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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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是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设立、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二)选定、授权或者取消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对各级域名注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管理我国互联网域名系统。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授权和领导下,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规则》,负责中国顶级域名CN的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管理单位采用逐级授权方式确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本级域名的注册工作。二级域名管理单位须定期向CNNIC报送三级域名注册报告。
第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2章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架构
第七条 中国在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为CN。顶级域名CN下按层级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 中国互联网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共设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网络接入信息中心(NIC)和运营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类非盈利组织。
“行政区划名称”共有34个,适用于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是:
BJ——北京; SH——上海; TJ——天津; CQ——重庆; HE——河北; SX——山西; NM——内蒙古; LN——辽宁; JL——吉林; HL——黑龙江; JS——江苏; ZJ——浙江; AH——安徽; FJ——福建; JX——江西; SD——山东; HA——河南; HB——湖北; HN——湖南; GD——广东; GX——广西; HI——海南; SC——四川; GZ——贵州; YN——云南; XZ——西藏; SN——陕西; GS——甘肃; QH——青海; NX——宁夏; XJ——新疆; TW——台湾; HK——香港; MO——澳门。
第九条 二级域名的设立、撤销和更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三级域名命名原则
(1)三级域名由字母(AZ、az、大小写字母)、数字(0-9)和连字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点号(.)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除非有特殊原因,建议使用申请人的英文名称(或缩写)或中文拼音名称(或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简洁。
第十一条 三级(含)以下域名命名限制原则
(1)未经 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N”、“,”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或者社会公众知晓的国际组织名称;
(3)未经地方各级政府同意,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全称或者简称;
(四)不得使用产品的行业名称或者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在中国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商标名称;
(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权选择上一级域名。在“分类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域名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域名注册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域名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持续为其域名提供服务;
(3)指定一名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一名技术联系人,负责本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五条 申请域名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1.域名注册申请表;
(2)任职单位介绍信;
(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单位依法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组织名称(包括中文、英文和拼音全称及缩写)、组织所在地、组织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组织者、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名及所在地、网络地址、型号及操作系统、申请域名、原因及用途、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印章及相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注册申请,并在30日内通过其他方式提交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文件。申请时间以首次注册申请收到之日起计算。如果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所列全部文件,该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须遵守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有关法律法规;
(2)申请人对其选择的域名负全部责任;
(3)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保证其选择的域名的注册在其所知范围内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该域名的注册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四章 域名注册审批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实行先到先得的原则,不接受域名预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及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域名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注册、开通运行,颁发域名注册证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域名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修改申请文件。逾期未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该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查询用户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或者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因该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三级域名与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相同,且该注册域名不属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持有人所有时,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持有人不提出异议的,域名持有人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持有人提出异议的,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自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之日起,为域名持有人保留30天的域名服务,30天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在此期间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域名可以变更、注销,但是不得转让、出售。
第二十五条申请变更已注册的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及第十五条所列文件,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书。经域名管理单位批准后,加注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启用域名。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交回原域名注册证书。经域名注册单位同意后,停止该域名运行,收回域名注册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注册的域名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接入中文互联网,且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都必须向CNNIC注册。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及其他域名事宜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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