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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各方:

很多人可能对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不太熟悉,但如果提到它的简称“GE”,相当多的人都会知道:从飞机发动机、发电设备、金融服务、医学影像、电视节目到工业塑料等,产品种类繁多,是世界上最大的多元化服务公司,销售收入连续数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国人所熟知的杰克·韦尔奇,曾于1981年至2001年担任通用电气首席执行官。

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主营照明产品业务的公司。2006年12月20日,该公司委托宁波江东大港丰湖电子商务部(以下简称大港营业部)建立了一个域名为“ ”的网站,销售照明产品。显然,就目前的规模、实力和影响力而言,这个电子商务部是无法与GE相比的。

2008年4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GE公司的投诉,请求裁决将“ ”域名转让给自己。由此,原本并无实质性交集的“蚂蚁​​”与“大象”围绕该域名展开了争夺战。

判决结果: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驳回GE公司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 ”转让给投诉人。

焦点一:是否侵犯GE商标权

本案之前,GE公司已在全球广泛注册了“GE”商标,并长期注册和使用“”域名;2007年3月,GE公司在我国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E”商标,并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因此,GE公司认为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与其自有的商业标识“GE”产生混淆,大港经营部使用该域名对其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申请人大港商务部认为,GE主张的是2007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内容为“GE”而非“”。GE无权以“GE”的商标权主张对“”的权益。而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6年12月20日,早于GE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时间点2007年3月21日。换言之,GE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并不存在,不具有在先权利。因此,GE本身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并不享有与争议域名可识别部分“”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是否构成混淆,被申请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判断文字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为依据。文字商标应当整体比较,并考虑文字的读音、字形、含义、排列等因素。因此,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整体比较法为主。否则,凡是以GE开头的域名,都会引起争议,如“”。争议域名的主体为“”,字母多,单词长,为虚构词,与“GE”相比,差别很大,不构成近似或混淆。

焦点二:注册是否恶意?

无论是在大港商务部的网站,还是在营业场所的牌匾上,都大量使用了“GE”、“GE标识”、“GE照明”、“GE梦想启航未来”标识(均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并写有“GE在线订购”或“订购热线”等字样。GE认为,这很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GE与大港商务部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大港商务部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明显具有恶意,不应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并无恶意,其注册域名系经合法授权,使用“ ”字样并无不妥,且其使用该域名多年期间从未以任何方式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域名,亦未从中获取任何不当利益。投诉人亦未提供被投诉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证据,又何以说其“损害其声誉、扰乱其正常的经营活动”?

“GE”≠“GE…”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补充规则》的规定,2008年5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法组成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确定指定专家马莱为本案独任专家,并将案件移交专家组审理。

“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 ’与‘GE(个)’是否近似到足以引起混淆的程度,是否会引起公众认知上的混淆,使公众误认为其为与投诉人相关的商业商标。”专家组认为。

显然,投诉人在“GE”商标中享有的权益不应无限地延伸至所有含有“ge”的商标!2008年6月6日,唯一专家马来克表示:“GE”虽然具有显著性,但其构成较为简单,“ ”商标由10个字母组成,其中只有2/10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商标相同。其余与“ge”组合的“ ”为普通单词,该单词与“ge”组合并不一定使公众认为该商标(“ ”)是与投诉人相关联的商业标识。因此,综合考虑“ ”商标的整体情况,难以认定该商标与投诉人享有权益的“GE”商标构成近似。

基于上述理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裁定中指出,投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理由说明争议域名与其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且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不符合“恶意注册”的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人主张将本案争议域名“ ”转让给投诉人,应不予支持。

这个案件给我们提出了“域名管理”的问题,域名该如何管理,因域名引发的纠纷又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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