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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解决机构_域名争议机构_域名争议机构是什么

阐明

题图中的英文句子“Slip and fall down”是典型的“中式英语()”,没能表达出“小心地滑倒”的本义,却表达出了“小心地完成滑倒(动作)”的意思。

三年前,我在起草.cn域名争议裁决书时,发现投诉人引用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2014程序”)很奇怪。仔细一看,发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官方文本有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英文翻译与中文文本不对应,不仅是基于一份已经失效的2012年文件翻译的,而且翻译的内容也有很大改进空间。

详情请点击我当时发的博客:《》

三年过去了,情况有变化吗?

一些。

第一,2017年8月,新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7域名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取代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04年域名管理规定”)。

CNNIC的《2014年解决方案》是在《2004​​年域名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在《2017年域名管理办法》出台后,应该会出台新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此次更新历时两年,2019年6月18日,在工信部发布《2017域名管理办法》近两年后,CNNIC终于发布新文件替代其“2014解决方案”。

这份新文件被称为《2019年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2019年解决程序”)。

与此同时,CNNIC还公布了新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和《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规则》,也算是弥补了《2017域名管理办法》出台后本应吸取的教训。

中文版已经做好了,但是英文版怎么办?

从时间上来说,比上次是进步了,《2019 解决方案》发布一个多月后,官网就把英文翻译版公布了出来,至少不像上次《2014 解决方案》发布时,英文版完全没有更新,就成了无效的《2012 解决方案》的翻译版。

这个翻译的质量怎么样?

内容就不说了,翻译的最后有一行:“The is for only。”大概意思是英文版仅供参考吧。

其实,“仅供参考”是一个中式英语短语。如果想避免翻译质量带来的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翻译质量,使其准确表达中文原文的意思。如果中文译文与原文不一致,造成混淆,可以写成:“这没有。请参阅法律和/或。”

再看一下译文,是否有明显的遗漏?

最先映入我们眼帘的是第一条,中文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解决“.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以下简称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官方翻译如下:

1 为了将“.CN”和“.中国”(简称为 )与“ 名称 ”和 结合起来,中国国家顶级域名(简称 )采用了 。

先说标点符号,“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作为文件名,是没有加引号的(不加引号是正确的,首字母大写就可以了),但是后面提到“名称”(可能是指“2017域名管理办法”),却硬生生的被加上了双引号。

再说说正文。原文写着“.CN”、“.中国”国家顶级域名,但是译文中没有“国家顶级域名”的字样,就翻译成了缩写“”。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缩写是不能乱用的。“-Code Top Level”的全称是“-Code Top Level”,其实就是“国家顶级域名”的中文直译,这个地方没有必要也不应该有任何缩写。

事实上,缩写的误用是整个译文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译文标题就非常不正式地使用了“ccTLD”。

读完这些,我开始猜测,翻译者可能是熟悉域名领域的业内人士,长期阅读英文文献,喜欢用英文缩写,但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英语培训,也没有上过英文写作课程。

后面的几句话证明我的估计是错误的,译者并不是业内人士,至少不是“互联网”行业的业内人士。

我们来看第三条,原文如下:

第三条 域名争议应当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和解决。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解析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批。

官方的英文翻译是:

3. 域名案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辖和审理。 域名案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辖和审理。 域名案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辖和审理。 域名案件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管辖和审理。

这个翻译有几个问题,首先,第一句就出现了缩写“CNNIC”,这个缩写在整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但是直到这篇文章的第二句才解释清楚——它所指的“中国”是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而且按照翻译,只有在第二句“之后”(即“”)之后,这个组织才会缩写为CNNIC。所以,不知道第一句中的CNNIC是怎么回事。

更重要的是,《2019解决方案》中文原版中,并没有出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文或英文缩写,译文缩写应当与原文缩写相对应,如果原文没有缩写,译文不应主动制造缩写。

另外,原文第3条分为两款,但此译文却将其合并为一款,这看似只是格式问题,但在引用法律条文的实践中会造成混淆——当第三条为单款时,引用只能为“第三条”。但当第三条为两款时,则需要具体说明引用的是“第三条第1款”还是“第三条第2款”。译文将原文的两款合并为一款,这很不合理。

最后,该句中含有大小写混合的词组“name”,即使不考虑措辞,该词组也不是原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准确英文翻译(应该是“name”)。其中,有的首字母大写,有的则不大写,这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大写,应该是定义词,但整篇文章中没有“”的定义。相反,正如第一篇文章中提到的“国家顶级”,“域名”缩写中的“Name”应该大写,但在译文中却没有大写。

我们再来看一个。

第四条原文如下:

第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熟悉互联网和相关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够独立、中立、公正地审理域名争议的一名至三名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专家名单在网上公布,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

官方翻译如下:

4 执行小组。小组由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分别是 和 的合法成员,而 和 的高级成员和 。姓名列表为 和 。

第一个错误:原文中“专家组”官方翻译为“团队”是不正确的。“专家组”应译为“panel”;专家组成员应译为“专家”。这是争议解决领域的常识,译者显然不具备这一常识。

第二,译文第一句完全看不懂。原文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这句话的中文原文写得不好(我就不挑剔了),但它的意思至少是清楚的:说的是“专家组”负责解决争议,而不是“专家团队负责”。原文中的“负责”是动词,主语是“专家组”,宾语是“争议解决”。因此,能体现第四条第一句原意的译文可以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的制度”。

第三,翻译的最后一句也相当混乱(第二句翻译的问题我们没有提到,主要是懒得打字)。第一,大写字母乱用。第二,什么是“名单”?有没有那种“专家”?再次,投诉人(“”)怎么就变成了“”(原告)?被投诉人(“”)怎么就变成了“”(被告)?这里,不仅仅是用词的问题,也体现了译者对行业的了解不足。

没有必要阅读下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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