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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是指因注册或使用互联网域名而产生的争议,包括顶级域名争议、国内英文域名争议、中文域名争议和一般网站域名争议。 根据具体情况,应当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提起域名争议投诉。

案例分析

投诉人THE(铁姆肯公司)委托我所作为代理人,就争议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出投诉。 专家组经审查认为,本案投诉符合《政策》第四条(一)项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或者服务标志具有混淆性相似”。 》、“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出于恶意注册、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政策》第四条第(一)项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转移至“已转让给投诉人”。

投诉人THE(铁姆肯公司)成立于1899年,是全球最大的圆锥滚子轴承和无缝合金钢管制造公司。 申诉人自1992年起在中国开展业务,并致力于在华业务。 长远发展。 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了“”英文商标,并在中国及世界多个国家享有“”英文在先商标权。

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并建立了网站。 打开争议域名链接的网站,网站页面显着位置、品牌介绍、产品展示等处醒目地使用了“ ”标识。 销售和分销带有“ ”标志的产品,很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的恶意行为。

争议域名“”中,“.com”为域名后缀,不具有方向性和识别性;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从主体构成角度可分为“”和“世界”,其中“世界”为词典固有词,可译为“世界”。其主要显着识别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拥有在先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商标,因此,争议域名与“”不同。 “”商标与投诉人先前注册的“”域名构成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上述名称、商标不享有合法权益。

总结

域名作为无形知识产权之一,在互联网上具有一定显着的识别作用。 它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信誉、品牌、产品、服务等,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针对恶意注册、出售、不当使用域名的情况,建议企业通过域名争议投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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