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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域名抢注后更名为“天天视频”,被起诉4项影视侵权。

红星新闻记者 | 蔡晓懿 潘俊文

编辑|潘莉

近两个月来,不少中小企业突然接到各大影视公司的侵权诉讼。其中一家被起诉公司的负责人邱先生发现,起因是其公司废弃多年的网站一直没有注销,网站域名也被别人抢走了。注册人的IP地址在海外,无法直接显示新的域名所有者。

因域名引发的影视诉讼纠纷,让不少曾被告的中小企业深受其害,不少公司经营者质疑影视公司“无谓诉讼”“恶意诉讼”,并坦言近年来因忙于自证清白已精疲力竭,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多位从事网站建设的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证实,域名抢注现象十分常见,“如果原网站注册主体不续费或者赎回域名,域名就会被释放,其他主体就可以注册。”

红星新闻注意到,不少影视公司名下的法律纠纷90%以上都是原告提起的影视侵权诉讼,代理相关影视公司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表示,影视公司掌握的影视版权较多,民众维权一般都是全国性的、合法的。

▲邱先生公司被某影视公司起诉侵犯两部电影版权

【被起诉侵权】

企业纷纷收到法院传票

被告公司官网播放侵权电影

邱先生是一家主营装配式建筑现代化制造的企业的负责人,今年3月邱先生突然收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传票,理由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环球百乐公司”和“北京天宝致胜公司”将我们告上法庭,称我们公司网站上有4部他们的影片,侵犯了我们的权利。

邱先生收到的两份署名北京环球乐园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北京环球乐园公司通过合法授权取得《最美桃花运》《林中孤影》两部涉案电影的著作权,而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电影的著作权。

对此,北京环球乐园公司请求邱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旗下“喜剧影院”网站提供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

此外,北京天宝智胜公司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了邱先生的公司,称其非法提供《小偷的青春1997》《侠盗猎车手2》两部作品。“每部电影我们索赔2万元经济损失,3000元维权费,合计4.6万元;北京天宝智胜公司每部电影索赔1万元,合计2万元。”邱先生说。

【官网莫名其妙更改】

荒废多年的官网还未注销

域名被海外IP注册,变更为视频网站

邱先生称,2017年8月,其公司购买了该域名用于展示公司产品,并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备案。邱先生的公司停止了网站续费,“我们就不管了,并没有在工信部系统上注销备案。”

正是这一疏忽,让邱先生的公司被告上法庭。2021年12月,令邱先生惊讶的是,他们早已忘却的网站又出现了。“域名一模一样,但网站名称和内容不一样,完全认不出来。”在原告的诉状中,网站名称被改为“小手影院”。

记者在电影评分网站搜索涉案的四部影片发现,《林中孤影》上映于2014年,评分为3.2;《最美桃花》上映于2017年,《青春有你1997》和《笑傲江湖》均上映于2018年,后三部尚无评分。

邱先生咨询了当时搭建官网的第三方公司,得知该网站域名应该是2021年通过阿里云接口被他人注册的,但因为IP地址在海外,所以无法直接显示新的域名所有者。

▲涉案域名更新境外IP地址后,无法直接显示新域名所有者

红星新闻注意到,涉案域名最新的Whois(域名数据库协议)信息显示,该域名最后更新时间为2021年12月,“说明官网域名的所有者已经发生变更,且非我司所为。”邱先生解释。

随后,在广州君宇公司工作人员的提醒下,3月中旬,邱先生向国家工信部网站备案系统申请注销该网站,收回互联网服务备案号,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域名时,显示“暂无数据”。

对于域名是否被抢注,多位域名注册业内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网站域名到期后,一般有一个月左右的保护期和一段“高价赎回期”。在这两个阶段,如果原网站注册主体未能续费或赎回域名,域名将被释放,其他主体可以注册。“业内人士还提醒,不再使用的过期域名应及时在工信部备案系统中备案,并在网上注销注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类似诉讼超过1000起]

两家影视公司近年来已提起1400多起诉讼

同一案件涉案多数被撤诉

邱先生介绍,据他所知,近期广州至少有10家中小企业因同样原因被北京环球百乐公司、北京天宝致胜文化公司起诉。

“我们整理后发现,这些被起诉的理由大同小异,都是公司过期域名忘记跟工信部注销,然后被其他单位抢注,新注册的域名大多是境外IP地址,域名改成院线网站后,上传一些不太知名的影视资源。随后,当事人自称是影视资源权利人,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我们。”邱先生说。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环球百乐公司成立于2008年,该公司共涉及859起法律纠纷,其中83%为“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案件,99.8%的案件由原告提起。859起司法纠纷中,已结案74起,绝大多数案件因原告撤诉而结案。

北京天宝智胜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与北京环球百乐公司类似,该公司涉及法律纠纷566件,其中98.6%为“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98.8%的566件民间司法纠纷中,已结案64件,多数为原告撤诉导致的纠纷。

记者就此事多次采访原告北京环球百乐公司,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一位代理原告公司处理一些知识产权案件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这类案件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被告声称自己不是实际经营主体,也需要有法律依据。

代理北京天宝智胜公司知识产权案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影视公司掌握的影视版权较多,“很多情况下,都是影视公司花钱买了版权,然后被侵权了。所以权利人如果想维权,一般都是全国性的维权,这种行为合法,法院也会受理。如果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该网站确实不是他们运营的,法院也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多家中小企业遭遇影视公司侵权诉讼

【原告被质询】

多家公司质疑影视公司“无端诉讼”

声称证明他的清白已经影响了公司的运营

2020年以来,不少中小企业接到不同影视公司打来的影视侵权诉讼,诉讼理由均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天眼查显示,这些案件大多尚在民事一审,也有少数已经结案,多数案件都是原告公司撤诉。

广州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加工销售的建材公司,因弃用官网,近半年来被三家北京影视文化公司起诉。“2020年9月停止续订后,并没有取消,后来发现也是通过境外IP地址盗用,改造成‘天天影院’网站。”负责人陈先生说。

陈先生称,第一家公司起诉他们是在去年7月,双方和解,几个月后,他们又接到了北京环球天堂的另一起诉讼,今年3月,他们统计该公司共被起诉19起,索赔金额共计42万元,目前已有9起撤诉。

而域名纠纷之后接踵而至的影视官司,也让包括陈先生在内的不少中小企业经营者苦不堪言,不少公司经营者质疑影视公司“无端诉讼”甚至“恶意诉讼”,并坦言,这些年忙于自证清白,身心疲惫,无暇经营公司。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被告委托律师应诉、依法维权时,原告影视公司常常以证据不足为由撤诉。陈先生举了一个例子,“我们有一个被撤诉的案子,就是因为我们费了好大劲才找到证据,原告撤诉了。”“半年多的时间,我奔波于北京、广州之间,累得筋疲力尽,公司差点倒闭,我也没精力去经营了。”陈先生说。

被告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撤诉是因为双方私下调解,“为了不影响公司声誉,想尽快和解,所以私下赔偿了几万元。”红星新闻也从北京环球乐园公司代理部证实了这一说法,“我们经手的撤诉案件,都是双方和解达成的,对方支付了一定赔偿后,我们才撤诉。”

经历过与邱先生类似情况的企业经营者均表示,自己经营的都是与影视无关的小企业,很多都是50多岁的中年人,连电脑都不会操作,更不懂法律。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他们不仅要自证清白,证明涉案域名在侵权视频发布时并非公司所有和运营,还要花时间向客户解释录制的法律纠纷,这已经影响到了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律师意见】

被告举证困难,应诉成本高

原告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受到道德方面的批评

红星新闻回顾以往司法案例,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行为的实施情况以及工信部ICP备案信息对侵权主体的识别效力。庭审中,多数原告认为,应以备案主体身份确定网站运营者,被告有备案,负有管理网站的义务,即使网站停止服务,被告公司也有注销备案的义务,因此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被告胜诉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认为备案信息具有推定网站运营者的作用,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系第三人所为,因此被告仅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限期整改、罚款等行政责任。而主张因疏于域名管理维护、未依法履行注册、注销手续而承担侵权责任,则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但被告胜诉的案例并不多见。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研究会主任王琼飞向红星新闻解释,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未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存在第三方注册、使用网站并实施相关侵权活动的情况,本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实际行为人的行为后果不负名义上的责任。

“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判决,不承担责任仍然很难。被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他人在经营该业务。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信任它。其次,即使法院信任其他人,被告可能还必须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

王琼飞律师认为,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一个核心问题:当域名实施主体与工信部备案主体不一致时,哪一方才是侵权主体?“对原告而言,通过工信部备案信息,唯一能查到谁侵权的途径就是原告,而工信部备案主体是域名实施主体,因此被告的举证责任更高。”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董文涛主要从事知识产权领域的业务。他告诉红星新闻,ICP备案信息是确定网站运营主体的初步证据。权利人发现侵权后,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找到备案主体。被告需要证明其不是实际运营主体,任何收入与网站无关。如果能证明这一点,当然不能因为被告公司曾经是备案主体,就把责任推到被告公司身上。

“我们也代理过类似的案件,经过证据收集,我们发现该网站域名其实已经不属于被告了。当然,这个案件的责任不能归咎于被告,所以我们在这个案件中采取了无责任抗辩。我们有一些想法,但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案。”

对于“无谓诉讼”一词,董律师表示,其实类似这样的情况在知识产权领域几乎是常态,从道德角度很难指责原告公司,权利人应该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创新不断进步的必经阶段——诉讼可以大大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王琼飞律师认为,本案中,如果原告公司侵权主张成立,那么原告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符合我国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如果被告公司没有实施犯罪行为,那么原告通过大量恶意诉讼进行所谓“维权”,不仅是“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国内良好商业环境的破坏。任何商业活动都会因诉讼而受到不利影响。

针对目前被告举证困难、应诉成本高等问题,王琼飞律师也呼吁,如果被告公司能够提供明确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并非其所为,且已失去对网站域名的实际控制权,法院可以直接判处实际侵权人拘押。只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牵连名义上的经营者,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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