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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涉案域名注册到期后,域名注册主体应当及时更新信息,避免公众对域名主体产生混淆。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及时注销、变更涉案域名的备案信息,属于行业管理违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但该行为不属于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当域名注册主体能够提供有效、充分证据证明其不是争议域名的运营者时,不应因其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而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认定被告是否不是网站运营者,可以参考以下因素:从域名注册机构获取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域名注册人信息及该域名在域名注册机构的持有时间;确认域名注册已被注销后,检查该网站是否还能访问;通过ping命令查询涉案网站的IP地址,确认涉案网站的IP地址是否发生变化;涉案域名的注册时间、注册机构变更情况、被告的经营范围等。

案例介绍

原告:北京天宝致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致胜公司)

被告:浙江麦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谷公司)

原告天宝致胜公司主张其为涉案电影《青春窃贼1997》的权利人,网站“樱花动画”(网址:)未经授权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麦谷公司作为该网站的备案主体,应对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麦谷公司则辩称其在涉案网站到期后未续费,且涉案域名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被他人持有,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为证明被告为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原告提供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信息,显示被告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的备案主体。被告则主张其并非涉案网站的实际运营者,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应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涉案网站的视频播放服务内容;被告自2020年7月11日起无对涉案域名进行续费的记录;根据配合调查函结果,涉案域名于2020年9月由当事人以外的人唐某持有; 经公共网络信息查询,涉案域名的注册人信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显示为非当事人。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案中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域名持有者的具体信息,但可以证明2020年7月11日以后的域名持有者不是被告,使得原告关于被告是涉案网站运营者的主张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原告关于被告是涉案网站运营者以及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域名管理、注册和网站内容监管制度日趋完善,但前期遗留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本案判决提出,对废弃域名运营者的判断,首先应当以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一般情况下网站注册备案主体应当为网站运营者,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开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应当查明实际运营者。当被告声称其并非该域名的实际运营者,并提交足够内容证明涉案事实与被告域名持有情况明显不一致时,应当考虑该域名注册未更新、他人实际持有该域名的可能性较大,并区分域名注册管理不当与侵权的界限,避免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清、实际侵权人利用互联网管理漏洞牟取不当利益的现象。

来源:知识产权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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