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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侵权案件中,域名服务平台在法院判决中提供“隐私保护服务”能否免除侵权责任?能否免除连带侵权责任?法院判决对此进行了详细评述。

杜蕾斯

案情摘要

原告LRC公司自1988年起在中国注册了“避孕药品及制剂”等多个商品的“杜蕾斯”、“DUREX”商标,同时通过其官方网站对杜蕾斯产品及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联创公司发现王某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与原告相同的域名,并以0元的价格在注册服务机构A公司等一系列主体、自然人等之间反复来回转让该域名,还试图以高价将该域名卖给联创公司,原告遂将王某、A公司等人告上法庭,追究其相应的域名侵权责任。

但A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仅为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CNNIC的whois数据库之所以显示A公司为该域名的注册人,是因为实际注册人开启了“域名隐私保护服务”选项,因此并非侵权主体,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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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将域名转让给LRC公司,并赔偿LRC公司26万元。A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仍不服上诉,申请再审。

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审焦点

登记服务机构是否能因提供“隐私保护服务”而免除责任,A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的解释

1. 本案涉及的域名概念

什么是网络域名?

网络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化字符标识,与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域名是分级管理的,可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以及三级以下域名。本案涉案“.cn”域名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

什么是域名管理机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的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cn”域名体系和域名数据库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什么是域名服务机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的注册,本案中A公司即为涉案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

什么是域名增值代理?

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域名持有者提供域名增值服务的机构为域名增值服务机构。本案中,A公司称其通过合同的方式提供隐私保护服务等增值服务,为域名增值服务机构。

什么是域名持有者?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所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域名持有者包括域名注册人和域名受让人。在CNNIC提交的《域名注册状态说明》中,统一称为“注册人”。

什么是域名隐私保护服务?

是指通过技术手段,使域名持有者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不显示在whois查询中。

什么是 whois 查询?

Whois是用于查询域名是否被注册以及注册域名详细信息的数据库。本案中,原告在CNNIC的whois数据库中查询了涉案域名的注册情况。不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也提供域名whois查询服务,其中CNNIC拥有“.cn”域名的中心数据库。

二、提供域名隐私保护服务能否成为域名持有者的合理抗辩?

本案中,A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并未实际持有涉案域名,其之所以在CNNIC的whois数据库中被显示为涉案域名的注册人,是因为涉案域名的实际持有者选择了“域名隐私保护服务”。

这个理由成立吗?

不!

首先,A公司提供的所谓“隐私保护服务”并非实践中普遍实施的域名增值服务。

其次,即使实践中存在所谓的“隐私保护服务”,但截至一审立案之日,并未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服务合同的有效性难以证明。

第三,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自身网站域名后台记录中,多处页面被屏蔽,无法完整显示,且该证据是在一审判决后形成的,缺乏其他客观证据证明历史交易信息是否真实还原。

第四,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提供隐私保护与正确记录注册信息并不矛盾。隐私保护服务的目的是保护注册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隐私信息,而不是直接更改中心数据库中的注册人信息,或变相更换域名的真正所有者、“代持域名”。

《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理任何实际或者潜在的域名持有者。即使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隐私保护服务,也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因此,变更注册人信息导致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中央数据库信息发生变化,难以区分相关域名实际注册和持有者,CNNIC登记在册的域名注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同不动产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录为准、专利权属信息以专利登记簿的记录为准一样,除非另有证据,域名持有者的相关信息也记录在某个中立、合法、有效的中央数据库中。对于“.cn”域名,该中央数据库为CNNIC中央数据库。本案中,互联网中心中央数据库信息显示,涉案域名的注册人为A公司。即便A公司与他人实际存在隐私保护服务协议,该协议也只能约束协议双方,难以对抗第三方,更何况现有证据难以排除A公司为涉案域名实际持有者的情况。而且,A公司提交的隐私保护服务协议中写明:“您了解并同意,如因该域名启用隐私保护给您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您应自行承担;如因此给A公司造成损失的,A公司保留向您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权利。” 可见,A公司对于隐私保护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后果并非完全没有预见到。

本案中,多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多次免费转让与知名商标相同的涉案域名,意图逃避责任,给权利人维权造成困难,A公司即便只是提供所谓的“隐私保护服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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