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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政策通过日期:1999年8月26日 实施文件批准日期:1999年10月24日 本文件已被翻译成多种语言,仅供参考。 原始官方版本(英文)可在以下网址找到:/en/dndr/udrp/.htm 注: 1. 本政策现已生效。 实施时间表请参见/udrp/udrp-.htm。 2. 所有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认可的注册商均已采用本政策。 此外,某些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如.nu、.tv、.ws)的管理者也已采用本政策。 3.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商(或其他注册机构——针对国家代码顶级域名)及其客户(域名持有者或注册人)。 因此,本政策使用“我们”指注册商,使用“您”指域名持有者。 【正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批准)1.目的。本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已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采用,并通过引用纳入您的注册协议,并规定了您与我们(注册商)以外的其他方之间因注册和使用您注册的互联网域名而产生的争议的条款和条件。

本政策第4条规定的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其选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进行,其程序规则可在以下网址找到:/zh/dndr/udrp/-rules-zh.htm。2.您的声明。通过申请注册域名或要求我们维持或续订域名注册,您在此声明并保证:a您在注册协议中作出的声明是完整和准确的;b据您所知,域名注册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您注册域名是为了合法的目的;d您不会使用域名故意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您有责任确定您的域名注册是否会侵犯或违反他人的权利。3.取消、转让和变更。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我们将取消、转让或更改域名注册:a 我们收到您或您授权代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通知,要求根据第 8 条采取此类行动;b 我们收到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发出的命令,要求采取此类行动;或 c 我们收到行政小组根据本政策或 ICANN 通过的后续版本作出的裁决,要求在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序中采取此类行动。

(见下文第 4(i) 和 4(k) 节。)我们还可能根据您的注册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让或更改域名注册。 4. 强制性行政程序。本节列出了您必须提交强制性行政程序的争议类型。这些程序将由以下 URL (/en/dndr/udrp/-.htm) 中列出的托管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之一(每个提供商称为“提供商”)进行。 a. 适用争议。如果第三方(“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向适当的提供商提交以下索赔,您必须提交强制性行政程序:(i)您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容易混淆;(ii)您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iii)您的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所有三项事实。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为第 4(a)(iii) 条的目的,专家组应将以下情况视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如果专家组发现以下情况尤其但不限于:(i) 有情况表明你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注册,以获取超过你记录的与域名直接相关的现金支出的回报;(ii) 你注册域名的目的是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该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前提是你确实从事了此类行为;(iii) 你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 (iv) 您使用该域名的意图是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您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场所,通过使用户对您的网站或场所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认可,或者对您的网站或场所上的产品或服务与投诉人的商标产生混淆,从而获取商业利益。

c. 如何回应投诉并证明您对域名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收到投诉后,您应参考《程序规则》第 5 条来确定如何准备回应。对于第 4(a)(ii) 条,如果专家组根据对所有提供的证据的评估发现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特别是但不限于):(i) 您在收到任何争议通知之前,已使用或有证据表明有意将域名或与域名相对应的名称用于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或 (ii) 您因域名而广为人知(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即使您没有获得商标或服务标记;或 (iii) 您合法或合理地使用域名,用于非营利目的,并且无意误导消费者获取商业利益或玷污有争议的商标或服务标记。d. 服务商的选择。 投诉人应从 ICANN 批准的提供商中选择一个,并将投诉提交给所选提供商。除第 4(f) 款所述的合并情况外,诉讼程序将由所选提供商管理。e. 启动诉讼程序和程序以及指定行政小组。《程序规则》规定了启动和进行诉讼程序以及指定裁决争议的小组(“行政小组”)的程序。f. 合并。当您与投诉人之间存在多个争议时,您或投诉人可以请求将争议合并提交单个行政小组审理。

此类请求应由第一个被指定处理双方争议的行政小组审理。该行政小组可自行决定合并任何或所有此类争议,前提是所有此类争议均受本政策或 ICANN 采用的后续版本管辖。g. 费用。根据本政策,服务商就行政小组审理的争议收取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投诉人支付,除非根据第 5(b)(iv) 条的规定,您要求将行政小组成员从一名增加到三名,在此情况下,所有费用应由您和投诉人平均承担。h. 我们在行政程序中的立场。我们未曾也不会参与任何行政小组程序的管理或实施。此外,我们对行政小组的任何裁决结果概不负责。i. 救济。投诉人根据程序可获得的救济仅限于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注册或将您的域名注册转让给投诉人。j. 通知和公布。 提供商应将行政专家组就您在我们这里注册的域名做出的所有决定通知我们。根据本政策做出的所有决定都将全部发布在互联网上,除非行政专家组在特殊情况下决定修改其决定的一部分。k. 诉讼程序的可用性。根据第 4 节规定的强制性行政程序,您或投诉人均不得被阻止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争议以寻求独立解决。

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定应取消或转让您的域名注册,我们将在收到相应提供商发出的行政专家组裁定通知后十 (10) 个工作日(以我们主要办事处所在地为准)执行该裁定。除非我们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您的正式文件(例如法院书记员提交的诉状副本),表明您已根据《程序规则》第 3(b)(xiii) 条在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否则我们将执行该裁定。(通常,这将是我们总部的所在地或我们的 Whois 数据库中显示的您的地址。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程序规则》第 1 条和第 3(b)(xiii) 条。)如果我们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我们将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决定,也不会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直到我们收到 (i) 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表明双方已解决争议;(ii) 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表明您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回; 或者 (iii) 该法院发出的驳回您的诉讼或命令您无权继续使用您的域名的命令副本。 5. 所有其他争议和诉讼。您与我们以外的任何一方之间因您的域名注册而产生的所有其他争议,如果不是根据第 4 条的强制性行政诉讼规定提出的争议,应由您和另一方通过法院诉讼、仲裁或其他适用程序解决。

6. 我们在争议中的立场。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您与我们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间因注册和使用您的域名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您不得将我们列为争议一方或以其他方式让我们参与任何此类程序。如果我们被列为任何此类程序的一方,我们保留进行适当辩护和采取任何其他必要行动以保护我们利益的权利。7. 现状。根据本政策,我们不会取消、转让、激活、停用或更改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但上述第 3 节规定的情况除外。8. 争议期间的转让。a. 将域名转让给新所有者。您不得在以下情况下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另一个所有者:(i) 第 4 节规定的行政程序期间或此类程序结束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由我们主要办事处所在地确定); 或者 (ii) 在涉及您域名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除非域名注册转让给的一方书面同意服从法院或仲裁员的裁决。我们保留撤销任何违反本条款而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的权利。b. 变更注册商。在根据第 4 条款提起的行政诉讼未决期间或该诉讼结束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以我们总部所在地为准),您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注册商。

在未决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您可以将您的域名注册转让给另一个注册商进行管理,前提是您在我们这里注册的域名继续受您当前正在进行的诉讼和本政策条款的约束。如果您在未决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期间将您的域名注册转让给我们,则此类争议将继续受提供域名注册转让的注册商的域名争议政策的约束。9. 政策修改。我们保留在 ICANN 许可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我们将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前至少三十 (30) 个日历日在 URL 上发布修改后的政策。如果投诉人在向提供商提交的投诉中引用了本政策,则您将受投诉人在解决争议期间引用投诉时有效的政策版本的约束。否则,对于在修改后的政策生效日期之前、之时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域名注册争议,所有此类修改都将对您具有约束力。 如果您反对本政策的修改,您唯一的救济是取消您在我们这里的域名注册,且无权退还任何费用。修改后的政策将适用于您,直到您取消您的域名注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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