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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商标主体,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时,应具备一定的显著性。文字看似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往往错综复杂、荆棘满布,尤其涉及到商标成功注册、从零到上亿的估值、辩护和诉讼技巧等问题。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国际管理部门是联合国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早关于商标保护的国际公约可以追溯到1883年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其次是1891年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条约》),对《巴黎公约》的商标国际保护进行了补充;以及1957年制定的《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将商品分为34类,将服务分为11类。如果申请人的业务涉及不同的类别,那么商标可以跨类别注册。对于这种跨类别申请,同一类别的注册商标持有人可以提出异议。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使用新版尼斯分类,更新了许多新内容,例如在商品类别中增加了除湿机,在服务类别中增加了航空器驾驶员服务等。

要想成功注册商标,一定不能有搭便车、抄袭知名品牌的心理,更不能刻意占第三者的便宜。这是一个人修养的体现,也是一个公司格局的体现。延伸开来,一定不能刻意抢注别人已经使用过的商标(不管是否注册)或占用公共资源。大量案例证明,那些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损失惨重。即便是这样的和解案件,抢注的一方也会受到公众的谴责(并被冠以绰号:商标蟑螂)。另外,商标在中国三年/新加坡五年未使用即可撤销,因此注册后被撤销的商标大有人在。总之,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和公序良俗,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道德、市场自由、公平和公平竞争。

记得有一位餐饮业老板问我,在新加坡开一家“庆丰包子”餐厅。首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欲,想搭便车、走捷径的人很多。但在新加坡这样一个法治社会,我的建议是,自己创店名,自己注册商标,以求安心。毫无疑问,就算这个商标不会被直接驳回,又何必为别人做嫁衣呢?否则一场持续数年的官司,足以拖垮一家中小型公司。如果有些人心存侥幸,依然若无其事地做自己的事情,原因就是自己的影响力不够大,公司的价值不值得对方打官司,自己也没有亲身经历过诉讼的高昂成本,没有吃过亏。

至于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可辨识性),我们需要了解它的内涵。通俗的讲,就是看到这个商标,不会让人联想到其他商品或服务。那些普通的描述性、功能性、特征性的文字,一般是无法被商标管理部门认可的。当然,商标本身不具备显著性,但是可以通过使用获得。也就是说,一个未注册的商标,通过大量的使用,可以获得一定的显著性。当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商标,认识到它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同时,那么申请商标就有可能被批准。

以中文商标“小肥羊”为例,最初有两家公司以“小肥羊”文字申请商标。

由于仅表明了行业内容和特点,缺乏固有显著性,两份申请均被驳回。后来,其中一家公司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将“小肥羊”标识打造得具有显著性,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商标设计为卡通羊头的图形组合,突破了叙事性语汇,解决了整体缺乏显著性的问题,最终成功注册。这起案件也揭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不具备显著性、不可注册的商标在先使用,不能对抗在后具有显著性、可注册的商标申请。这也是中国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与新加坡“使用在先”原则的区别。

成语、俚语、习语或者一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词语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比如海南鸡饭、肉骨茶、维他命等,这些词语已经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了,有的已经被归类为通用名称,是社会的公共资源,法律不允许个人独占公共资源。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没有在其他成员国注册,也应当就类似或者类似商品受到保护。 实践中,驰名或者著名商标的构成要素还要细分,毕竟有些商标已经延伸到跨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了。 当然,如果你不想当名牌,那就没有行政和司法的后顾之忧了。

至于地理来源(新加坡商标法使用的术语),例如国名、地名(及缩写、译名)等,一般企业及个人建议不要使用此类词语作为商标内容的一部分,在某些国家,此类商标申请会被直接驳回。新加坡商标法仍有回旋余地,但基本要求是不能误导、欺骗或虚假。例如,虽然新加坡商标号第29类的某些商品(新缩写NZ及牛图标)受到异议,但并未被直接驳回。商标中的地名只是一种想象的联想,在服务商标中使用不会引起异议的地名,在新加坡仍可能成功注册为商标。

根据2006年制定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颜色商标、全息商标、可动商标、气味商标、形状商标、声音商标等非常规商标均被列入可申请商标名单。但此类商标初次申请一般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如果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和时间进行推广和使用,并有充足的弹药准备与行政机关打一场可能持续数年的官司,也未尝不可。例如,DIOR的瓶子已于2014年在法国注册。

该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时,最初被日本、澳大利亚、中国、德国、瑞士等国驳回,最后申请人通过大量使用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经过四年的诉讼,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显著性,终于获得了该瓶型商标。这一商标成功案件的费用不是一般企业或个人可以承受的。

新加坡的法律是英国普通法体系的延续,商标注册采用“先用先得”原则,即如果一个商业标记被他人使用,即使尚未注册为商标,他人也应放弃注册的念头。大量案例证明,先用者可以令后注册的商标无效。当然,法律也必须有例外。善意的商家,在不知道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各自经营多年,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客户可以区分两个商标,在当时没有相关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最终可以保留各自的商标。新加坡鳄鱼和法国鳄鱼商标就是典型案例。

至于商标注册费用及核准时间,每个国家都不一样,一般来说,在本国成功注册的申请人的商标费用并不高(几百元人民币,具体金额见官网)。当需要专业人士介入,投入商标设计,提交注册申请,以备日后升值时,那就另当别论了(包括数百万美元的设计费)。至于核准时间,由于商标管理机构会预留数月的公示期,一般商标注册过程需要数月,新加坡大约需要半年,中国大约需要一年。另外,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前可以申请续展,起止时间从商标申请日起计算。

随着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的快速上升,一些只有二四十年历史的商标价值会远高于百年基业的企业价值。比如现在的“亚马逊、苹果,商标估值都超过2000亿美元”。这又催生了另一种赚钱方式,就是为别人品牌的未来发展提前谋划,抢占别人在各行各业、全球范围内正在使用的商标、品牌、域名、装潢、设计等。古人云:君子爱财,得法得道。然而,这种明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尤其是那种坐以待毙、恶意诉讼、谋求超额利润的行为,又有何出路?幸好这种现象在新加坡并不常见,但还是有蔓延的趋势。 不过,行政和司法部门正在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这种行为,以防止司法资源机制的滥用和社会福利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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