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研究院在《2017年全球跨境B2C电商趋势报告》中指出,未来全球跨境B2C电商将保持年均27%的增速,使全球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万亿美元,跨境电商覆盖的网民数量将直接增加3.09亿人,增长率达21%。报告还预测,跨境电商将推动中国形成强大的消费大军,也可能使中国成为亚太地区经济贸易的核心。早在2008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就已超过美国,位居全球第一。无论是互联网技术的变革,还是网民数量的激增,这些都预示着21世纪的互联网产业无疑将成为提高现代商业和服务贸易效率和质量的重要焦点。 2021年8月30日下午,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反垄断深化实施公平竞争政策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在推进商业化过程中逐渐意识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颁布以来的这些年,国家对不正当行为的打击从未停止,打击力度也不断加大。这些都表明未来的监管形势将更加严厉。但即便如此,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司法实践中对市场不正当竞争的诸多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尚待解决。比如,法院在作出裁判时需要考虑技术、市场规模、案件影响力、主观性、实际盈亏,甚至市场平衡、国际关系等因素。因此,与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等轻资产类别的企业更容易遭受同行业竞争企业的“致命”侵权。 虽然立法和司法的有效支持会给企业带来新的活力和保障,政府行政的大力监管也会极大地净化市场环境。但在这种前所未有的背景下,企业自身更需要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的合规体系,以应对自身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各种突发情况。主动塑造这一知识产权“阵营”,最终避免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被其他竞争对手吞噬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我们特意总结归纳了企业最常见的三十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分享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我们也将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和经验,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法律风险、法律评估方法等进行逐一分析,进而总结出各种应对措施供企业参考,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建设与治理。
1. 域名种类及监管
顾名思义,“域名”就是互联网上的一个虚拟地址,它的价值在于使网络用户能够第一时间找到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进而获取相应的信息数据。因此,域名是IP地址与网络用户之间的桥梁,当网络用户输入域名时,计算机会自动将其转换为IP地址,进行跳转链接。一般来说,域名分为“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二级域名”就是“顶级域名”下的域名。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册的最常见的域名就是“顶级域名”,而“顶级域名”又可分为国际域名(如.com等)和国内域名(.cn等)。
在域名监管方面,众所周知互联网起源于美国,长期以来,美国商务部是负责域名注册、发放、管理、维护等一系列监管工作的主要部门之一。但随着互联网使用频率的不断提高,各国开始对美国单方面掌控互联网监管的地位表示不安,互联网共管的呼声不断放大。在全球舆论压力之下,美国不得不于1996年联合其他国家共同成立了一个名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直接取代了美国对互联网独立监管的长期垄断,以确保互联网的长期开放性、互动性和稳定性不受单一国家的影响和干扰。 因此,无论是美国商务部还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在核实域名注册时,都遵循着相同的原则,即都适用“注册在先原则”和“排他性原则”。所谓“注册在先原则”也是我国商标和域名立法一贯遵循的原则,即尊重其他企业在先获得的商标权和域名权。“排他性原则”是指域名的取得不考虑经营者是否在先取得专利和商标,但仅在我国对“排他性原则”就有一定例外。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驰名商标可以延伸到域名的保护。可见,市场上绝大多数企业无法基于商标权获得域名权的有效保护。 现实中,运营商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关注度和流量,普遍会将自己的商标、专利、公司名称等注册为域名,这些因素客观上为域名的注册提供了便利条件,而其突破商标、专利甚至商号的行为也充分体现了其“竞争”价值。
二、域名争议解决方式
1.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
由于域名纠纷极有可能涉及境外主体,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应运而生,旨在以“短平快”的方式解决域名相关纠纷。服务商在注册域名时,会在注册协议中设定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发生纠纷时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有相应的管辖权。权利人一旦认为符合条件的域名所有权受到侵犯,可以连同诉状、证据一并提交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将域名转交给被申请人。2019年3月的“赛峰”诉“何奎”案即通过该机制审理。根据《审理规则》,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家组备案材料后20日内提交答辩状,专家组还将就“转移域名”作出裁定; 被投诉人有权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4日内决定“注销该域名”或驳回投诉。如被投诉人的域名最终被注销或转让,被投诉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投诉失败,投诉人也有权提起诉讼。
2. 司法程序
虽然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但仍存在当事人无法充分表达意见甚至超过时限的案件。因此,司法诉讼仍是不少当事人的首选,既能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又能查明事实,做出更为公正的裁判。此外,如前文所述,即使被申请人从世界知识产权裁决与调解中心获得不利的裁定,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突破了传统“要么仲裁,要么开庭”的理念。
三、恶意抢注域名的法律评价
恶意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为牟取利益,将其他公司的商标或字号抢先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一般而言,恶意域名抢注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侵犯了权利人合法行使自主经营域名的权利,而且给市场带来了不确定的风险。因此,恶意域名抢注一直被视为极其恶劣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域名注册行为被认定为恶意的,可以适用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主体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损失。但如何界定域名抢注的主观恶意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关键。 该问题的判断方法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具体来说,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的网站造成混淆,误导网民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以高价许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获取不当利益;注册域名后不使用该域名或者不打算使用该域名,但是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上述四种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构成恶意注册。
四、“赛峰”轮诉“何奎”轮案
以“赛峰”诉“何奎”案为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印证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判断标准和思路。专家组经过层层审查,最终基于以下几点认定“何奎”存在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并要求其将域名转让给“赛峰”。
1. 混淆行为的定义
双方争议的域名为“”。该词虽然没有任何含义,但从字母排列上看,与“赛峰”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由于“赛峰”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而“集团”一词又容易让人联想到集团的含义。因此,“-集团”的表述极易误导公众,造成混淆。可见,这一判断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出一辙。
(二)关于域名使用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在审理过程中,“何奎”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也就是说,本案中存在着域名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情形,也符合恶意抢注域名的法律标准。
3.主观恶意的界定
从披露的案件信息可以看出,“赛峰”长期在中国从事航空航天相关活动,鉴于其较高的知名度,“何奎”在注册该域名时不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同时,“赛峰”主张相关权利时,也需要付费购买。综合以上因素,终裁认定“何奎”注册该域名具有恶意。此外,“何奎”还注册并囤积了其他公司的域名,也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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