、指导义务,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原告有权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

本案中,被告作为软件开发受托人交付的软件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合同约定的功能。 双方争议称,被告未能对原告在安装涉案软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的协助和指导。 致使原告一直无法安装和使用涉案软件。 被告违反上述协助、指导义务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终止,本案的判决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软件开发合同中受托人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惯例,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而言,除非另有约定,开发者作为受托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要合同义务,即符合合同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和文件应当按时交付。 这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受托人固有的、必要的义务,否则受托人自然构成根本违约。 二是合同义务,即受托方应交付运行软件结果所必需的运行环境、安装说明或用户手册。 客户在安装和使用计算机软件时,必须了解该软件的安装和运行环境、安装说明以及复杂软件的用户手册。 这些都是保证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目的实现所必需的内容。 三是附带义务。 即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负有通知、协助、指导等义务。 这些义务不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双方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错误地认为附带义务必须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进而拒绝为原告安装涉案软件提供无偿帮助和指导。

2、受托人违反附带义务

首先,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涉案网站运行的软硬件环境。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和解协议》第一条明确规定“被告提交的源代码不含有恶意程序,符合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范围的实质性功能”。 源代码要实现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功能”,需要安装调试,这就需要被告向原告提供可以安装的软硬件环境或者安装说明。 其次,现有证据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表明,根据被告首次提交的安装说明,原告聘请的技术外包无法安装涉案网站源代码。 第三,当原告聘请的技术外包商向被告寻求协助时,被告没有主动向原告提供进一步的安装指导。 直到本案纠纷发生后,其才应鉴定机构的要求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安装技术说明书。 而且,在原告与被告的沟通中,被告明确表示“如果我们在生产环境中安装这种机器,我们可以提供这项服务。但这超出了协议的范围,我们将对此服务收取额外的服务费。”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后,被告应积极推动和解协议的执行。 但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其作为软件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和双方签署的条款。 《和解协议》的规定导致涉案网站源代码无法正常安装和运行,构成违约。

3. 违反附带义务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一般认为,债务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务人不履行附带义务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这并不排除违反附带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例如,从属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影响主付款义务能否实现。 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委托人通常对如何安装和使用计算机软件没有很好的了解和熟练,需要更多地依赖受托人的协助和指导。 当受托人基于非通用开发技术开发软件时尤其如此。 本案中,被告在开发涉案软件时使用了非定制开发规则。 致使原告即使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安装,也无法正常安装涉案软件。 本案中,被告是否提供协助和指导,将直接影响涉案软件能否安装和使用。 但在原告请求协助时,被告未履行陪伴义务,且考虑到原告委托第三方开发网站,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未能实现其目的。签订涉及的合同。 应该被解除。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2号

合议组成员:何源、凌宗良、范静波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7号

合议组成员:马剑锋、徐卓斌、孔利明

案例撰稿人:凌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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