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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域名注册或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争议域名限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的“.CN”、“.中国”、“.公司”、“.网络”域名。但争议域名注册期限已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应当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定的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和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一名至三名熟悉互联网及相关法律、具有高度职业道德、能够独立、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可供选择的专家名单在网上公布,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

第五条

任何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都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起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4日内依据本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独立、中立、便利”的原则对争议作出裁决。

第六条

裁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当为中文,除非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类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1)注册、获取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域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作为民事权利人的投诉人或者其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为阻止他人在互联网上以域名形式使用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将他人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识重复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3)以损害投诉人声誉、扰乱投诉人正常商业活动、或者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混淆、误导公众为目的而注册、获取域名;

(4)其他恶意情形。

第十条

如果被投诉人在收到争议解决机构的投诉书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表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权益: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善意使用了该域名或者与该域名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然未取得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但其持有的域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使用合理、合法,且为非商业用途,不存在误导消费者获取商业利益的意图。

第十一条

若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起争议,则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向争议解决机构请求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案件,交由同一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案件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对争议作出裁决前,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如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但应说明具体事实、理由并提供证据。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和使用相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争议所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定注销该注册域名或者将该注册域名转让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提起投诉前、争议解决程序中或者专家组作出决定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决定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执行。但被投诉人自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应当中止执行。

对于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中止决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有证据证明纠纷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和解协议应当执行;

(二)有证据证明相关诉讼或者仲裁申请被驳回或者撤回的,应当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

(3)已经有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决定执行前,域名持有者不得申请转让、注销争议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但受让人书面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决定的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互联网网站,在线受理域名争议投诉,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是,根据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要求,争议解决机构不得发布其认为发布后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CNNIC可能根据互联网和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对本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在网站上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修改前已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的域名争议不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者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现有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者不同意受争议解决办法或其修改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为其保留域名服务30日;30日后,相关域名将被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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