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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与诉讼、仲裁有何关系?

在依据解决计划提起投诉前、争议解决程序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在程序正式启动前或者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就争议域名启动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者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者终止程序,或者继续进行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程序过程中就争议域名发起任何司法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应当及时通知专家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仅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一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准。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与诉讼或者仲裁的关系是怎样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依据本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独立、中立、便利”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八条 投诉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类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1)注册、获取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利能力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为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形式使用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标识,将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标识重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3)以损害投诉人声誉、扰乱投诉人正常商业活动、或者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混淆、误导公众为目的而注册、获取域名;

(4)其他恶意情形。

以上是编者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与诉讼或仲裁的关系”问题的解答。当发生域名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比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定具有更高的效力。如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前往华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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