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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 | 刘小明

最近,我参与处理的两起计算机域名争议诉讼案件终于进入一审阶段。该案因原告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为域名而起,从立案到开庭审理,耗时两年多。如果从准备各种起诉文件算起,等待案件开庭审理耗时将近三年。而等待下一次判决和随后的执行,不知道还要等多久。这几年,我也参与处理过不少按照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程序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域名争议投诉。那么,当权利人的权利被他人抢注为域名时,是应该选择域名诉讼,还是选择UDRP这一域名争议程序呢? 笔者根据自身经验,站在权利人的角度,对域名诉讼与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从实务处理的角度进行比较分析如下。

1. 体验域名诉讼全流程

1. 立案程序耗时费力

外国权利人A拥有在先商标XXXXX和在先域名,在先商标不仅在其本国注册,更早也在中国注册。2013年初,A发现B在2006年就注册了XXXXX和XXXXX域名,咨询如何收回被抢注的域名。一般而言,对于.cn域名争议,权利人可以提起域名争议诉讼,也可以按照CNDRP(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一种特殊的UDRP)等程序提起域名争议,但CNDRP规定,.cn域名提起域名争议的时效为域名注册之日起2年内。由于本案两个域名注册时间均已超过2年,已无法提起域名争议,只能通过域名诉讼。

接下来我们开始准备起诉资料和文件,主要包括明确的被告信息和起诉程序文件。本案中域名抢注人B是一家公司,因此从公开渠道获取B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不难。但是起诉程序的准备却花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由于权利人A是国外权利人,所以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都需要在国外签署或者取得,然后进行公证认证。在国内办理过涉外诉讼的律师应该都深有体会,这个过程是相当耗时费力的。准备和拿到这些文件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公证认证的文件从国外邮寄给我们之后,我们还需要找一家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将这些国外的文件翻译过来,并加盖翻译公司的印章。

起诉书实体部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证明域名抢注者构成该解释第四条中的“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和第五条中的“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为了证明上述情况,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如果来自境外,原则上必须经过公证,并由具有资质的中国翻译机构翻译后才能被法院认可。即使证据来自中国,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证据也需要原件或经过公证后才能被法院最终认可。

起诉书、起诉书、相关证据、翻译件全部准备好后,我们就带着这些材料去法院立案了。我们一共去了三次法院才办完文件提交、缴费等立案手续。在立案过程中,法院要求我们将原告的起诉拆分成两个域名的诉讼,因此起诉书、证据、诉讼费用需要分开提交和缴纳。拆分成两个诉讼花费了不少时间。

无论如何,从客户委托我们提起诉讼到经过约6个月的努力,案件成功立案。

2. 冷冻和运送问题更加耗时费力

然而,案件成功立案一个月后,法院通知我们无法联系被告。我们提供的电话号码无人接听,我们提供的电子邮件也被退回。在我们与法官讨论了一些情况后,法官同意尽可能尝试其他方式联系被告。

但一个月后,法院通知我们,域名已从被告B转移到C(自然人),域名注册服务商也发生了变更。法院要求原告要么撤回原诉,以C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要么追加C为第二被告。最终,原告决定追加C为第二被告。

在尝试追加C为第二被告的过程中,由于C是自然人,原告很难查到C的身份,尤其是C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法院要求必须先获取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后才能追加,否则会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不予追加。我们解释称,确实无法查到对方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请求法院向相关机构(域名注册机构等)发出调查令,获取C的详细身份信息。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下,法院最终准许我们追加C为被告。追加C为被告的过程耗时较长。

为了防止“域名从C转移到D、E、F等,原告不断增加被告”,我们联系法院询问如何冻结域名,防止进一步转移。法院最终表示可以冻结,但需要向法院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法院随后将保证金和保全申请交给了.cn域名的管理机构。最终,原告缴纳了10万元保证金和两份保全申请,冻结了涉案的两个域名。由于原告在国外,法院没有美元账户,原告在缴纳保证金的过程中经历了很多困难,耗时数月才最终成功。

从成功缴纳押金到法院通知域名成功冻结,用了几个月的时间。

法院称,冻结成功后,下一步主要诉讼程序是向两被告成功送达相关起诉文件。但由于两被告在域名注册信息中登记了无法联系的联系方式,法院花费了大量精力试图联系被告,但经过数月的努力,仍未成功。主审法官告诉我们,我们最终可能会宣布送达。

几个月后(2015年初),我们接到法院的电话,不是通知通知已经送达,而是通知我们该案的主审法官已经更换。新主审法官找不到我们原来提交的一些证据材料,需要我们重新提交整套证据材料,并按照目前法院的规定装订成册(2013年提交的证据没有装订),再寄回法院。这个过程需要一些时间。

在我们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交了定额证据之后,过了几个月,审判长突然给我们打电话,要求我们撤诉,理由是我们没有提供被告C的身份证号,被告C的身份不明。我们说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跟上一任审判长解释过了,我们很难找到自然人的身份证号,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机构也不会向我们透露这些信息,但是法院可以发正式函件要求这些相关机构提供身份证信息。在我们的坚持下,法院最终没有要求我们撤诉。

随后的几个月,我们不断联系法院询问开庭日期,但毫无进展。2015年7月,我们再次联系法院,主审法官告诉我们,他最近发现两个域名一直没有被域名管理机构成功冻结,他再次通知提醒域名管理机构才最终冻结成功(原告交了近两年的10万元押金,但域名管理机构一直没有成功冻结域名,这让我们很害怕)。

随后数月,送达问题依然存在,审判长尝试将送达文书邮寄给被告B、C(域名注册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提交的一些信息由于没有及时更新,往往不准确,一些以注册域名为生的“稻农”甚至为了拖延甚至妨碍相关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故意提供一些错误的联系方式),但最终未能成功。审判长在送达失败后,向社会公告送达。

3. 法庭审理及其后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

2015年10月,我们终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正如我们为所有的法庭诉讼程序做准备一样,我们已经充分准备了所有我们能准备的证据材料(来自国外的证据材料)的原件、公证件或公证副本。

2015年11月,该案最终在被告B、C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

即使案件能够快速结案,获得有利的判决,即法院裁定域名注销或转让。由于注销或转让需要域名注册机构的配合和执行,法院的判决如何才能得到域名注册机构的有效执行,会涉及到很多程序性问题,特别是如果域名注册机构位于中国境外,判决的执行会涉及到国内判决在国外的执行问题和域外司法协助问题。最终判决的执行过程可能需要特别繁琐的程序,耗时较长。

2. 如果案件由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处理

若本案两个域名为按照UDRP程序处理的.com或.net域名争议(UDRP并未规定域名争议必须在域名注册之日起2年内提出),或本案两个.cn域名尚在CNDRP处理域名争议的2年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处理本案,程序如下:

1、准备投诉书及手续。手续只需要委托书复印件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即可。无需公证认证,也无需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投诉人可以自行翻译,投诉人也不必是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投诉书的撰写模板可以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网站上找到。投诉人只需按照模板填写投诉书的主要内容即可;

2、所有投诉文件及程序性文件均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需提供原件、公证文件或其他纸质版本,域外证据一般无需经过公证或认证。

3、投诉人提交投诉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采取措施冻结争议域名,以防止其进行任何转让。冻结不需要投诉人缴纳任何保证金;

4、若被投诉域名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发生变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常会要求投诉人根据已有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投诉材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随后会尝试查找准确或者发生变化的信息,并通知投诉人根据正确的信息修改投诉文件。

5、投诉的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主要依据UDRP、UDRP规则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进行。实体部分主要证明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名称或标志相同,或类似到足以造成混淆;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具有合法权利;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在注册或使用域名时具有恶意;

6.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并确认不存在形式问题后,将1)确认投诉人已缴纳费用;2)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发送案件程序通知;3)确定审理案件的专家或专家组(基本为书面听证,无庭审或任何形式的听证程序);4)在网上公布裁决,并通知当事人、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管理机构。一般来说,域名争议从投诉书提交之日起至完成所有程序并通知投诉人,一般在2个月内基本能够得到解决;

7、若争议双方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仲裁,则裁决书生效,并可由域名注册机构迅速执行(一般而言,执行内容为“域名注销”或者“域名转移”)。

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相当简便、快捷、高效,且裁决结果及时披露并能迅速执行。

3. 域名诉讼与UDRP域名争议程序的主要区别

结合上述分析及笔者的经历以及相关资料,笔者总结出域名诉讼与UDRP域名争议程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两者依据的规定不同。

域名诉讼的依据是一国的国内法,在中国,域名诉讼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主要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及其规则和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这些规则并非某国的法律法规,而是类似国际非政府组织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制定的示范法。表面上看,它们不具备强制适用性,但由于ICANN作为国际互联网管理最高机构的权威地位,这些规则基本被纳入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机构()签订的注册协议中,因而适用于几乎所有域名争议的解决。

2. 两者的程序要求严谨程度不同。

域名诉讼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因此体现主权的程序要求非常严格。比如,如果原告是外国人,就必须委托中国执业律师代为起诉;起诉前必须确认和核实被告身份及被告送达地址;境外的起诉文书必须经过公证和翻译;提交文书的方式和格式必须严格按照法院的具体要求执行(包括有的法院要求所有证据必须装订成册);整个诉讼过程中文书的送达和签署也必须按照严格的要求执行等等。任何细微的程序问题不遵守都可能导致立案失败或诉讼进程严重拖延,一个案件因程序问题而拖延数月仍未成功立案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域名争议程序中,并没有要求必须委托执业律师或商标代理人提起投诉,权利人可以自行提起投诉,也可以委托法律专业人士以外的任何人提起投诉,对受托人的国籍和资质没有限制。若由他人代为提起投诉,虽然也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投诉人资质证明等文件,但争议解决机构对这些文件的审核要求很低,多数情况下可以先提起投诉,过一段时间后再提交相关文件。另外,整个投诉及审理过程中的所有文件及沟通流程原则上均通过电子邮件传递,无需原件邮寄、签字等手续。

3.多个域名是否可以一起解决问题的区别。

在我经历的两起域名诉讼案中,尽管两个域名系同一个人注册,且两个域名的相关事实和起诉请求几乎完全相同,但法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

在域名争议程序中,相关程序规则一般允许将同一被申请人注册的多个域名纳入一份域名争议投诉书中。

4.查明相关事实,特别是被告、被投诉人的相关信息的义务不同。

在域名诉讼中,查明被告的身份、联系方式和送货地址主要是原告的责任,如果查不出被告,则可能无法立案。在域名诉讼中,原告能够获得的被告信息往往仅仅是通过互联网whois查到的域名注册信息中被告的电子邮箱地址或电话号码,而这些信息可能由于未及时更新而变得不准确、不正确或不再有效。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则几乎不可能明确被告的身份。此外,对于已启用域名信息保护的域名注册人来说,能够获得的被告信息将更少。 即使法院最终同意应原告的要求从域名注册机构获取被告的相关信息(原告无法主动查明被告的具体身份,很多情况下法院会直接拒绝立案),但这将耗费原告和法院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很难确定最终是否能够顺利查明被告的身份,因为法院需要域名注册机构的配合才能查明相关事实,而这种合作的程序往往不是特别简单,合作的结果也不是特别令人满意,尤其是当域名注册机构在国外时。如果无法查明被告的身份等相关信息,将直接影响法院送达的各项程序以及最终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在域名争议中,基本上投诉人只需填写被投诉人已有的信息,而争议解决机构则基本负责查找被投诉人的相关准确信息。由于争议解决机构、ICANN、域名注册机构等属于“一家”或“关联方体系”,且这些关联方通过各种固有协议约定了协助对方提供信息的义务,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快速获取被投诉人的相关准确信息,从而确保送达等后续程序不受影响。

5.服务导向和开放程度差异。

从我上面经历的整个诉讼过程来看,域名诉讼充满了无数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问题,很难预测从一个程序到下一个程序需要多长时间,服务电话也很难打通。

在域名争议处理流程中,随处都能感受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可预见性”和“服务意识”。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有格式清晰的投诉、答辩、封面等,还有总结各类常见问题的投诉提交指南和答辩提交指南,以及清晰的案件流程图等。即使是初次处理域名争议的人员,也可以借助这些服务意识强的网站信息,快速熟悉整个流程。如果域名争议处理过程中仍有未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及时获得帮助和澄清。 在公示方面,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信息全部在网站上公开,包括各位专家的详细简历、语言能力、专业领域等(笔者在全球四大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的网站上的专家名单中,看到了一些中国知识产权界知名专家的名字,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高卢林、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鹤、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十余年的最高法院原院长罗东川等)。投诉人可以根据这些公开信息选择相关专家。裁决作出后,将及时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布,使裁决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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