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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人注册的域名需满足以下要求才可以通过审核:

(1)域名须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的要求;

(2)域名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能够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数据验证;

(3)申请材料须与“WHOIS查询”系统中的注册信息相符。

正常审核时间为域名申请网上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首先,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域名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域名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审核后,注册服务机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

人工审核失败的,系统将删除该域名信息;中国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结果通知技术服务商和注册服务机构,注册服务机构通知注册人注册失败。

人工审核通过后,申请的字符串将进入下一阶段,域名注册人可通过域名注册用户中心或者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关注域名审核进度及状态。

9.域名注册完成后,通过工信部注册管理系统跟踪注册审核状态

域名注册人的域名一旦通过审核,即表示域名注册成功,域名本身无需备案,如果域名注册人将该域名用于网站申请,根据工信部关于网站管理的相关要求,该网站需要备案。

网站备案工作不属于中国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和审批,用户需自行联系互联网接入服务商,通过各省通信管理局完成网站备案工作。根据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要求,网站未备案的域名将不予解析(包括重定向),如果域名注册人未完成中国联通顶级域名下的二级域名ICP备案,则暂不予使用。

域名注册人获得网站ICP备案号后,域名注册人即可将该号码反馈给该域名所属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将受理域名注册人的域名激活申请。

10.启用解析并激活域名

域名注册者通过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联通域名注册流程后,需要配置域名的解析才可使用,具体激活方法如下:

(1)用户通过注册服务机构将联通域名的DNS服务器设置为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DNS解析服务器;

(2)用户通过联通顶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解析功能设置,完成联通域名的相关解析工作。

中国联通反域名滥用政策

1. 一般规定

《中国联通反域名滥用政策》是《中国联通域名注册局域名政策》的一部分。《中国联通反域名滥用政策》适用于中国联通注册局的 . 和 . 顶级域名。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件中使用的术语与 ICANN 注册商认证协议中的含义相同。

2. 基本术语

.和.联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局政策以及ICANN在《注册局协议》( )和《注册局认证协议》( )中的相关政策,包括ICANN的共识性政策和临时性政策。注册局保留根据法律法规或ICANN规定或运营管理情况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本政策的修改或更新将在注册局网站公布30天后生效,注册局和注册人均须遵守。

3. 域名注册协议包含条款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域名注册人签署《域名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a. 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注册商认证协议》和《注册局-注册商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条款;

b.禁止域名持有者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或知识产权、欺诈、假冒或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并对上述活动制定处罚措施。

4.禁止使用

注册局明确禁止将域名用于任何非法或欺诈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域名持有者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或知识产权、欺诈、假冒或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注册机构会定期进行技术分析,评估域名是否存在安全威胁,如网络钓鱼、网络钓鱼、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等。

5. 域名滥用的处罚

对于违反以下政策的域名,注册局保留拒绝或取消域名注册、转让域名、或将其置于锁定()或类似状态的权利。

(1)违反注册局政策(包括本政策)以及ICANN的规定;

(2)该域名威胁域名注册局及其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以及.、.联通的;

(3)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命令、行政机关命令或者仲裁决定;

(4)为保护注册处或第三方的权利,或为保护注册处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有人、官员、董事、代表、雇员、承包商或股东的权利;

(5)纠正域名注册局或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或预留过程中所犯的错误;

中国联通域名预留政策

1. 一般规定

《域名预留政策》是中国联通域名注册局注册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中国联通域名注册局对于.、.顶级域名的域名预留政策。

2. 保留域名

除了 ICANN 要求保留某些名称不予注册之外,域名注册局也保留(即不允许注册或分配给域名注册局,以使第三方不能注册、使用、在 DNS 中激活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禁止某些域名注册。

每次注册域名都必须与保留域名数据库进行核对。如果您要注册的域名是保留域名,则不会开放注册。

3. 保留域名列表

域名注册机构保留的域名分类如下:

a. 根据ICANN要求保留的域名;

b.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保留的域名;

c.根据中国联通域名注册局的情况保留域名。

注册局保留根据ICANN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随时增加、删除或修改保留域名列表的权利。

4.ICANN保留域名

以下是ICANN保留的域名:

a. 英文单词

b. 该部分由两个字符组合而成。

c.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自身使用的域名。

d. 国家/地区名称。

e.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名称。

f. 国际组织的名称。

5. 受当地法律保留的域名

工信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3号)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名称(包括变体形式)不得注册。

中国联通域名命名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联通顶级域名的管理,规范域名命名和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联通及其子公司的英文、中文域名命名应当遵循互联网域名命名的通用规则。

第三条 域名可由字母(az、大小写字母)、汉字(简繁体)、数字(0-9)、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以点号(.)连接,每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63个字符。

第四条 域名不得混合使用中文和英文。

第五条 根据ICANN协议要求,下列域名被保留并限制注册。

(a)英文单词;

(ii)WWW、RDDS、WHOIS 和 NIC 仅供注册局使用;

(三)国家和地区名称;

(四)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名称;

(5)政府间组织的名称;

(六)其他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公布禁止注册的域名。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43号令)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不得注册: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域名应当与企业本业经营和管理相一致,不得使用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

第八条 中国联通名称、公司负责人、行业名称、通用产品名称等含有中英文字符的域名受中国联通保护,须经中国联通顶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机构域名

第九条 机构域名命名应当体现子公司的管理级别,使用公司全称或者简称。

第十条 子公司域名应当采用中英文命名,英文域名应当采用.命名形式,中文域名应当采用.命名形式,其中为子公司名称的英文缩写或中文全称,为子公司名称的中文缩写或中文全称,不建议使用中文拼音首位字母的字符组合。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及机构域名作为二级域名,原则上不得包含“或”或“”字符串。若包含“或”的子公司名称已为合法有效注册的驰名商标,则子公司可以向联通域名注册局提出专门申请,将“或”或“”纳入机构域名字符串中。

第十二条 为满足子公司跨国、跨地区发展的业务需要,子公司可以在机构二级域名前设置国家和地区名称作为三级域名,英文形式为xx..,中文形式为pany.,其中xx为国家和地区字符串。

第四章 产品和服务域名

第十三条 产品和服务域名可以采用中文或者英文。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产品和服务域名设置为三级域名,列于子公司、机构域名之前。对中国联通有重大影响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申请注册为二级域名。

第十五条 产品和服务的英文二级域名应当以xxx.命名,中文二级域名应当以xxx.China 命名;英文三级域名应当以xxx..命名,中文三级域名应当以pany.China 命名。其中,英文域名中的xxx为产品或服务的英文名称或中文全称拼音,为子公司的英文名称,应当与子公司域名一致;中文域名中的xxx为产品或服务的中文缩写或中文全称,为子公司的中文名称,应当与子公司域名中的公司一致。

第五章 应用系统域名命名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

(1)中国联通企业门户网站设置为 或 集团.中国联通;

(二)中国联通股票门户网站设置为;或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三)子公司门户网站设置为 或 ,其中 为子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子公司机构域名一致; 为子公司中文名称,应与子公司机构域名一致。

第十七条 内部应用

(一)中国联通内部应用设置为.group.intra.或者.group..China ,其中“”为应用系统的英文名称,“”为应用系统的中文名称。

(二)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应用设置为..intra.或.co.,ltd..China ,其中“”为应用系统的英文名称,“”为应用系统的中文名称。

(三)子公司内部应用设置为..intra.或pany..。子公司英文名称需与子公司组织域名一致;为子公司中文名称,需与子公司组织域名中的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邮件系统

(1)中国联通、中国联通股份的邮件系统接入地址设置为电子邮箱.或邮箱.中国联通,个人邮件地址设置为@电子邮箱.或邮箱.中国联通;

(二)子公司邮件系统访问地址设置为mail..或pany.,个人邮件地址设置为@.或@.。其中:为子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子公司组织域名一致;为子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子公司组织域名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中国联通公司相关域名命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联通注册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授权中国联通的.、.中通顶级域名资源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管理监督对象主要是指中国联通以外的独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包括遴选标准、流程、监督处罚、费用管理等。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选择标准

第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具备ICANN颁发的认证资质。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具有较为丰富、成熟的注册服务经验。

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中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选择流程

第七条 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公开、公正地选定一家符合上述选定标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将业务规模、业绩状况、技术规格等相关资料报送注册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召开专题论证会议,研究分析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关情况,确定适合中国联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后,报中国联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主席批准。

第九条 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应当与指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谈判,签署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联通注册管理机构每月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受理的公司内部注册代理服务进行抽检,临时抽检比例不低于1%。抽检合格率低于90%时,视为考核指标不达标,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5%时,视为考核指标良好。

第十一条 中国联通登记管理机构将根据登记业务开展情况在公司范围内开展登记服务满意度调查。调查可以采取在中国联通登记管理机构官方网站进行,也可以通过向子公司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接受用户投诉和意见。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认真处理每一件投诉,及时纠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不同的处罚意见,处罚范围包括书面警告、经济罚款、取消经营资格等;经济罚款的数额为年度服务总费用的1%至10%。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按照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确定的收费标准向注册二级域名的中国联通所属机构收取域名注册费用,并开具发票。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核对收缴情况,并将总体收缴情况报中国联通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联通公司注册局拥有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联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互联网域名注册或使用而发生的争议适用本办法。争议域名限于中国联通管理的.、.联通域名。但争议域名注册期限已满二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应当由中国联通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和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联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一名至三名熟悉互联网和相关法律、具有高度职业道德、能够独立、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可供选择的专家名单在网上公布,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都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依据本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独立、中立、便利”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六条裁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当为中文,除非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类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1)注册、获取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利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为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形式使用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标识,将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标识重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3)以损害投诉人声誉、扰乱投诉人正常商业活动、或者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混淆、误导公众为目的而注册、获取域名;

(4)其他恶意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的投诉书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使用了该域名或者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

(2)被诉人虽然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相关服务商标,但其持有的域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合理、合法,且为非商业用途,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起争议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案件,交由同一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案件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专家组对争议作出裁决前,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可向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要求该专家组成员回避,但应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并提供证据。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外,中国联通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和争议所涉及的事实,对争议作出裁决。专家组认为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定注销该注册域名或者将该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前、争议解决程序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联通所在地中国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协议向相应的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执行。但被投诉人自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暂停执行。

对于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中止决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有证据证明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和解协议应当执行;

(二)有证据证明相关诉讼或者仲裁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的,应当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

(3)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决定执行前,域名持有者不得申请转让、注销争议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决定的约束的除外。

第18条争议解决机构应建立一个特殊的互联网网站,以接受有关在线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材料。

第19条中国可能会根据互联网和域名技术的开发以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变化进行修改。

修订的措施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一部分LED。

第20条这些措施应由中国顶级域名注册管理局解释。

第21条这些措施应在颁布之日起生效。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

2. ICANN WHOIS政策:

3.统一的快速悬挂系统(URS):

5.注册商之间的域转移政策:

7.过期的域名删除策略:

9.注册表服务评估政策:

10.“互联网域名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行业第43号命令):

补充中国的管理政策顶级领域注册表

1.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列表

尚不可用,将在稍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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