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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于1999年10月24日由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批准通过。该政策已被ICANN采纳,并以引用的方式纳入域名持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并规定了域名持有人与注册商以外的一方之间因注册和使用其注册的互联网域名而产生的争议的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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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ICANN

(ICANN,代表名称和)

如果你想在互联网上联系其他人,你必须在电脑中输入一个地址 - 一个名字或一个数字。该地址必须是唯一的,这样计算机才能知道在哪里找到彼此。ICANN 负责协调世界各地的这些唯一标识符。没有这种协调,我们就没有全球互联网。

更具体地说,IANA 帮助协调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 (IANA) 的职能,这些职能是确保互联网基本地址簿域名系统 (DNS) 持续运行的关键技术服务。IANA 的职能包括:

(1)协调技术协议参数分配,包括地址和路由参数区(ARPA)顶级域的管理;

(2)管理与域名系统根区管理有关的某些职责,例如通用顶级域名(gTLD)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

(3)互联网号码资源的分配;

(4)其他服务。

域名注册人(域名持有人)申请注册域名或向注册服务机构请求维持或续订域名注册时,域名注册人在此声明并保证:域名持有人注册协议中的声明完整、准确;据域名注册人所知,该域名注册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域名注册人注册该域名具有合法目的;域名注册人不会使用该域名故意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域名注册人负责确定注册的域名是否会侵犯或违反他人的权利。

一旦域名注册人违反注册协议的上述规定,任何第三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等行政程序请求裁定,或由注册服务机构依据注册人的注册协议的约定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让或变更该域名注册。

任何权利或利益受到域名注册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下称“投诉人”),有权依据下列适用的争议解决规定(俗称“域名仲裁三要素”),按照程序规则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经认证的仲裁机构)启动强制行政程序(申请仲裁),而域名注册人(或域名持有者,下称“被投诉人”)必须遵从该强制行政程序。

域名仲裁的三要素:

1.被投诉人的域名(下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权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混淆;

2.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该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上述三种情形同时存在,否则专家组将驳回投诉人的请求。换言之,如果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不成立,投诉人就无法通过强制行政程序获得争议域名的所有权。

1、关于第一个要件,在什么情况下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混淆?

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权利”具体包括哪些商标权?

事实上,它既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涉及普通法)商标。根据WIPO判例3.0,考虑到互联网和域名系统的全球性,专家组不会根据第一要件的评估来考虑有效商标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尽管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在商业中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但申请或注册日期以及所声称的实际使用日期不会在第一要件下被考虑(即与第一要件的检验无关)。但这些因素可能影响专家组对第二或第三要件的进一步实体裁定。

其次,如何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混淆?

在此要素下,最重要且关键的是投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拥有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如果投诉人尚未申请商标或服务商标,则投诉人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实际使用与争议域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换言之,一般情况下,投诉人需要证明其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其品牌知名度在域名注册前就已存在。当然,在实际案件仲裁过程中,专家组一般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做进一步分析。

若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第三个要件,即“被投诉人的域名不属于恶意注册或使用”,则专家组将忽略第二个要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的证据,投诉人需提供以下情形的证据:

首先,某些情况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域名,以获取超过被投诉人实际成本的收益;

第二,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意图是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获得与该标记相对应的域名,只要被投诉人从事此类行为;

第三,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其竞争对手的业务;

第四,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是试图通过使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地址与投诉人的商标相似,导致互联网用户对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地址的产品或服务或其赞助、从属关系或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获取商业利益。

分析:

第一、三、四种情况均属于恶意使用的情况,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专家组会更多地考虑恶意注册的问题,即域名注册或取得的时间与商标或服务标章注册申请或实际使用的时间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域名注册或取得的时间早于商标或服务标章注册申请的时间,则不构成恶意注册行为。如果相反,投诉人还必须举证证明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恶意使用行为。也就是说,第三要件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两个条件,如果其中一项不能满足,则该要件不成立。

若第三项因素成立,专家组将对第二项因素,即“被申请人是否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做进一步的测试和判断。

三、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提供证据:

第一,被投诉人在收到任何争议通知前,已使用或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准备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来提供善意的商品或服务;

其次,即使被投诉人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商标,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第三,被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合法、合理,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存在为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者损害商标、服务标记引发纠纷的意图。

分析: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说明激活域名是最佳的维权工具。第三种情况说明,即使不激活域名,但任何个人、企业或组织的利益未受到损害,也可以说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在此,专家组还将重点关注投诉人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通过争议域名对其拥有的商标或服务商标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

以上是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仲裁三要素的特别分享,无论是投诉人还是被投诉人,都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权是否优于域名权的说法,不能一概而论。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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