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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将注册计算机域名“'s”的王女士告上法庭,指控其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朝阳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英文计算机域名引发争议

知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因其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s”被他人抢注为计算机域名。该品牌认为注册人恶意抢注域名并等待有价出售,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品牌将域名注册人王女士起​​诉至法院。4月14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王女士停止使用涉案两个域名并赔偿10万元。涉案两个域名归属(以下简称维多利亚公司)。

维多利亚公司称,其为一家知名的美国服装公司,其创立的“'s”品牌女士内衣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已成为全球最著名的性感内衣品牌之一,享有很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我公司通过开设专卖店、直销等方式销售该品牌产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推广。“'s”既是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同时该公司已注册域名及官方网站。本公司发现,王女士未经许可注册了计算机域名及,本公司发现她并未正常使用上述两个域名,而是恶意注册出售。

本公司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家网站为本公司所开办,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本公司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使本公司无法通过.cn域名注册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另外,本公司发现,王女士多年来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抢注国际知名品牌,包括耐克、匡威、杜邦、宝洁、欧莱雅等,并被多家法院认定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综上,我们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女士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其注册的两个争议域名归我公司所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万元。

王女士辩称,其于1999年、2003年分别注册了争议域名,彼时维多利亚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亦不为公众所熟知,其对域名拥有合法权利,并不存在恶意注册。其次,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其申请注册域名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不存在恶意注册,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第三,域名与企业名称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并不涉及域名,其注册争议域名并未妨碍维多利亚公司注册其他层级的域名。第四,因其未侵犯维多利亚公司的商标权,故不同意承担其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法院裁定该注册为“恶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维多利亚公司通过转让或自行注册的方式取得多个商标专用权,即1995年1月14日在第42类商品上注册了“'S”商标,1995年2月21日在第39类商品上注册了“'S”商标,1997年5月28日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S”商标,1998年4月28日在第3类商品上注册了“'S SKIN SATIN”商标,2011年1月14日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S”商标。

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称,其自1997年起就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内衣及服饰产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1999年5月6日、2003年3月17日,王女士分别将 和 域名注册为己有,域名到期日分别为今年5月6日、3月17日。审理中,法院依法冻结了两个争议域名,扣押期限至2017年6月17日。

上述两个域名所链接的两个网站内容相似,均发布或转发商业广告、促销信息、交友信息等。

维多利亚公司认为,王女士对上述两个域名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正当理由注册和使用,注册后也未使用,且有意图非法牟利或妨碍权利人注册。王女士承认,注册后并未使用过这两个域名,也没有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也没有向法院说明注册的目的。在解释注册原因时,王女士称,“维多利亚”是一个人的名字,“秘密”是一个公开的词,任何人都可以注册该组合。

法院还查明,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于1995年1月23日注册了该域名,并通过该域名对应的英文网站推广该品牌的女性内衣等产品。《新维秘》、《南都娱乐周刊》等多家杂志,东方卫视、凤凰卫视等多家国内电视媒体,新浪网、观潮网等多家网站均曾报道过“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产品、内衣秀及模特等内容。

此外,王女士于2009年投资了国网信息公司(以下简称国网信息公司),目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外,王女士还担任另外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至2007年,国网信息公司曾与欧莱雅等国际知名公司发生域名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多利亚公司合法享有“’S”商标专用权,有权使用该商标注册域名及从事相关商业活动。“’S”商标在我国的最早注册日期为1995年1月14日,早于王女士涉案两个域名的注册日期。且“’S”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在我国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属于在先且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

涉案两个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与注册商标“'S”仅在大小写字母及'方面存在区别,与维多利亚公司自行注册的域名本质上相同。

域名是互联网上用户的名称和地址,具有标识性和唯一性,访问者可以通过域名识别网站创建者的产品和服务,这一特殊属性使得域名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王女士将已注册的驰名商标“’S”作为域名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为商标权人注册,或域名注册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进而误认为该域名对应的网站可用于查询维多利亚公司的品牌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该网站的访问量。但本案争议域名对应的网站并未获得维多利亚公司的授权,也不存在任何关于“’S”品牌商品或服务的信息。

王女士的行为占用了该高知名度商标所附带的良好声誉,同时也使得维多利亚公司无法以最简洁、完整的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在.cn级别进行域名注册(我国多语言域名国际标准中对应的顶级域名为.cn),从而妨碍了维多利亚公司使用该域名在中国市场从事商业活动。

王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域名拥有何种合法权利,且该域名对应的网站除各类广告、交友信息外,并无任何实用信息,亦无任何与王女士个人使用相关的内容。在缺乏历史渊源和现实联系的情况下,王女士将英文人名或地名“维多利亚”与常用中文名词“秘密”组合并译成英文后在国内注册为域名,但并未实际使用,难以证明该行为具有正当性。

王女士是四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非常清楚计算机域名的作用和价值。另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国家电网信息公司曾多次与国际知名公司发生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并被法院认定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王女士注册两个争议域名的主观动机并非出于善意,应认定为恶意。

综上,法院认为,王女士注册但未使用涉案两个争议域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域名为维多利亚公司注册,或该域名对应的网站销售维多利亚公司的产品,对维多利亚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损害维多利亚公司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指出,“‘S”并非驰名商标,且王女士并未实质性使用争议域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子商务中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行为”,也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加之本案中已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整,因此对维多利亚公司的商标侵权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维多利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所获得的利润,且部分维权费用并非必要、合理的支出,故法院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最终,北京朝阳法院判决王女士停止使用涉案两个争议域名,赔偿维多利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维权费用5万元,并确认两个争议域名归维多利亚公司所有。一审判决宣判后,维多利亚公司当庭表示不上诉,王女士一方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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