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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手机域名注册服务纠纷案件。该案涉及的事实之一是,某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并注册的域名(争议域名)主要由某些知名品牌的拼音或标识组成。笔者在商标注册局官网查询后发现,上述品牌均为企业的注册商标。因此,这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该类域名是否侵犯了不特定企业的商标专用权?

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去思考:

第一,该域名注册行为侵犯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可以视为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如果域名注册行为故意侵犯上述权利,域名注册的公益服务性质就会沦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域名注册服务秩序就会陷入混乱,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服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没有义务查询用户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是否侵犯第三人的权益。因该等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该规定表明域名管理机构已经意识到域名注册服务可能侵犯不特定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并声明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域名服务机构承担。

域名注册行为的“不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域名持有者注册相关域名后,商标权人无法将其商标作为域名使用,完全失去了利用其商标在顶级域名下注册二级或三级域名的可能性,其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商业活动必然会受到严重影响。其次,域名持有者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是同一个人,或至少存在某种内在联系。其结果必然导致有意与商标权人进行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者进行交易,从而剥夺了商标权人应有的交易机会。

另外,此类域名注册行为往往侵犯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进行下列令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二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名称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此可见,域名持有者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有损商标权人形象、声誉的信息,从而降低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何判断争议域名是否侵犯注册商标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三)被告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拥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如何认定“恶意注册、使用域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或者网站相混淆,误导网民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上站点;(3)以高价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出售、出租、转让域名,牟取不正当利益;(4)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却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5)其他恶意情形。

第三,商标权人、企业名称权人能否向法院请求将域名转移到自己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责令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责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那么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将域名转让到其名下,即域名的所有权予以转移。 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并未对争议域名侵犯商标权的判定商品和服务种类进行具体限定,且并未要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因此,即使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侵犯商号权,也不能推定该案不满足域名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本文从商标权人或企业名称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阐述了域名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下篇文章将从域名持有者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角度来分析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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