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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域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CN”域名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域名体系应当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须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批准并签订协议。

第五条 从事“.CN”域名及“.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取得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公司;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拥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3)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应的技术方案;

(五)具有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从事“.CN”域名及“.中国”、“.公司”、“.网络”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 凡持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的《合作意向书》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并经批准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署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将域名注册服务与其他商业活动分开,将域名注册方式、形式和协议与其他业务分开。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网站首页、业务表单等显著位置放置或者公布批准文号、核准域名项目范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安全应急处理系统,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其代理注册的域名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留存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通讯文书及相关记录,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冒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二)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误导、胁迫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与其他服务捆绑销售;

(5)未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获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者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转移密码申请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合法权益,或者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8)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交易、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NNIC将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备案:

(一)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2)公司发生重大运营问题,无法提供正常服务;

(3)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终止;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被取消资格后,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资格取消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注册的域名应当分配给其他具备资格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者转移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指定的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用户应当对自己所持有的用户注册资料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得利用该资料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可以通过网上注册、电子邮件、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交域名注册申请,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申请的域名;

(2)该域名的主、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和IP地址;

(三)申请人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者营业执照号码、负责人、申请人所属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四)申请人的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付款联系人、承包人的姓名、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五)域名注册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a)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域名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遵守本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个有效注册申请之日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期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域名注册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审查域名及其注册信息是否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采取电话查询、实地检查等方式核实域名注册信息。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且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销其注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册“.GOV.CN”三级域名,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为政府机构的有关资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交域名注册信息时,应当一并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永久留存上述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EDU.CN”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MIL.CN”三级域名申请注册规则由中国长城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政.CN”、“.公益.CN”三级域名的申请注册规则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域名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 域名持有者以外的其他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域名注册时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材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变更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申请域名转让时,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经过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文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自收到上述转让申请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批准域名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或者经过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文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自收到注销申请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核准并注销该域名。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域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注销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书面投诉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被投诉的域名违反《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且投诉理由成立的,CNNIC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二)投诉书中的域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CNNIC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CNNIC将按照《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持有者更正相关信息。自CNNIC按照域名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域名持有者仍未更正注册信息的,CNNIC将作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自作出注销域名的决定之日起,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注销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发出注销通知之日起十日后执行注销通知。

(四)CNNIC经审查认为投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域名诉讼、仲裁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者注销争议域名的申请,除非域名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争议解决机构的约束。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持有者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1)该域名注册时间未满60天;

(2)域名有效期在15天以内;

(3)该域名拖欠注册费用;

(四)域名持有者身份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5)该域名正在接受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应当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持有者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并不得向域名持有者收取本次申请费用。 转出方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转移密码或者提供错误的转移密码的,CNNIC可以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收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称受让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变更申请。

第三十四条 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保留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有效申请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时,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三十五条 CNNIC收到转出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出方。转出方明确同意变更,或CNNIC在发出书面通知(含电子形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转出方答复的,CNNIC将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 转让方拒绝变更请求的,转让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CNNIC和受让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三十七条 CNNIC收到转出方提出的第三十一条所列变更不予受理的理由的,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流程终止;转出方提出的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第三十一条所列变更不予受理理由的,CNNIC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八条 CNNIC更新数据库、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将以书面形式(含电子形式)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三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后,受让方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域名使用期限在原使用期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第六章 域名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其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请求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未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域名不被注销或者转让。

第四十二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裁决的,域名注册机构应当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执行。但被投诉人在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停止执行。

第七章 域名运营费用

第四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注册的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四条 域名的有效期为每年的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保存上述通知记录。

自动续费期限为域名到期后的45天,如域名持有者在上述期限内书面表示不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注销该域名;如域名持有者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表示不再续费,且未续费域名,则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权在上述期限到期时注销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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