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之间的恩怨由来已久,至于域名对于商标的好处,大家都知道,在COM域名受推崇的年代(其实我们现在还处于这个年代),每个商标都渴望有一个对应的COM域名。可惜域名是非常有限的资源,当大家都重视COM的时候,资源就变得更加珍贵了。每当一个东西变得珍贵的时候,总有人会先得到它,于是域名注册就出现了,甚至成就了一些人的事业。很多创业商标无法获得属于自己的COM域名,只好退而求其次,比如CN、NET、ORG等。尽管如此,还是有妥协感,还是有怨气,于是只好花高价把域名买回来。这样的事件还不少,比如曾经花了1000万从国外买回来,更多的比如京东、360等,都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这是众所周知的域名回购事件,不为人知的域名回购事件也每天都在发生,比如某域名交易网站每天都会滚动更新最新的域名交易信息,10万元、20万元的成交价并没有什么特别。
在互联网时代,域名无疑给企业带来了压力。因此,在“大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时代,稍有互联网意识的创业者都会先去注册公司或商标域名,尽管公司名称和商标名称能否成功注册都不确定。我个人认为这是非常必要的,至少可以省去后面的麻烦。要知道,域名市场有一句话叫:一个域名成就一番事业。事实上,很多人确实靠域名创业。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购买的域名与知名商标相冲突,风险就会极大。
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它有优惠政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解释保护的是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域名,也就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域名,解释第4条、第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被告的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的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利益,亦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第五条 被告人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与原告的产品、服务或者网站造成混淆,误导网民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上站点;
(3)以其他方式提供出售、出租或者高价转让域名,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注册域名后不使用或者不打算使用,但故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概括起来就是: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知名商标域名的行为有三种:侵权、不正当竞争、恶意。这次法律解释的出台,终于让知名商标持有者松了一口气,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商标域名被别人抢注了。不过,也别高兴得太早。
2013年5月,阿里巴巴起诉持有人王海涛,称其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将商标授予阿里巴巴并赔偿30万元。阿里巴巴认为该商标与其知名的海淘网相关,故提出上述要求。但阿里巴巴万万没有想到,连败两场,商标最终还是判给了原持有人。个人认为这是公平的,阿里巴巴应该学习新浪微博的回购。在已经走过的路上,要保证回购顺利,确实很难。
从众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解释并不能完全保护驰名商标域名,尤其是在拼音域名、数字域名、声母域名领域。无论是出于主观故意还是恶意抢注,除非持有人承认或确实存在侵权、不正当竞争、恶意抢注等行为,否则没有人能够举证并判回驰名商标域名。因此,该类域名也是交易市场上最受欢迎、最有价值的域名。
驰名商标和域名纠纷在中国最为常见。汉语拼音音节不足400个,音节组合不足16万对,截至2016年3月,中国商标累计数量已达1074.55万件,几乎所有词组都已注册。商标与域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如果不想在注册域名时被仲裁,就要慎重考虑。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在驰名后与他人发生域名纠纷,在注册时也要考虑长远,甚至可以先注册域名,后注册商标。BIXO眼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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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 中文域名政策_驰名商标和域名的不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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