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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域名算侵权吗?

1、抢注商标域名是否构成侵权?

商标域名抢注不视为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阻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以及其他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人通常被要求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域名抢注:域名抢注分为两种类型:

1. 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这种情况下,域名注册人一般预见到该域名的潜在价值,在别人想到之前就将其注册。这包括一些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抢注已注册的域名 已注册的域名,若在有效期届满前不及时续费,则在一段时间后会被删除,抢注此域名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行为。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从而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承担制止侵权行为的责任,而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人则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承担责任

有赔偿行为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有专门的规定。

商标抢注合法吗?

2.商标抢注的含义及原因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局限于未注册商标,这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进一步扩大,即商标抢注是指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将他人知名的商标或驰名商标申请注册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构成抢注。以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理也不同:前者是“先申请”,后者是商标的“先使用”。前者与后者之争涉及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前者与后者之争涉及“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与“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发生原则。

(一)“先申请”与“先使用”的冲突

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体基础是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照商标注册的申请顺序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不管该商标是否曾经使用过。申请注册是产生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就是商标注册的申请。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相对应,商标的归属按照使用顺序确定,谁先使用,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必要条件。

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各有优缺点。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商标管理,商标权人发生纠纷时也容易确定商标权属,商标权法律关系明确稳定,便于调查取证。缺点是过于死板,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灵活实用,可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者在先使用权而对同一商标的使用造成混淆,但缺乏稳定性,商标使用者的证据难以核实,不利于商标管理。现在大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注册原则,只承认商标注册的先申请人具有商标专用权。该制度的法律后果为商标抢注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二)商标保护范围的限制

商标权是一种与经营主体紧密相关的财产权,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方式给所有者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商标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相比,商标权所隐含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造、使用和维护商标的成本,而是指商标的盈利能力。而盈利能力取决于商标所标示的产品指标的市场领导地位、商标收益的稳定性、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基本情况、商标延伸的可能性、商标向国际市场发展潜力等,这些因素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一个实力强大的新竞争者的进入,也能立刻打破市场上原有的力量平衡,使商标的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其实,在其他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并没有什么不妥。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与核准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商标的范围相同。商标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就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一家企业在某一类别申请了商标,就不可能自动拥有其他类别的商标,更不可能禁止第三人在其他类别申请商标注册。如果一家企业只注册了一个类别,而不允许任何人在其他44个类别上注册,则不符合商标法的分类宗旨,是不公平的,甚至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占用和浪费。

但传统的商标保护主要是针对商标的区分功能而设计的,商标本身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只是当此符号被某人首先使用,指定特定商品,以避免他人使用时,法律赋予在先使用人或注册人以专有权,以防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符号而可能造成的混淆。因此,传统的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优先权,这也是由商标的天然属性决定的。在过去,社会生产一直处于短缺状态,产量供不应求,销售者控制市场,产品本身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首先关注的是购买到称心如意的有形商品,传统的商标保护的出发点首先是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确定商标权范围的依据必须是为了防止混淆。

20世纪以来,社会生产力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产品大大丰富,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产品之间的物理差异越来越小,品牌特别是知名品牌所带来的心理效应和情感价值日益凸显。与不知名的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不仅通过识别商标的来源为消费者提供购物的指引,而且通过其所蕴含的声誉和价值为社会提供色彩和意义。因此,驰名商标实际上具有双重属性:识别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其天然属性,商标实现这一功能时,主要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商品或服务。识别功能构成了商标的社会属性,在实现后一种功能时,驰名商标更重要的是向他人表明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如果说商标的识别功能主要来自于选择和在先占有,那么商标的识别功能则来自于商标权人的努力和创造。他人利用关联行为窃取驰名商标权人的劳动成果,应当予以制止。以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为基础而设立的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权利,因此,如果只注重防止混淆,可能只能保护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而不能保护驰名商标的识别功能,对关联行为也可能无法有效打击。因此,有必要在防止混淆的基础上进一步防止关联行为。

此外,商标抢注还涉及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对将商标申请注册于他人已经享有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字号或者简称的行为的法律界定。其中一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侵犯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不仅包括核准的企业名称权,还包括在先的著作权、专利权、域名等知识产权。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该在先权利用于商标注册,即构成对他人的在先权利的侵犯。因此,可以认为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权人之前注册商标,抢注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括上述情形,以及将他人著名企业名称或者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其他名称的在先权利抢注为自己的商标,以谋取经济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商标抢注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该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只有商标注册了之后,别人才不会随意去侵犯,才不算侵权,而侵权之后可以选择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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