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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日,中文域名正式开放注册,京东、腾讯、可口可乐等企业纷纷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商标。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域名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为域名,或将他人拥有的、知名度较高的域名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中文域名开放注册后,这种情况或将更加普遍。那么,如何杜绝域名抢注、商标滥用等违法行为呢?

恶意注册

被所有国家禁止

2010年,第一个中文顶级域名“.中国”正式纳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一年后,“.公司”和“.网络”也正式写入全球互联网根域名体系,成为可全球访问的新的中文通用顶级域名。

域名作为一种基于文字的标识,包含一定的语言含义,已成为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域名相当于一个家庭的门牌号,别人可以通过这个门牌号很方便地找到你。新浪微博将英文域名改为“”,成为微博的“唯一代言人”。现实生活中,企业普遍追求“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域名、商标、商号等标识一起用于广告,向消费者展示企业形象。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恶意抢注包括域名抢注和商标抢注。美国《消费者反抢注保护法》规定,域名抢注是指个人或公司恶意将其他公司、企业的商标、姓名或名人姓名以及这些商标的相关变体注册为域名,并恶意使用以牟利或实现其他不正当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域名抢注现象比较常见,但也有商标抢注现象,即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将他人持有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达到扩大自身影响力的目的。

各国立法一般都禁止这种故意的域名与商标权冲突行为。2005年,刘某以在互联网上注册“德辉体育用品.cn”为中文域名,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域名,德辉鞋业有限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

域名和商标之间存在许多差异

域名与商标在排他性上是有区别的。域名是为了替代难以识别和记忆的数字地址(IP地址)而设计的一种形象化标识。它与IP地址一一对应,而每个主机的IP地址都是唯一的,这就决定了域名的唯一性,域名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相比之下,商标权只在同一地域、同一类商品内才具有唯一性。因此,同一商标在不同地域或不同类商品上可以有多个权利人。例如,“熊猫”这个商标可以在电视机上注册,在烟花上也被其他企业注册为商标。此时,如果有多个商标权利人申请注册与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就会因域名的绝对排他性而产生权利冲突。

同时,二者的禁止范围也不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类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域名持有人则只能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持有的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可见,极其相似的域名可以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但当这些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转换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时,先注册该商标的权利人基于商标近似的禁止性特征,有权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其近似的域名。

另外,两者的命名规则也不同。商标是由各种元素构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和声音等,而域名一般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因此,商标权人若想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通常需要进行一些转换,或将商标文字转换为拼音或缩写。这样就可能导致不同的商标经过转换后形成完全相同的域名,从而影响域名注册的申请。

如何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冲突

在我国出台《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规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域名抢注等行为均被视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该类权利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案件专业性越来越强、复杂化,传统的权利冲突解决模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针对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重点解决域名相关争议。其中,以ICANN 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为基础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是我国解决域名、商标权冲突的主要依据。《解决办法》详细规定了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期限、争议解决原则、恶意注册的标准等具体解决规则。

通过借鉴UDP相关规则,我国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可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应尽快明确CNNIC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争议解决相关法律。目前,CNNIC地位不明确带来了很多具体问题,如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定对法院管辖域名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不一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向CNNIC所在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一矛盾的前提是明确CNNIC的法律地位,并在法律适用上依据冲突解决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建立域名注册前公告及异议程序,防范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形式审查或不审查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册。注册后,域名的持有或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人承担责任。这种事后救济形式,不能从源头上减少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现象。建议建立域名注册公告及异议程序,加强事前防范。域名注册机构对注册申请初审后,对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初审并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注册。

畅通解决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司法渠道。从法律效力上看,《域名争议解决法》是一部部门规章,侧重于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域名争议。由于行政程序不具备争议解决的终局性,域名争议解决应完善相关司法程序,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规范域名抢注行为,平衡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

海外经历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该规则由一家在美国加州注册但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司制定。为了有效解决域名争议,制止域名抢注等违法行为,1999年颁布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详细规定了解决域名争议的具体程序。该规则是目前比较完整、有效的域名争议解决方案,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地位。

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1985年,全球第一个“.com”域名在美国注册,其注册人为马萨诸塞州一家电脑制造商。作为互联网的发源地和域名起源地,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域名管理制度和规则。其中,《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是一系列规则中最核心的一部。这部法律专门规范域名抢注行为,但其适用范围比UDP更为广泛。此外,还明确规定了赔偿、救济方式和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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