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域名纠纷引发是否属于保护范围的法律争议(三)
2005年3月20日 09:03 北京青年报
第199届法律圆桌会议
- 本期节目主持人
北京市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波
-本期嘉宾
王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路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宏宇
王军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少富
范博松,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唐敏皇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新闻背景
有媒体报道称,“在线315”正准备出售该域名。记者随即联系上该负责人,对方称已与一家有国际背景的电商网站达成协议,成交价格十多万元。该负责人告诉记者,除非新买家出价更高,比如二十多万元,否则不会考虑。不过他表示:“还是跟目前已经达成协议的公司签约吧。”
但当记者登录该网站时发现,这其实是一个从事企业宣传品制作、销售的网站,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上查询发现,该域名注册于2003年7月,注册商为。
“315网站”域名纠纷案消息披露后,引发激烈争议,有人高呼支持域名免费注册和使用,但也有人担心,应将域名交给消费者维权相关组织管理,以免造成混淆。
那么,该网站的所有权归谁?中消协能否通过法律手段拿回该域名?在一片质疑声中,域名品牌保护再度引发广泛关注。据悉,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由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办,其唯一网址为。
“两会”前夕,中国全国人大网经过一年试运行后正式上线,并以CN域名作为唯一网络标识,确保“两会”期间信息及时发布、提案公开讨论。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胡启恒在“两会”期间提出,重要网站应注册CN域名。这一举措无疑将为大力推行国内自主管理CN域名起到表率作用和深刻反思。
特别观点
我们涉案的“”只是一个中文域名/CN域名,我们或许可以向中国网络域名主管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注销该域名。但是,如果该公司注册了一个国际域名,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没有合法的途径对此进行有效质疑,因为这个案件并不涉及侵权,也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行政力量禁止该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可能是唯一的选择。但是,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注册了“”这样的国际域名或其他类似的外国域名,中国政府除了使用技术霸权进行封杀外,还能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呢?
相关链接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一些保留词实行必要的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实施。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域名或者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理任何实际或者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经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上站点;(三)以高价许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当利益;(四)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却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五)其他恶意情形。
315域名纠纷引发是否属于保护范围的法律争议
2005年3月20日 09:03 北京青年报
-话题一:315域名该不该保护?
主持人:随着互联网走进人们的生活,我们对域名这个词已经不再陌生。从奥运健儿名字的注册,到如今的315域名之争,人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某些具有特定含义的域名,谁有权注册。据说,我国对某些域名是有保护的,不允许随意注册。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对“315”的第一反应是与消费者权益有关。如果“315”被注册为域名,会不会有问题?
属于受保护类别吗?
宋少富:在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CNNIC)在保留重要域名时,主要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权利的域名。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域名”,但判断“315”域名是否属于保留保护范畴的标准,也应该是“315”域名是否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域名。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315”已经成为一个带有一定公益色彩的名字。但它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含义,却并不具备严格的法律含义,不应落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范畴,应该允许人们自由使用。
范博松: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如果与他人名称或标识近似,足以引起混淆,可以提起投诉。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只是属于投诉范围。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丁磊的注册。虽然163是中国电信的一个知名网络号码,但163是人人都可以使用的号码,并不是注册商标,所以注册163当然是合法的。合法的注册给他带来了巨大的财富。
王雷:中国消费者协会无权认领该域名,因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条例》,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厦门公司既然已经申请并注册了该域名,就合法享有该域名。
唐敏皇:按照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对域名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属于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保留范围,二是他人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
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重要域名进行了保留保护,主要是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权利的域名,如政府机构、区域性用语等。“315”作为常规数字组合,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仍允许自由使用,不属于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保留范围。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0年“3.15”期间推出的“3.15标识”,可以作为商标权人权利的证明。“3.15标识”最重要的功能是允许企业以消费者协会的名义使用该标识,这是优质商品和服务的证明,方便消费者择优购买。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证明商标的规定,而且该标识也已被消费者和经营者知晓和认可。 因此,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315”证明商标权利人完全可以主张其合法的在先权利。
- 话题二:本案中的域名315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主持人:一家与消费者维权无关的公司抢先注册“315域名”,是否涉嫌恶意注册?
宋少富:首先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域名保护的对象是什么;另一个是如何界定“恶意”。
域名保护的对象从表面上看是域名的合法持有者,但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域名保护的是域名持有者的合法民事权利。如果一方对域名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或先前的民事权利,那么此时,如果另一方注册该域名,则明显属于恶意注册。另一方面,如果仅仅是一个名称,权属不明确,则不应视为恶意。
范博松:本案中的域名不属于恶意注册,注册时间早于。虽然“315”在公众心目中是消费者维权的代言,但目前并无任何法律法规对“315”这个数字进行特殊保护。而且“315”不是商标,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没有申请其他类别或级别的域名保留。“315”是一个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数字,因此注册是合法的。
王军:如果涉案公司注册“315域名”是为了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可以认为构成“恶意”,但并不存在“抢注”的问题,因为我们主张商业机构不应在其中文域名中使用“315域名”;同时,上述域名的注册不会妨碍消保局、消协或消保研究所注册“”、“”、“”、“”等域名。
刘洪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由司法机关依法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认定。从目前的情况看,该域名的注册并不满足恶意抢注的条件。
唐敏皇:无论是通过法院诉讼还是仲裁,证据将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注册的关键。现在“”的注册公司正在利用网站进行正规经营,很难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如果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取得“315”注册商标权,或者申请保护“315”驰名商标,那么将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王雷:这不是恶意注册的问题,简单来说,合法,但是不合理。
主持人:如果合法,那为什么不合理呢?
王雷:从程序上讲是合法的:按照我国域名管理的规定,厦门这家公司能够成功注册这个网站,说明这个网站没有受到信息产业部的保护。
实质内容:该域名不含有国家规定的禁止性内容,因此厦门公司域名没有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对其他主体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域名与消费者维权无关。
315域名纠纷引发是否属于保护范围的法律争议(二)
2005年3月20日 09:03 北京青年报
-主题三:如何让组织使用的315域名与消费者维权相关?
主持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在网上搜索“315”打开的网站是否与消费者维权有关,315域名怎么会被消费者维权机构使用呢?
范博松:当“315”已经成为公民心目中的形象、值得信赖的品牌时,消费者维权相关单位就应该申请保留域名,或者申请全国保护,禁止其他单位或个人注册带有“315”标识的域名。这样,“315”域名才能真正属于消费者维权相关单位,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宋少富:消费者维权单位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投诉人可以获得域名:第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民事权利名称或标识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第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拥有合法权利;第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在注册或使用域名时存在恶意。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维权单位很难重新获得域名的使用权。
王军:我们涉案的“”只是一个中文域名/CN域名,我们或许可以向中国网络域名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注销该域名。但如果该公司注册了一个国际域名,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没有合法的途径对此进行有效质疑,因为这个案件并不涉及侵权,也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行政力量禁止该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可能是唯一的选择。但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注册了“”这样的国际域名或其他类似的外国域名,中国政府除了使用技术霸权进行封杀外,还能提供什么样的保护呢?
刘洪宇:“让315域名给消费者维权相关组织使用”的想法,其实是一种垄断行为。现实情况是,已经有合法注册的、应当受法律保护的商业域名,这种垄断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作为消费者维权组织,消协不应该奢望享有法外特权,那样有悖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
-话题四:您如何看待企业品牌与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
主持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企业品牌,但在此案之前,似乎很少有人把企业品牌和国家信息安全联系在一起。此案的出现,让人们在思考品牌价值的同时,也思考了国家信息安全。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宋少富:就域名而言,分为国家顶级域名和通用顶级域名两大类。CN域名是我国的国家顶级域名,由我国自行管理和控制。如果企业注册了CN域名,那么其信息管控工作由我国相关机构负责。如果注册了通用域名,比如COM域名,那么企业的信息安全可能受到一定威胁,因为企业的信息并不在自己的掌控之中。据统计,我国注册的COM域名数量已经超过120万个,而CN域名数量只有接近50万个,也就是说,我国直接管理的域名只占全国域名总数的27%,这说明我国的域名注册者对信息安全还不够重视。相比COM域名,CN域名最大的优势是网站的运行更加安全,可以减少潜在的技术或政治风险。
企业或组织注册了CN域名,从更大范围上保证了企业自身的信息安全,从更大范围上保证了国家的信息安全。
王雷: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是某个单位或组织独有的日期,企业为什么不能用?域名有点像给孩子起名,主要还是个人喜好问题。但如果不属于消协,而是属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影响到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那么公权力就应该介入,要求企业改域名。
-话题五:此案引发哪些社会思潮?
主持人:近年来,涉及商标侵权、域名抢注等前沿法律领域的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更深层次的思考。请听听专家们的意见。
王雷:为什么我们这么多的消费者维权相关单位或者组织,长期没有注册这个域名呢?只能怪那些消费者维权相关单位或者组织的人,网络观念或者域名观念太差。所以我想提醒那些还没有注册自己域名的单位,赶紧去注册自己的域名吧,不然,总有一天你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去买回原本属于自己、应该更适合自己的东西。
宋少富:1、各类企业、组织都应重视域名保护,增强信息安全意识,相关机构也要加强宣传。
2、为了保障我国互联网健康正常发展,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应大力推行我国自主管理的CN域名,因为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信息安全。
范博松: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安全不只是一个人、一个组织的责任,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单靠这个案件带来的警示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那些品牌企业和组织是不是应该重视这方面的问题?
唐敏皇:域名权作为一种新型知识产权,既不是商标,也不是厂商名称,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是多方面的。为规范域名注册程序,切实保护域名权利人的利益,解决域名权与国家信息安全、商标权等各项权利的冲突,我国应将域名权的保护上升到与商标权同等地位,制定与商标法同级别的域名法。
刘洪宇:目前,中国法律规制的范围已经触及互联网的各个方面,互联网不再是一个无边界、无秩序的世界,也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任何与互联网相关的权益纠纷,都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此次所谓的“315域名之争”充分暴露了相当一部分普通民众乃至舆论界对网络和法律的文盲,缺乏网络常识,分不清商业域名与组织域名、政府域名的区别,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不能区分合法与非法,并宣称超越法律保护域名。作为引导普通民众舆论的媒体,此次“域名之争”所体现出来的网络和法律知识的缺失以及滞后性、不良性炒作,媒体自身应当引起重视,避免给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和引导。相关新闻监管部门也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舆论管理和良性引导,避免出现更多的“网络文盲”和“法律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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