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毕业季,毕业生们还在为毕业论文而绞尽脑汁吗?千辛万苦终于写完了毕业论文,却还在担心论文能不能通过查重?论文重复率太高怎么办?论文被查到学术不端怎么办?

当然,学校也会提供免费的查重服务,但一般只有两次机会,而且查重失败就无法毕业。所以,自己先查重是否抄袭非常重要!那么,你能分清查重服务的“商标”和“域名”吗?这个案例会告诉你。
【案情摘要】

相信很多同学都听说过抄袭检测领域“大名鼎鼎”的论文检测系统吧!人人网、百度知道、新浪博客等多个平台都有它的推荐帖子。该系统以准确、严格、性价比高的特点“俘获”了众多毕业生的心。
,中文名字叫Essay Pass。听到这么美好的寓意,是不是想给这个系统的创始人跪拜一下呢?

但Z公司作为“ ”、“ ”两个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者,却被L公司超越,并在第41类(包括“举办文化或教育展览;培训;教育评估;教育信息等服务”)申请注册了“ ”商标。

争议商标
Z公司不服,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认为L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在先的域名权利。
[法院裁定]

法院认定,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可以证明Z公司为“”的现注册所有人。
Z公司提交的有关“ ”的网络新闻报道,以及人人网、猫扑网、百度知道、新浪博客、金沙灿雪梦、日本之家等网站的推荐帖、国家图书馆的文献复制证明、2011年访问量数据专家网站查询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 ”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此外,争议商标“ ”与Z公司在先域名“ ”在构成要素、读音、外观造型等方面均十分相似,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与Z公司所从事的“纸质检测查询系统”服务密切相关,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均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若获准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L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来源与Z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且争议商标已损害原告Z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故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律解析】


01
域名受商标法保护吗?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需要做广义的理解,即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可保护的利益,均可纳入本条所称的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其他法定权利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但需要保护的权益,如已批准使用的药品名称、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等。本案所涉域名是上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和地址,既是互联网上识别、定位计算机的层级字符标识,也是注册人和用户在互联网上展示自己的标志,具有识别性知识产权的性质。因此,域名虽然不是一项法定权利,但也应当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02
商标案件中常见的侵犯在先域名权行为
侵犯在先域名权的一种常见形式是将他人在先享有权利的域名或域名主要部分注册为商标。当在先域名已经用于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联系时,在后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和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案件中出现了“商标”与“域名”没有明确区分的情况。
03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在先域名的认定要点
首先是查明权利归属和权利取得时间。除国际域名注册证书外,本案第三方还提交了经过公证的新网域名服务平台、腾讯云管控后台等域名服务平台的账户截图。管控后台显示,涉案域名在第三方的管理账户后台进行管理。这两份证据可以与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相互印证,证明域名的权属关系。同时,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上直接显示的域名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且域名服务平台显示的注册时间与国际域名注册证书相同,且解析状态为启用状态,可以形成对应关系,相互印证。
其次,关于在先域名与争议商标的近似性,本案争议商标与第三方在先域名除后缀外完全相同,且.org是网址常用的后缀。第三方在推广使用在先域名时,往往会去掉后缀,直接使用“”。争议商标与第三方在先域名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
第三,关于在先域名的知名度,第三方提交了机构版VIP充值消费合同及发票、论文助手资源合作合同、百度指数查询结果以及互联网上对第三方网站的推荐、报告等,均可以证明第三方的在先域名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在论文检测服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将该域名与第三方联系起来。
最后,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在先域名的范围应当限于其在先使用和知名度的范围。本案中,第三方的域名使用在在线试卷检测服务领域,而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均与在线培训教育相关,与第三方的域名属于同一领域。此外,在第三方域名已经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第三方存在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很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第三方存在一定的联系,或者认为该服务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从而损害第三方的权益。

毕业论文≠Ctrl+C和Ctrl+V!
为了顺利毕业,
检查论文是否存在抄袭时不要大意!
检查毕业论文是否存在抄袭,
这是一个必要的过程。
不管你喜不喜欢,
她全都在那儿。
希望大家在论文查重的过程中能够一帆风顺,也希望各位毕业生看完本文后,能够对“商标”和“域名”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图片来自网络)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熊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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