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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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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注册协议》,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凡申请注册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管理的顶级域名(域名名单见下文附件,最新信息可在该公司官网查询)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均应遵守本实施规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应当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3]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注册服务机构,必须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经电信监管机构批准,并与大连数据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的,设立的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解析系统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

(三)申请人及其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规划和技术方案,有与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符合电信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具有核实域名注册申请人真实信息的能力;

(七)具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能力;

(八)具有长期服务能力和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九)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机构的监督机制;

(十)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管理人员、制度、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并与申请人单独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首页、业务表单等显著位置放置或公示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文号、核准的域名项目范围、ICANN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及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业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与其有域名服务合作关系的域名注册机构名单,并要求域名注册机构在其网站首页和业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与其有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保证名单及名称真实、准确。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向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留存相关文件及相关记录。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二)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胁迫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与其他服务捆绑销售;

(五)未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当都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交注册资料;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获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者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转移密码申请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8)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域名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按照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满足以下信息安全要求:

(1)有明确的信息安全责任人和2名紧急联系人,负责24小时紧急联络处理,并承诺在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于两个工作日内主动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有与域名注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信息安全职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本组织信息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求和规划;

(四)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制度,包括信息安全责任与考核奖惩、应急处置与报告、教育培训、演练等制度。

(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建立相关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检测、检查。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基础资源管理功能:对注册域名及对应IP地址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实时向通信管理部门报告;

2、具备违法网站域名实时处置功能,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网站域名及时中止或停止解析;

3、建立非法网站域名黑名单数据库,确保列入黑名单的域名不能被重新注册或使用。

第十二条 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终止或中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或者暂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ICANN 取消或者暂停该注册商资格;

(3)公司发生重大运营问题,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协议和其他管理规定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终止服务或者被取消资格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在协议有效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需要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服务的用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后续解决方案,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十日内,其注册的域名应当在其他具备注册资格的注册服务机构中分配,或者转移至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指定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被取消域名注册资格后10日内,应当删除、销毁其留存的所有域名注册用户信息,并经当都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核对确认。[3]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任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均可申请注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顶级域名的域名。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下列信息:

(1)申请注册的域名;

(2)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助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组织名称、组织证书类型、组织证书代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

(四)申请人的管理联系人、域名技术联系人、付款联系人、承包人的姓名、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期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应当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域名注册信息提交给多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1)遵守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

(四)遵守ICANN关于域名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

(五)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收到第一份有效注册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期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的审查,确保通过其机构注册的域名不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当对已注册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查,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或者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域名,有权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3]

第四章 域名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域名持有者以外的其他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申请域名注册时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未经域名持有者的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更改注册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域名,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转移申请表及转移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变更持有者。

第二十条 申请注销域名,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接到投诉称已注册域名违反《管理办法》、ICANN相关规定及本实施规则的,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对投诉进行调查。投诉成立的,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决定作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执行;投诉不成立的,将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诉讼、仲裁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域名持有者转让或者注销争议域名的申请,除非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争议解决机构的判决或裁定的约束。[3]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持有者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1)该域名注册时间未满60天;

(2)距离域名有效期未满15天;

(3)该域名拖欠注册费用;

(四)域名持有者身份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5)该域名正在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称转出方)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正确的转移密码发送至域名注册信息中的域名注册人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并不得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转移申请费用。

转出方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转移密码或者提供错误的转移密码的,上海嘟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收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称受让方)应当向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收到受让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受让方和转让方。转让方明确同意变更,或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发出书面通知(含电子形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转让方答复的,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变更登记服务机构。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拒绝变更请求的,转让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受让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多多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收到出让人提交的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不予变更的理由的,域名持有者本次变更申请程序终止;出让人提交的不予变更的理由不属于第二十四条所列的不予变更理由的,多多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可以实施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更新数据库、变更登记服务机构信息后,将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转让方、受让方。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后,受让方应向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营费,该域名使用期限在原使用期限基础上延长一年。[3]

第六章 用户信息保护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获取用户数据信息时,应当取得用户同意,并采取传输加密等措施,保证相应数据信息传输安全,防止传输过程中泄露。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泄露用户信息的,应当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向用户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保障用户数据信息存储安全,保证存储系统的安全,防止存储过程中发生泄露。

第三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接收用户数据信息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存储用户数据信息的纸质材料、电子介质等。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用于域名注册申请、审核和投诉处理等过程外,不得将用户数据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接触用户数据信息人员的管理,防范人为导致的信息泄露事件。

第三十七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目的和信息泄露风险,向用户说明其将采取的信息保护措施。不得将域名持有者提交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者用于牟利。在与用户签订的域名注册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承担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并明确采取的具体信息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约定追究责任。发现违反《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通报,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注册服务机构在与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注册服务协议前,应当接受嘟嘟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用户信息保护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四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域名注册流程,严格控制接触用户信息的人员范围,合理设置其对用户信息的操作权限。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互联网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木马、僵尸网络、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控制的域名等危害域名。[3]

第七章 域名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相关争议解决政策及其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请求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域名不被注销或者转让。

第四十四条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机构应当自该决定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但被投诉人在决定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中止执行。[3]

第八章 域名运营费用

第四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注册的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

第四十六条 域名的有效期为每年的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保存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应在到期后30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域名持有者书面表示不续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域名持有者在30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30日后注销该域名。

续费确认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付款为由变更或停止域名解析,但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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