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开发者、个人博客运营和普通消费者视角" />

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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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涉及互联网监管政策的争论中,总有一类观点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他们认为,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监管是天经地义的,即使是世界上那些以“松懈”为荣的经济体,也必然会实施类似我们ICP备案、APP备案的准入制度。

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我国是主要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中对个人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设计最为全面的国家。这里所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开发者基于自己的兴趣爱好,创建开源程序,提供一些有偿的增值服务,赚取一点小钱(此类开发者通常不会投入很多资金成立公司,初期大多建立自己的内测QQ群、微信群招揽业务,直接提供安卓APK安装包或者通过IOS渠道分发内测名额);

2.各行各业的人们希望部分摆脱国内外巨型公司的[社交平台​​]和[信息流分配渠道]的控制,并使用个人领域名称来构建个人网站和博客以提供外部展示服务(它们主要由计算机专业人士以及衍生性领域,互联网行业,互联网行业者,少量的组成)。

作为全球服务器市场中的一名老玩家,我可以说我从未像世界其他地区那样遇到过像中国那样夸张的KYC系统。

KYC是“知道您的客户”的简短,但是在云计算行业的崛起之后采用KYC和TOS(服务条款),以防止客户使用云计算资源来开展诸如欺诈和互联网攻击之类的非法业务。

那么,KYC和“注册”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一般而言,KYC可以在开始时在KYC过程中提供的身份验证信息在批量生产中滥用网络资源;

什么是“备案”?相比于KYC(了解你的客户),“备案”就像是OYC(订购你的客户)。对于任何打算在中国合规建立个人博客的人来说,你的想象力和任何创造力都可能被备案机构无限限制和侮辱。

1. 点名。网络上一个微不足道的虚拟身份,会遭到人们的指指点点、批判。这是你遭遇的第一波辱骂。

说来好笑,我给公众号起名字的时候,想到了好几个选项,但输入进去之后,要么是已经被占用,要么是含有非法字符。每当遇到后者,文本框旁边就会弹出“您不能使用该名称”的提示。于是,我就顺其自然,以为系统在帮我想名字,就直接按Ctrl+C粘贴进去,名字是“您不能使用该名称”。当然,这是微信公众号的命名,并不在备案系统的范畴内。

个人网站的备案远比这种现成的平台命名更让人恶心:我上班路上在地铁站,备案部门就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已经了解到我在腾讯云上网站备案申请的事情,但是对我的名字“法律思考”有异议。我当时就愣住了,一个学法律的人难道就不能随便想法律吗?我又不是在向编程思考致敬。你猜对方怎么说?她说:你的名字和你写的网站内容介绍和理念不一致,为什么不改成“搭建思考”?我当场就想吐了,这么难听的名字,一个人能随便起的吗?搭建东西能随便想吗?更何况我是我博客的老板,你们想怎么备案就怎么备案,我起的名字不包含任何叛逆的成分,你们有什么资格管我的命名?

2.方案书。我从来没被要求过这个材料,但传闻很多地方都会需要,也就是建设方案书。这个申报条件就显得更加不合理了。作为一个展示自己风格的网站,当事人想改就改,也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连网站设计的创意都要向备案机关备案?不知道的人可能以为是政府招标,或者是甲方选妃。如果真的需要备案网站设计方案,那么长远来看,对于网站运营者来说,这将是一个永远的负担。因为个人网站,尤其是静态网站,当人们思绪飞扬、头脑风暴的时候,可能每个小时就完全换一个方案。那么按照备案规定,一旦网站内容发生变化,不符合原备案固定的描述,备案机关的一连串信函、短信、电话就会接踵而至。这对个人网站的经营空间是一个重大打击,就像公司治理一样。 本来,股东会、董事会可以自行召开会议、作出决议,现在实行“备案制”,就是把一个国有企业强行拉进股东、董事的名单里,公司大小决策都要听从局外人的评论,难免让人心里不舒服。

3、域名、DNS解析服务商、云服务器、CDN的绑定。如果备案制本身不靠谱,那么必须要注意到备案制带来的一个非常严重的“二次灾难”——它带来的是互联网云计算行业垂直垄断的问题。由于备案制是跟随着注册商的,而不同巨头公司集团下的域名注册、备案、DNS解析、云服务器、CDN等套餐服务是相互绑定的,所以人们无法从垂直的角度拆分选择不同运营商的服务。比如人们一开始从腾讯云购买域名,那么接下来就需要全程依附于腾讯云的生态圈——腾讯、腾讯的云服务器、腾讯的CDN; 而不是说我从腾讯买了域名来接入备案,而是用了迪恩斯的域名解析、百度云的服务器、京东云的堡垒主机、阿里云的CDN……这种由备案制度自然衍生的畸形制度,垂直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是非常不合理的,应该引起消费者维权组织的重视。

相反,在国外,您可以真正体验一个尊重消费者的健康市场 - 您认为您认为拥有良好的服务和低价的注册服务,因为网站构建者没有任何申请人的求职者,并且可以选择任何范围的练习者,并选择了一个 ''上游或下游客户。

所以这直接让我放弃了这个域名,因为我擅自将注册的域名接入了香港云服务器厂商,虽然网站内容还符合注册要求,但定期检查、抽检终有一天会找到我。在今年年中我拒绝回应注册机构电话后,注册自然被撤销,而我也不会续订即将到期的域名。现在仔细想想,为什么行业内往往会出现这样的选择倾向——同样是二级域名,以cn为顶级域名和以com为顶级域名,其商业价值差别很大。有人解释:这是因为com更加国际化,应用更加广泛。但真正的原因大家又怎么会不明白呢?cn域名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个祸害,一旦租用,你就很难逃脱畸形的OYS监管体系,在网站和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不断被勒令、骚扰、谩骂。

因此,尽管中国互联网行业高度发达,CNNIC报告却呈现出一个奇怪的数据:中国网站数量在逐年减少,这让人很难不想到“注册制”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

以上描述了ICP归档的恶性状态。

2.“应用程序申请”对个人开发人员和网站运营商的产品生命周期的负面影响

在讨论负面影响之前,我们需要正确查看旨在引起恐慌的一些言论 - 他们认为,应用程序是监管机构在ICP申请后进一步侵蚀商业服务的行动,甚至将其与类似于“白色列表”的系统相关联,但实际上,从以下方面开始,“系统”很难在移动应用市场中引起大波浪。

1、APP备案是适应互联网行业需要的ICP备案制度,是立法制度的完善。

移动应用在10年内迅速取代了传统搜索引擎和网页,成为最“吸睛”和“赚钱”的流量入口。在APP形式下,开发者和商务人员掌握着绝对权力,这让他们更容易监控、操控、侵害消费者权益。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手机厂商对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固件)和软件生态的全链条掌控,让消费者的选择越来越少,处境越来越被动——互联网公司一边享受着看着消费者无奈,一边肆无忌惮地加大商业广告侵入程度。

移动应用程序(APP)已经取代网站成为主流的信息搜索和展示空间。此时,网站需要备案,而APP却不需要备案,这已经不合理了。这意味着工信部和通信管理局的备案制度存在巨大的监管漏洞,因为人们可以自由选择分发不受监管的应用软件包,直接绕过网页上呈现的产品宣传页面和下载页面。因此,从行政和立法体系的角度看,“备案”制度落到了APP身上,也算是真正实现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备案的全覆盖。

2、现行APP的严格审查义务,受制于《网络安全法》及其派生的责任制度,备案制无关紧要。

无论是网站、手机APP,还是基于Web容器的小程序,从企业运营的角度看,备案制度完全不重要。因为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服务,需要比“备案”严格得多的许可——

从增值的电信业务许可,网络文化业务许可证,广播计划生产许可到出版业务许可等,从当前对互联网行业服务提供商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应用程序的三个主要困难是:

①许可系统是在访问级别应用的,这需要乏味的资格审查并提交无尽的审核材料。

引用v2ex帖子“个人开发人员的挽歌:我在出版行业”,

引用:

我完成了第二个应用程序,然后我看到了两个或三个随后的应用程序的概念和数据收集。

所谓备案,其实本质上就是一个许可。其实不只是我,很多 App 都会进入“发布”这个领域。我们打开上面链接里提到的相关规定,仔细阅读一下: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作品。其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知识性、思想性较强的原创性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有声视频读物等数字作品;(二)与已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作品;(三)对上述作品经过选取、整理、汇编形成的在线文献数据库等数字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

也就是说,无论您写诗歌,成语,历史年代学,国家关键文化文物地图集,人的传记,报纸和期刊数据库,所有这些都将属于这一范围。

然后,我可以开设一家公司并申请此证书,对我来说只有几千人。

第九条 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单位,除应当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须是境内常住、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具有出版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以上;(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还拥有8名以上符合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名;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条例

一家公司至少能养活9名全职编辑和出版商,市场上还剩下多少家符合这个条件的开发商?有了这个条件,谁还去赚这些血汗钱?现在市场上有相应赛道的小公司估计都头疼了,更别说其他想进入赛道的公司了。除了“出版”,还有“文化”、“视听”、“宗教”、“培训”等相关的牌照,其他公司可能得想办法尽快拿到。

引述结束。

② 应用分发渠道上架政策

应用分发渠道就是传统的应用商店,考虑到大部分互联网用户可能甚至不会解压压缩文件,也不懂.apk等各种文件扩展名的含义,手机厂商为操作系统预装的应用商店大大降低了互联网产品的使用门槛。

任何企业,如上述企业主体,想要在中国运营并盈利,都必须依赖各操作系统主流的应用分发渠道。开发者需要实名登记、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并经过各种内容审核,才能在手机应用商店上架。同样根据《网络安全法》,分发渠道负有监管义务,必须防止涉嫌违法的应用上架,并有义务及时下架违法应用。如果存在审核漏洞,应用分发渠道必然会受到工信部的通报和处罚。

例如,8月初,苹果iOS平台下架了所有使用GPT接口的应用(包括大量个人开发者)。这是APP登记新规出台前,受到尚未生效的《生成性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影响的前置监管安排。这个例子生动地说明了登记与否根本不重要,关键在于分发渠道的审核和封杀。

备案的唯一功能是根据当前提交材料的要求减少审查压力,他们可以进一步规定,开发人员在列出应用程序时必须提供一个申请编号,这等同于获得“从执法机构中获得的“初步正式审查”,从而消除了既定的申请,这显然是在非法活动中涉及的,并且是涉及非法活动的)。

③根据当前的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服务提供商必须承担严格的网络安全义务,以应对审查后的监督,必须保留个人用户隐私信息,以供将来的参考网络参考,而涉及的网络将不可避免地与 和 相连。

也就是说,人们时常讨论的“网络空间的讨论氛围”、短视频中随时可见的严重影响阅读的怪异缩写等等——并不会因为“归档”制度而变得更糟。

三、“备案”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潜在风险

真正需要警惕的问题是,“注册制”有可能成为未来监管部门联合互联网厂商进一步行动的中间环节,为压缩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商的空间和对个性化电子设备的需求做准备。

当前移动个人电子设备越来越封闭的趋势,正在逐渐降低用户实现侧载的可能性,或者说,增加了用户侧载的成本。比如在安卓端,越来越多的厂商禁止用户root,限制用户安装第三方固件;就连风格略带“极客”气息的小米,也推出了非常雷人的“ROOT应用系统”。在关于苹果生态的讨论中,很少看到“Cydia”、“越狱”这样的字眼。

此外,从配合应用分发渠道的角度,在手机操作系统中植入不可删除的安全插件,对于防止用户规避分发渠道监管,自行安装来源不明的应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非正规应用分发渠道下载的应用、明显违法的境外应用,编制黑名单,或仅使用厂商预设的应用商店白名单,排除应用商店中没有的apk安装包。当用户尝试自行安装时,会诱导用户拒绝安装,增加安装步骤和难度,包括但不限于:

1、比如需要额外进行实名验证(比如OPPO系统);

2、绝对默认拦截非法应用的安装:据传小米MIUI是直接禁止用户安装软件包的(当前述安全插件开启时);

3、三星等OneUI系统强制用户勾选弹出的“安全提示”,默认高亮按钮表示同意访问安全插件;

4. 其他类似的移动操作系统迫使用户跳转到自己的应用商店下载应用程序。

同时,虽然苹果运营的 iOS 系统可以通过切换海外账号的方式访问国外应用商店,但如果检查周期是 10 到 15 年,这种特殊的侧载通道(绕过 APP 监管)能维持多久也令人十分担忧。鉴于苹果一直以来对执法机构毫无原则的服从,未来完全禁止国内苹果用户访问国外应用商店是有可能的。至少有两种可能:

(1)放弃账号所属服务区域和应用商店区域的绑定,转而依靠用户实际身份和所在位置,至少从技术角度来说,他们对于识别用户实际所在区域(SIM卡检测、运营商类别)和实际身份所在位置(设备型号、基站定位)已经非常熟练;(2)增加海外账号注册难度,比如要求提供美国本地手机号码(不包括Voice等虚拟运营商)、美国银行发放的号码、本地身份信息和地址等,模仿现在的注册和支付难度。

现行的“备案”制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太大的损害,因为:

人们可以不一定要选择监管范围内的分发渠道,比如人们可以去国外开发者设立的页面下载APK,苹果开发者也可以通过渠道分发内部测试配额(这个渠道是否受到备案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但个人认为肯定会属于备案范围)。但如果人们可以买到的主流移动电子产品都预装了不可替代的操作系统,越来越控制人们下载安装APP的渠道,到时候情况会是怎样?

但是看看 Don't Be Evil 现在正在做的事情——他们正试图将 等移动设备上常见的反侧载标准引入到托管网络资源的浏览器平台——Web。

工程师们带来了一个新 Web API 的工作草案规范,他们称之为 Web 环境完整性解释器 (WEI),旨在使用浏览器和设备信息进行验证,确保用户是真实的人,而不是机器人。WEI 的介绍从以下几点开始:“用户通常依赖网站信任其运行的客户端环境。这种信任可能假设客户端环境对自身的某些方面是诚实的,可以保证用户数据和知识产权的安全,并且对于是否有人在使用它是透明的。”简单来说,WEI 为网站提供了一个 API,告诉他们当前使用的浏览器及其运行平台是否受到权威第三方(称为认证者)的信任,帮助证明它按照网站运营商的预期运行,没有被操纵。

“防止游戏玩家作弊和限制广告机器人,最新提案受到批评:杀死开放网络绝对是不道德的” -

如果以十年为周期观察互联网,会发现消费者端的活动空间在不断缩小。有人认为,互联网门槛的降低让大量对技术一无所知的用户进入社区讨论,大家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厂商提供的完备功能。但套用一句最近不再时髦的话:权利不断缩水的用户和权力不断扩张的互联网厂商,不也是“双向奔跑”吗?

四、“备案”监管目的或难实现

正是因为很难说“备案”有什么明显的好处,相关部门才会总是挂在嘴边“反欺诈”。但事实上,反欺诈和备案制度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没有哪个欺诈行业会在备案审核时提交自己的“欺诈”方案,他们可能会作弊、虚构身份、绕过KYC、绕过正规分销渠道,寻找弱势群体。

我在前文中提到,随着互联网实名制带来的个人信息价值的大幅提升,诈骗行业越来越懂得如何在具体的诈骗行为中,以个性化、针对性的方式获取人们的信任。从原来无差别、模板化的诈骗,到现在利用一切特定人的身份信息、人脉、兴趣爱好进行针对性诱导的“转型升级”,已是家常便饭。

支持监管的人经常说,我们意图打败犯罪。但正如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强调的那样,即使你扛着红旗,你所要秉持的价值观也不会是统一的。比如从立法政策的角度,你如何看待《网站平台受理及处理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规范》的利益导向?在具体的监管上,你如何评价一家获得黑客奥斯卡提名,并获得美国(商店)和俄罗斯(我们的盟友公司卡巴斯基)双重认证的公司?

此外,信息渠道的限制也导致人们缺乏验证渠道来判断自己是否被骗。例如,国外新的诈骗模型一般都会提前在很多论坛公布,而国内的搜索引擎在检索效率和效果上可能远不如国外搜索引擎。因此,各种制度都有其预期目标,但人们可能很少考虑这些制度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是否在效果上相互抵消、相互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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