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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域名又称网址,是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和地址,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识和商标,与企业名称即商号、商标密切相关,兼具技术功能和识别功能,因而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引发了大量的相关法律问题。域名与企业商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法律属性历来存在争议。本文阐述了域名的法律特征,并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进行比较,认为域名应属于知识产权,应受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域名、商标、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全球化、信息社会化和产业知识化。互联网以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基础,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的、互联的网络空间,汇集了“以数字媒体为媒介的文字、数据、人际关系、财富和权力的一切表现形式”,对全球经济、政治、法律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互联网对各国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最为严峻。互联网上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范围非常广泛,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都在互联网上有所体现,如域名注册、网络传输、链接、作品数字化、数据库保护、盗版、窃取商业机密等。其中热点问题之一就是互联网的域名问题,包括域名制度、域名注册方式、恶意域名注册和域名侵权等。本文就域名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1.域名的含义

,中文翻译成互联网,是由分布在全球许多地方大大小小的计算机网络按照常见的协议互相连接起来而形成的互联网。网络基于TCP/IP协议进行通讯连接。TCP/IP是互联网上用于通讯的标准协议栈,互联网用户都遵守TCP/IP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互联网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确定身份的IP地址。IP地址由32位二进制数组成,每字节8位,分为4部分,通常用十进制数书写,每部分不超过255个,各部分之间用点“。”隔开。例如搜狐的IP地址为203.93.24.2。网络中有两套地址分配方案,分别是IP体系和域名地址体系DNS。其实,两套地址体系是一一映射的关系,当用户想和互联网上的计算机交换信息时,需要使用域名(Name)。 网络DNS服务器将名称解析(或映射)为计算机的IP,从而完成信息交换的任务。

由于IP地址不易记忆,为了方便与互联网上其他用户的沟通,人们给IP地址起了名字,这个名字就是域名。域名一般由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组成,例如cn为顶级域名,com为二级域名,263为三级域名。域名系统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其作用是确定基于单词的标识符(域名)与IP地址的映射关系。之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率先建立了域名注册系统,允许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的组织注册其域名。

域名是互联网上计算机系统的通讯地址,是为了人们更好理解和记忆IP()地址,满足人们发送电子邮件、访问某个网站等需求而设计的。域名用文字表达,与计算机的IP地址一一对应。当域名输入计算机后,域名系统(DNS)会自动完成域名与IP地址的转换,并连接到域名所指的计算机。域名注册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1]申请注册的域名,只要还没有被注册过,申请就会被批准。在互联网上,每个域名必须是唯一的,绝对排他性的。每个域名只能对应一个用户,其他用户不能申请注册别人先注册的域名。可见,所谓域名,就是在互联网上用来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2]它有以下特点:

1、域名由英文字母、数字、句点及其他特殊符号组成;

2、域名体系采用层次化结构,因此域名有不同的级别;

3、域名根据后缀不同也有不同的分类;

4、同级域名必须是唯一的;

5、域名注册程序非常简单,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

2. 域名的价值及其带来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显示出巨大的盈利前景。据CNNIC统计,截止2000年12月底,我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达892万台,网民数达2250万户。而据赛迪信息中心2000年7月20日的报告,美国的网民数已达1.3亿,仅美国在截止2000年6月30日的财政预算案中,总收入就达319.3亿美元。[3]域名(Name)又称URL,是我们进入相关网站的入口。域名的重要性和价值已被人们广泛认识和接受,据悉,目前域名的最高拍卖价已达750万美元。[4]

建立域名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IP地址难记的问题,一个朗朗上口、直观易记的域名无疑能更好地实现域名的识别功能。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往往容易让人记住;加之随着网络商业活动的逐渐兴起,域名原有的技术意义逐渐被淡化,凸显的是其背后的商业识别意义和所代表的巨大商业价值。因此,大多数域名注册申请人都愿意将商标(自己的或他人的)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域名作为互联网上一个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识,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很多人把域名称为“网上商标”。域名拥有者可以在域名上建立自己的主页或电子邮箱,发布信息、介绍自己的组织和服务,以及接收他人的信息,是网上信息交流不可缺少的工具,具有一定的广告功能。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域名发生了形态上的变化,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利用域名寻找贸易伙伴,同时域名也是广告和商标,在电子合同中,一键成立合同,如包签合同。因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域名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由于域名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个好听、简洁、易记、令人印象深刻的域名。同时,域名使用者也总是希望选择一个与自己商标一致的注册域名。因为这样的域名具有将其转化为潜在商标的功能。如果使用的域名与使用的商标一致,客户很容易找到域名使用者和商标所有者,权利人比竞争对手处于更有利的地位。[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的价值不断提升,虽然网站域名侵犯传统权利的现象仍然存在,但域名价值的提升也会使域名侵权行为变得有利可图。现在如果有人生产了一台雅虎品牌的电脑,消费者很可能会根据对雅虎网站的了解,认为该产品与雅虎有某种关系。因此,域名的价值在给人们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为域名相关问题提供有效的运行机制和争议解决方法势在必行。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域名的定位功能与商业的结合引发了更多的法律问题,对域名的有效保护也是电子商务顺利开展的前提。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统一带来的巨大效益,促使域名与商标,尤其是著名域名与驰名商标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 域名的国际性、唯一性与商标的地域性和行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域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注册域名的稀缺性和经济价值导致巨额购买、抢注现象的出现。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域名对传统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对域名的保护似乎不够重视。尤其在域名的法律属性及其认定上,理论与实践存在很大分歧。下面就这个问题谈一谈。

3.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随着网络商业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逐渐具备了区分域名持有者及其所提供服务的功能,从而引发域名与商标、商号等其他受法律保护的识别客体之间的冲突。所谓域名与商标冲突,是指有人将他人商标抢注为网络域名,从而引发抢注人与商标权人之间的纠纷,更有甚者,抢注人甚至要求商标权人“重新”赎回抢注的域名(甚至要付出高昂代价)。[6]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原因在于,两者都具有识别功能,能够识别企业或服务的提供者,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不能及时有效地适应一些新的社会关系。 至于域名与商标,法律并未在二者之间建立有效的联系与沟通,未对域名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二者亦无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与实践上,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首先,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业产权,能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商标除了能标明商品的来源和产地外,还会塑造企业的声誉,成为市场竞争力的主要来源。[7]域名是互联网上最基本的东西,域名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已被人们所认可,一个好的域名能带来流量,节省巨额的广告费用,对企业来说更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

第二,二者都是商业标识,都具有识别功能。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用于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标记。其识别功能早已有目共睹,不仅可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信誉以及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良好信誉。域名的作用同样是区分,它可以区分互联网上不同的网络用户,客户可以通过域名在互联网上方便地找到企业的主页和网址,域名是企业的标识。

第三,两者的构成存在重叠和交叉。为了使企业标识更加统一,很多企业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将商标的英文或中文拼音注册为企业域名,即域名与商标用相同的字母来表达。这样,商标与域名相得益彰,协调一致。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利用有价值的商标在网上扩大企业知名度,也进一步促进了互联网上各项商业活动的开展。

第四,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唯一的。世界上每一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IP地址,IP地址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商标的唯一性是指非商标权利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域名与商标区别:

(1)两者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域名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社会团体、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域名的使用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的。而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的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紧密相关。没有商品或服务,就没有商标。[8]

(2)二者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不同。商标适用于商品和服务,域名则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而设立的,只是解决IP地址对应关系的一种方法。互联网域名是全球使用的,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商标权的排他性范围是有限的、相对的,即商标权人只能排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同的企业可以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3)两者的注册和保护标准不同。商标的显著性来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显著性则由其唯一性来保证。在域名注册中,只要两个名称稍有不同或完全相同但排列方式略有不同,就可以同时注册。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果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则不会获得注册。

(4)两者的获取原则不同。域名采用先注册原则,未经注册,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的获取原则,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用先注册原则,有的国家采用先使用原则,也有的国家采用折衷方案。

4.域名的法律属性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具有国家授予性、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与财产权客体相比,知识产权客体具有不可有形控制和占有、不可有形损失、不可对智力成果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可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等特点。

研究域名的法律属性,首先要了解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是由其自身的技术特征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a.识别性。域名系统(DNS)是为了在互联网上标记和区分不同的用户计算机而设立的,具有明显的识别性,这是由其唯一性决定的。商标虽然具有识别性,但其识别性来自于显著性。域名的识别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效,而商标、商号的识别则受到地域性的限制。

b.唯一性。域名与IP地址一一对应,具有科学性和内在逻辑性,准确性极高,确保了域名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

c. 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即域名一旦被某一个用户注册使用,其他用户就不能注册相同的域名。商标的排他性是相对的,如果注册商标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者已经过期而没有被注册,那么该注册商标就不具有排他性。

对于域名的法律属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视角导致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经营者的域名是一种商业标识,因此经营者可以对域名享有商业标识权。商业标识权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也就是禁止他人假冒的权利。[9]有的学者认为域名不需要保护,域名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理由是,域名只是英文字母排列的组合,能够具有一定的意义,便于人们记忆。从域名的功能来看,域名不需要保护;其次,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至少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域名权是一种权利;第三,虽然民法规定,只要是财产就有民事权利。虽然域名有财产价值和营销价值,但电话号码也是用钱买来的,电话号码有什么民事权利呢? [10] 一种观点认为,在依法获得商标权之前,域名只能是一个受技术规范控制和保障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赋予其任何独立的知识产权。这种观点的实质是,域名权利人若想让自己的域名具有对抗其他使用者的效力,唯一的选择就是将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商标。[11] 另一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仅仅将域名单独作为权利依据还不够,目前来看,域名应当纳入商誉的范围。[12] 王连峰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域名其实是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可以称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但其与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13]另有学者认为:域名的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多重性相矛盾,没有使用期限限制、无需审查,域名体系的层级性等特点,都不同于知识产权的性质,说它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缺乏理论支撑,从理论上讲,很难将其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14]还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一个全新的客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实践上对保护企业在网络上的相关合法权益,有利有弊。[15]

我认为域名最早出现是作为联网计算机的便于记忆的地址码。但随着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大量企业和组织建立了自己的WWW服务器,用于推广产品和服务。域名逐渐成为企业进入信息社会、适应现代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和服务质量,而且成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域名显然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无形知识产品,现行的域名注册规则和注册技术完全可以使域名的合法性成为现实。因为域名作为用户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的唯一位置标识,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特征:

首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开放的,在列举了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商标权等权利后,还指出了“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等领域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域名可以归属于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成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中,域名已被明确纳入规制范围。草案第六条规定,在互联网上恶意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注册为域名,属于冒充驰名商标的行为。对于“恶意”注册,可以要求注销域名或者将其转让给自己。[16]自美国MTV诉卡利案以来,域名的商标保护逐渐被认可,商标获得了扩张的权力。 在本案中,法院将该案与电话号码助记词案进行了比较,根据商标法,电话号码只要经过一定方式使用,就可以成为商标,因此这里的商标法也适用于域名。

其次,域名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是一种智力产品。域名的构思和选取需要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使域名具有唯一性,并起到一种象征作用。人们只有通过域名才能在互联网上找到一个公司的主页和网站。域名是公司在互联网上的识别标识,这个标识通常是公司名称中最突出、最独特、最易识别的部分。因此,域名选取的过程也是一个劳动过程,因此域名是一种智力产品。[17]

此外,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属性,选择一个突出、好记的域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为企业创造无限商机。实践中,大多数企业采用与自身名称或商标相同的域名,既直接又好记,充分利用了企业现有的无形资产,使企业未来发展保持一致性、连贯性。对企业而言,企业名称、商标和域名的统一是提升企业知名度的最佳方式。域名兼具功能性和识别性,这样的特点使其在商业领域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因此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域名抢注现象日趋严重,域名亟待保护。但由于域名是一个新生事物,互联网体系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漏洞,实践中对其保护十分薄弱。因此,研究和确定域名的法律属性,有助于对域名实施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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