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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指定专家处理争议,以及是否选定一人专家组或者三人专家组。如果选定三人专家组审理争议,投诉人应当按照投诉人确定的顺序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名单中选定三名专家作为候选人,并注明专家姓名。投诉人也可以授权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代为指定专家;

(五)应尽其所知,写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或其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名称及详细联络信息(包括所有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当足够详细和具体,以便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人的投诉转交给被投诉人;

(6)指定争议域名;

(七)识别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和/或注册代理人;

(8)投诉人对投诉所依据的争议域名所拥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所有能够证明此等权利状况的信息;

(九)按照《解决方案》说明投诉理由,特别是: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民事权利名称、标识相同或者类似,足以导致混淆的;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拥有合法的权利或利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者)注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的;

(针对第3项,投诉人应当对《争议解决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各方面内容进行描述,描述内容应当符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页数限制。)

(j) 根据和解协议第 13 条寻求的补救措施;

(十一)如果就同一域名争议已经启动任何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无论该程序是否已经结束,投诉人均应提供该程序的描述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投诉人可掌握的所有材料;

(十二)一份声明,表明投诉书副本已发送或传送给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机构和/或注册代理;

(十三)投诉书应当以以下声明结尾,并由投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诉人确认,相关投诉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据我所知,投诉书中包含的信息完整、准确;相关投诉及救济请求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者,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及域名注册代理人。”

(十四)请提交能证明权利状况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附件。

第十三条 一个域名持有者可以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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