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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网络”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作为“.公司”、“.网络”顶级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的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公司”、“.网络”顶级域名(以下统称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涉及的域名体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公告执行。

第二章 登记服务机构

第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经ICANN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五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协议。

第六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域名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ICANN的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应当规范管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诚信经营、依法经营,防控腐败风险,加强对域名注册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其许可信息,并公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本机构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和域名持有者留存相关文档、域名注册信息及相关记录。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留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二)利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3)以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与其他服务捆绑销售;

(5)未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CNNIC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获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注册服务机构或者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转移申请费用;

(七)未按照用户提交的续订期限进行续订,或违规擅自进行续订;

(八)违规泄露用户注册信息,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ICANN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注册服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其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协议。

第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CNNIC将终止相关协议:

(1)ICANN的认可资格已被终止或者已过期且未获续期;

(二)注册机构相关许可证件失效;

(3)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无法提供正常的域名注册服务;

(四)严重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本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和相关协议。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CNNIC之间的协议终止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ICANN的政策以及与CNNIC的协议规定,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转移至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应当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的政策、本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及相关协议,并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域名注册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并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域名注册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域名注册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和ICANN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但因注册服务机构变更而自动续费的除外。

第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ICANN的政策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体系。

第十六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可以申请注册域名,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域名注册,应当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CNNIC要求的其他材料。

登记服务机构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申请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下列信息:

(1)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主、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及IP地址(如有必要);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其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等;

(四)应征者的报名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付款联系人、承办者的姓名、邮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

(五)域名注册期限。

注册服务机构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应当于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域名注册信息提交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与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二)遵守ICANN的政策、本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以及注册服务机构的服务条款;

(三)所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域名的合法注册和使用,并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CNNIC收到第一个有效注册申请之日为申请日。CNNIC和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期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的审核,确保其机构注册的域名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的政策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于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申请人不予更正或者提供不真实域名注册信息的,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向申请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于上述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四章 域名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的政策和本规则制定并公布域名转移规则。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到注册服务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转移申请书、转移方和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注册服务机构收到转移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变更域名持有者。

受让方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的域名注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以外的其他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申请域名注册时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到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出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未经域名持有者的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更改注册信息,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持有者:

(1)该变更行为未获得原域名持有者或新域名持有者的适当授权;

(二)诉讼、仲裁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正在进行中,除非域名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争议解决机构的约束;

(3)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的限制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注册服务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销该域名,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八条 已经注册的域名,出现《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需要注销情形的,或者违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需要注销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注销该域名注册,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注销该域名注册,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人民法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行业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裁决或者决定要求注销域名或者变更域名注册信息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域名诉讼、仲裁或者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接受域名持有者提出的注销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者争议解决机构的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登记服务机构变更

第三十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相关政策及本规则制定并公布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的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权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不合理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持有者不得申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1)该域名注册时间未满60天;

(2)该域名拖欠注册费用;

(3)域名持有者身份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

(四)该域名正在处于诉讼、仲裁或者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

(五)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变更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称转让方)和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称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核实、告知等职责,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转让方应在核实申请转移密码的域名持有者身份及意愿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正确的转移密码发送给域名持有者。转让方不得向域名持有者收取任何转移申请费用。

CNNIC有权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的政策和本规则的规定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变更注册服务机构完成后,受让方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服务费。该域名的注册期限在原注册期限基础上延长一年。

第六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处置制度。域名系统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可以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ICANN的政策、本规则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范围,为开展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业务而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并经用户同意,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不需要征得用户同意的除外。

用户申请注册、持有域名,即表示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及注册服务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明确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用户同意。

本条所述的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三十六条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和保护用户信息,确保用户数据信息存储安全,妥善保管用户数据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注册服务机构是保护用户信息的责任主体,在与用户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注册服务机构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并规定具体的信息保护措施。注册服务机构泄露用户信息的,应当按照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

用户发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的,用户有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删除该信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删除该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域名系统安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域名进行处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了对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域名的处置办法,并进行了处理。

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对用于违法活动的域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前述域名用于从事违法活动,包括利用域名发布、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传输的信息,利用域名进行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域名用于违法或者危害互联网安全应用的情形。

第七章 域名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域名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守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统一快速中止程序》(URS)等规则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开展域名争议解决。

第四十二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域名不被注销或者转让。

第四十三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裁决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执行。但是,如被投诉人在上述十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有关争议,则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停止执行。

第八章 域名费用及续费

第四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取域名注册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时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域名服务费。

第四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保存上述通知记录。

第四十七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在域名有效期内对域名进行续费。域名持有者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前未主动续费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域名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域名持有者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表明不续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注销该域名;域名持有者在30日内未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表明不续费,且未续费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届满后注销该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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