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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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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公司取得域名“”后,重庆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诉。重庆某公司称其持有“Real Me”商标多年,且为知名商标,浙江某公司没有与该域名相关的在先权利,且取得该域名具有主观恶意,请求裁定该域名归其所有。浙江某公司未予答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定争议域名转让给重庆某公司。据此,争议域名转让给重庆某公司,重庆某公司再转让给深圳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争议域名“”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定在先注册域名的合法转让不构成对在后注册的相同商标的侵权,并判决“ ”域名归浙江某公司所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原告:对涉案域名拥有优先权

不同的产品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原告称,原告于2018年9月购买了化妆品上的“ ”商标,并于同年12月为方便产品推广而购买了与该商标相同的域名“ ”。被告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原告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未收到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投诉函及相关材料,失去了申辩机会。

原告认为其在取得争议域名之前已取得“ ”商标并取得商标使用许可,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且其销售的化妆品与被告销售的手机产品完全不同,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争议域名为其所有。

被告:享有“Real Me”商标权,并

该品牌的在先权利早于

原告何时取得商标权和购买域名?

被告辩称,原告在取得争议域名时并不享有相应的商标专用权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在先权利,且被告关联公司自2010年起已开始使用“Real Me”作为品牌推广标识,并于2011年12月获准在手机上注册“Real Me”商标。且2018年上半年“Real Me”手机销售情况良好,被告商标极度知名,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原告取得商标权和购买域名的时间远晚于被告享有在先权利的时间。原告明知被告“Real Me”商标及“Real Me”品牌极度知名,意图抢占顶级域名,并在取得争议域名后长期将其闲置,具有明显恶意。故应维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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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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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获取争议域名的行为

是否侵犯被告人的先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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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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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

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除非域名的注册、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先申请者应当享有该域名的相关权益。本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1年5月22日,早于手机上“Real Me”商标的注册时间,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不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具有合法性。

2.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享有相同域名的权益

域名注册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若他人已合法先注册相关域名,则其他市场经营者应当承担无法注册该域名的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被告手机上的“Real Me”商标相同,但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于商标的注册时间,被告并不一定享有争议域名的相关权益。

3. 如果某人通过合法转让获得争议域名,并且有正当理由,则他/她有权保留和使用该域名

浙江某公司作为化妆品商标“ ”的利害关系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争议域名,在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浙江某公司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浙江某公司取得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保留并使用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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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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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亦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的行为经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或者网站造成混淆,误导网民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上站点;

(3)以其他方式提供出售、出租或者高价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典型意义

如果该域名合法在先注册,受让人通过受让方式取得该域名并具备正当理由,则有权保留并使用该域名。本案是对“先来先得”原则和域名自由交易的明确坚持和重申,对因在后商标与在先域名相同而产生的域名注册和转让纠纷提出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文字:李维娜、张瑞雪、陈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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