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一:针对上述投诉,请依法认定整个评标过程视为无效,所有评标结果视为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请求二:鉴于本次征求过程中“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法违规及弄虚作假行为,请求监督机构依法取消本次投标,或在评标总分中扣除“系统演示”环节相应分数。
请求3:请求核实首席技术官所有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投诉人质疑征求意见稿的评分标准不合理,同一人持有“多证”的资质规定对采购结果产生明显偏向特定供应商的影响,对其他受邀供应商构成不公平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侵犯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请求监督机构删除该条款的评分。
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询问函、询问回复函、对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咨询文件内容的建议、对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咨询文件内容建议的回复、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购方关于推荐潜在供应商的意见。
此外,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补充材料》,其中称:我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就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J-)提出项目投诉,已收到投诉受理文件,现补充投诉附件。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为招标项目,诚邀邀请供应商报名参加。报名文件包括《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其中各供应商须承诺“1、我公司承诺独立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2、我公司承诺不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发生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关系,任何形式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在本项目采购活动及后续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合作、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关系。3、如采购人发现或被第三方举报我公司违反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我公司愿意接受采购人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加盖公章。在谈判过程中,安排未接到邀请的其他公司员工冒充浙江移动员工进入评标现场进行系统演示和答辩,未遵守第一条独立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规定,违反了上述承诺。因此,应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答辩人辩称:
投诉一:阿里云在问询函中未对开标评标流程提出任何质疑。因此我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对开标当天进入评标现场参加示威的供应商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开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已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在咨询答复截止时间前,所有供应商均已按要求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招标大厅签到,招标流程符合现行政府采购云平台设置程序及咨询文件要求。本项目竞争性咨询文件前附件27中关于演示者的规定为:“本项目设系统演示环节,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人演示相关内容(详见评分规则)并回答评审组提出的问题”。该规定并未要求各供应商派出的演示者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也未要求对演示者的身份进行核实。自咨询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意见至咨询回复截止时间,我公司未收到任何供应商针对演示者身份条款规定的问询、质疑或异议。在咨询现场,评审组未要求对各供应商演示者的身份进行核实,也未对咨询文件中该条款的规定提出任何不同意见。投诉人所引述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法》均没有要求对进入评审现场的示威者进行身份核实。
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不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约束。投诉事项回复2:本项目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未发现中国移动存在违法违规、欺诈等行为。投诉事项回复3:6月25日,我公司组织采购人代表及纪检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授权代表共同对中国移动拟发技术负责人证件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未发现中国移动存在伪造证件的情况,核查结果详见附件2。核查过程全程有监控录像,我公司可以接受财务部的监督。阿里云公司在采购文件公示阶段提出建议,采购人结合项目情况采纳了部分建议。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后,阿里云公司在法定质疑期内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四、投诉要求回复。请求一说明:我公司认为整个评标过程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未导致采购文件规定的取消投标,因此不符合取消投标的规定。请求二说明:目前未发现谈判流程“系统演示”环节存在违法、违规、欺诈行为。请求三说明:投诉人未在规定质疑期限内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进行质疑,且在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被投诉人提供了采购文件咨询期间收到的建议书及答复、供应商人员证件核查记录、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谈判答复文件、项目评估材料等证据。
购买者浙江省医疗保险局表示:
投诉1答复:1、我局委托某项目采购,采购过程中阿里云向该局提出质疑,称“系统演示时由非供应商员工进行演示,实际上构成联合体参与磋商,构成不正当竞争,排除其他供应商”。阿里云在质疑函中并未对开标、评标流程的合规性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阿里云的投诉超出了已质疑事项范围。 2、关于投诉事项“移动公司派非供应商员工进行系统演示”一事,我局作出如下解释:我局印发的本项目竞争性咨询文件,前附第27号对演示人员作出如下规定:“本项目设系统演示环节,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派人演示相关内容(详见评分规则),并回答评审组提出的问题”。该规定中,并未要求供应商派出的演示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也未要求演示人员出示“身份证信息及劳动合同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六个月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身份核实。自咨询文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之日起至咨询文件回复截止日,我局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关于演示人员身份条款规定的问询、质疑或异议。其他投诉事项均已由招标代理机构回复。
相关供应商表示:
对投诉1的答复如下:我公司充分认识到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的重要性,全公司高度重视,选聘技术专家、行业专家组成专项小组,全力参与该项目的竞争性咨询工作。整个咨询过程中,我公司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要求编制咨询响应文件、安排现场演示,未违反任何规定和采购文件要求。对投诉2的答复如下:我公司积极响应省委、政府对数字化改革的要求,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小组,并向省委主要领导提交了参与报告《中国移动浙江公司积极参与数字化改革工作报告》,得到了省委主要领导的批准。自得知省医保局筹建我省智慧医保项目以来,我公司积极与省医保局沟通,联系全国医保专业公司,整合中国移动集团相关资源与力量,积极参与我省智慧医保项目,助力我省医保数字化改革及相关建设工作。中国移动集团旗下各子公司已参与全国多个省份智慧医保项目,在项目案例、交付能力、专业资质、人才团队、资金实力、服务能力等方面均具备相应的能力与优势。我公司整合集团优势与能力,完全有能力服务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针对“投诉事项3”,现回复如下:我公司提交的咨询答复文件已经通过专家组的严格审核,对专家组的审核打分结果予以认可和接受。
咨询文件中要求:“持有人社部、工信部颁发的系统架构师(或系统分析师)证书、OCP证书()、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证书(四证任意一种均可)、ITIL运维管理证书、CDPSE个人数据保护规划师证书、ACE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的首席技术官可获得3分,每缺少一张证书扣0.5分,直至扣完所有证书。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提供的不予加分。”按照此要求,我司已在咨询答复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证书。对于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不合理的事项,本项目已向社会公开,我司也依法合规参与了咨询。因此,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应为谈判条款的合理性、谈判过程的合法性问题,与我司无关。关于评估指标的评分,由于评估过程的独立性和保密性,我司无从得知各供应商评估标准得分情况,更无法确认我司是否为该指标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如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核实相关证明的真实性,我司愿意予以配合。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既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纯属主观臆测,混淆视听。我司的积极参与和坚持,为国家节省了9000万元的采购资金,是客观事实。希望投诉人尊重谈判过程和评审结果,认真对待投诉,不要因为主观诉求得不到满足,就进行主观臆测和恶意中伤。在此,我们诚恳请求贵单位及时、公正处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智能医保项目的正常实施。相关供应商提供了代表团情况说明、拟任首席技术官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我们的调查显示: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项目编号:ZJ-),未发布采购公告,采用推荐供应商方式,经采购人、专家推荐,共有5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并依法取得采购文件。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7日09时,响应供应商4家,于2021年6月24日发布交易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询价函,并于6月28日对询价作出回复。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2021年5月11日,被投诉人就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范围如下:1、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2、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3、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完备。投诉人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对征求意见文件(公开稿)提出内容建议,浙江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回复。
3.投诉人在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包括:1.由非供应商的员工进行系统演示,实际上构成了参与谈判的联合体,构成不正当竞争,排除了其他供应商。2.提供材料证明此项目准备就绪的“技术负责人”按照谈判要求提供了6份证明。我们有理由怀疑该员工并不具备谈判要求的全部6份证明。
四、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附件 第27号 系统演示 本项目设有系统演示环节,各供应商须派员在规定时间内(详见评分规则)演示相关内容,并回答评委小组提出的问题。 (1)时间要求:演示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答疑时间由评委小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2)顺序安排:演示按电子响应文件解密顺序进行,演示人员可在三楼304开标室等候。 (3)人员要求:因场地限制,各单位参加演示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设备要求:除投影仪外,其他设施设备(包括数据线、适配器、音箱等)由供应商自备。如供应商不能派员到现场演示,不视为投标无效,但影响相关计分项的得分。第二部分 谈判须知 22.4 评分因素(2)技术点第16条 系统演示(演示应在模拟真实环境进行,如在PPT、视频、图片等非真实环境进行演示,则不予评分)(演示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派出2人参与系统演示,根据中标供应商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的材料,该2人当时并未缴纳社保。
5、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未包含联合协议。
六、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第二部分 谈判须知 22.4 评审因素 (1)业务分值序号 3 项目团队人员配备情况 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系统架构师(或系统分析师)证、OCP 证书()、CISP 注册信息安全师证书(四证任意一种均可)、ITIL 运维管理师证书、CDPSE 个人数据保护规划师证书、ACE 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的首席技术官可得 3 分,每缺少一张证书扣 0.5 分,直至扣完所有证书。请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未提供者不予加分。中标供应商在谈判回应文件中提供了首席技术官OCP证书、CISP注册信息安全师证书、ITIL运维管理师证书、CDPSE个人数据保护规划师证书、ACE高级认证云计算架构师证书等5项证书,评审小组7名成员均对此项打出2.5分。
该机构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1、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答复文件中未包含联合协议,其派出参与系统演示的人员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联合体,亦未违反《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第一条“我公司承诺独立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文件未要求参与系统演示的人员必须是中标供应商的职工。中标供应商派出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进行系统演示,未违反采购文件的规定,此行为不足以完全认定其“不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构并未发现上述派出人员参与系统演示的行为存在“违法、欺诈行为”。此外,投诉人投诉“采购机构在开标当天未对进入评标现场参加演示的供应商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开标过程组织不规范”等诉求,并未依法进行质询,质询答复内容亦未涉及此事,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人投诉“系统演示阶段由非供应商员工进行演示……所有评标结果应作废”等诉求以及“鉴于谈判过程中系统演示阶段存在违规违法、舞弊行为,请求监督机构依法对该投标进行作废处理,或从评标总分中扣除系统演示阶段相应分数”等诉求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核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反驳核查结果。被投诉人在质询答复阶段组织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共同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拟任技术负责人证书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对质询作出答复,并无不当。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屏蔽性,明显偏向特定供应商”,实质上是本项目采购文件损害了其权益,未经法律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范围。中标供应商在其咨询答复文件中提供了本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的5份证书,评审小组7名成员均给出了相同分数;被投诉人在质询答复阶段组织了对拟任技术负责人证书的核查;在投诉处理阶段,也提供了拟任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基于此,投诉人提出的“根据我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询……但我司认为核查过程存在不公开、透明之处……要求监督机构取消该条款的评分,以体现公平公正”的投诉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智慧医保”软件开发服务(编号:ZJ-)采购过程及结果违法行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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