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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及其在社会中商业价值的凸显,域名抢注、搜索引擎商标侵权等成为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新表现形式。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如何为被侵权方提供更为完备的保护措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这对我国立法也是严峻的挑战,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关键词:域名、域名抢注、UDRP 规则、搜索引擎、建议

互联网起源于美国,其应用范围已从早期的军事、国防扩展到现在的各个领域。借助互联网,人们可以查询商业信息、了解市场行情;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上主页,展示企业形象、宣传企业产品,并以此作为与客户沟通的媒介,最终实现企业的商业目标。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集通讯、贸易、服务等一系列功能于一体的庞大的信息资源库。要想充分有效的开发这个信息资源库,首先必须拥有自己的域名。

1. 域名及其侵犯商标权的现实可能性

域名是指上的网络地址。每个域名都有一个与之对应的IP()地址。IP地址由32个二进制位组成,每8位为一个字节,分为4部分,通常用十进制书写,每部分不大于255,各部分之间用“?”隔开。例如北京大学的IP地址为207.46.176.11。由于IP地址不易记忆,为了方便与上其他用户的通信,人们给IP地址起了名字,这就是域名。20世纪80年代中期,被誉为互​​联网先驱的乔纳森·波斯特尔博士(Dr. ,1943-1998)为了科学、有序地管理互联网,设计了现在的域名和域名体系。

域名的标识功能在于比IP地址更容易记忆。随着网络商业活动的逐渐兴起,“域名原有的技术意义逐渐被淡化,凸显的是其背后的商业识别意义和所代表的巨大商业价值。”因此,大多数域名注册申请人都愿意将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基于域名和商标的特点,域名抢注的现实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域性:域名没有地域限制,具有全球唯一性,互联网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每个申请成功的域名对于该用户而言都是唯一的。而商标却具有地域性,可以由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人拥有。而且,在A国注册并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并不代表在B国也受到保护,只有在B国重新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正是商标地域限制的体现。因此,当有多个商标权利人时,虽然他们各自在不同地区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只有其中一个人可以申请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这就导致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与域名产生冲突。

(二)域名的单一性不同于商标的单一性:商标的种类和结构多种多样,法律只限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多个生产厂家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生产完全不同类型的商品,如“长虹”彩电和“长虹”服装,虽然商标名称相同,但后者并不侵犯前者的商标权。而域名由于结构单一,如果“长虹”彩电在互联网上申请域名注册,“长虹”服装将不再有权申请注册相同名称的域名。

(三)域名不相似的限制:商标侵权有“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即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不仅要不同,而且不能相似,否则构成侵权;但域名没有这样的限制。例如,“”虽然与“”在域名上非常相似,但两者都是合法的域名。

(四)现行域名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域名注册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这使得人们很容易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从而阻碍了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域名在网上使用,也从制度上增加了域名抢注的风险。仅在我国,现行域名注册制度中就没有域名注册审核程序。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并进行审批。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是否侵犯第三人的利益。因该等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这给了域名抢注者可乘之机。其次,有些商标的名称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词组成,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允许商标权人将其商标中的一个单词注册为域名。而且,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注册的域名数量不进行限制,这可能导致某一主体注册多个域名。

(五)经济利益:这是域名抢注的主观原因,有些人恶意将他人商标特别是驰名、著名商标抢注为自己的域名,等待好价钱,或利用该商标的知名度推销自己的商品,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淡化该商标,以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

可见,域名抢注并非理所当然,而是现实存在的可能性。但要通过法律规范域名抢注行为,还必须对域名抢注行为本身进行探究。

2. 域名抢注问题探讨

1. 问题的由来和意义

“域名抢注”行为第一次引起国际关注是在1994年,当时一家叫Jim的美国公司注册了包括“”、“”、“”在内的18个域名,另一家美国公司则以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了约250个域名。“域名抢注”行为第一次引起国内关注是在1995年底。据有关统计,到1996年,已有600多家中国公司的商标在互联网上被注册为域名,其中既有全聚德、娃哈哈、荣盛、海信等知名商标,也有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知名商标,如同仁堂、五粮液、红塔山、健力宝、长虹、荣宝斋等。

域名代表了互联网接入申请者的身份,具有与商标或商号类似的识别功能。有些用户为了阻止他人接入互联网或收取高额域名转让费,冒充他人,将他人的公司名称或商标注册为域名。有些人在网上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有些人将域名使用权抢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现象被称为域名抢注。[1](P126)

(二)域名抢注的构成要件

与一般的域名、商标纠纷相比,域名抢注有其自身的特点。要正确区分二者,需要对域名抢注行为进行科学认定。域名抢注应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1、域名持有者注册的域名与商标权人拥有的商标相同,这是认定域名抢注最基本的客观前提。

2、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不享有其他在先权利,即持有者仅对该网络域名享有所有权,不涉及其他任何权利。

3、该相似性导致消费者(网民)误认。关于“误认”的认定尚存在争议,焦点在于无法界定消费者的范围。如果消费者不知道之前有贴有该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则根本不构成“误认”。那么,实践中,认定“误认”的后果应该从哪些消费者那里收集证据就成为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既然是恶意注册,域名持有者在申请注册时是明知该商标标识的,消费者看到域名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贴有该商标的商品,可以认定该域名造成了消费者误认,符合域名注册的结果要件。

4、域名持有者在注册和使用域名时存在恶意。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知识产权问题》关于恶意的判断标准,行为人出现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可视为具有恶意:(1)向产品或服务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提出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以获取有价值对价;(2)故意与对手拥有的产品或服务商标产生混淆,诱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者的网站或其他网上地址并从中获利;(3)预先注册域名,阻止产品或服务商标的合法持有者通过某种形式的对应域名在网络空间体现其商标权;(4)注册域名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这四种行为提供了实践中“恶意”的认定标准,具有可行性,可以作为科学的认定方法。

如果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一般可以认定域名持有人构成商标侵权。由此,我们也可以区分域名抢注和一般因巧合而引发的域名与商标冲突。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后者的域名持有人申请或使用域名不存在恶意,域名持有人对其域名的使用属于正常行为,并非将其作为转让标的或其他获利手段。这种情况下,即便域名与商标标识一模一样,也不能认定域名持有人构成侵权。至于双方的冲突,则应寻求其他方式妥善解决。这也是我们讨论域名抢注要件的意义所在。

3. 域名抢注的后果

域名抢注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不良后果主要包括有形损害和无形损害。有形损害指被侵权人因抢注者强行收取高额转让费而遭受的金钱利益损失。无形损害指抢注行为给被侵权人的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害。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域名抢注导致知名或著名商标的淡化,对商标权人的品牌战略是不可估量的损失。

通过对域名抢注者主观恶意的分析,不难看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在域名抢注中处于劣势,因此,只有针对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进行商标淡化研究才更具现实意义。

“淡化”是指:降低驰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而不论是否存在:(1)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的竞争,或(2)造成混淆、错误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2](P131-132)目前,淡化对驰名商标的损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以某种方式贬损驰名商标;即抢注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其目的就是贬损商标的形象,使公众对带有此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解和敌视。例如抢注人将餐具的驰名商标注册后,将其用作抽水马桶的宣传网站名称,这是一种贬损;2、贬损。例如,美国有人曾将驰名商标“柯达”在胶卷上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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