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诉人自称“曹伟”,并声称其多年来一直从事“由常用词或术语组成的域名交易业务”,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
2. 被投诉人进一步声明,他从未将争议域名用于任何按点击付费或其他广告目的,也从未使用争议域名销售与投诉人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他只是出于善意寻求转让争议域名;
3、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由“Poker”和“Stars”两个常用词组成,并非针对性创意词;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时并不知晓投诉人的存在,也从未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提出过出售争议域名的要约。
4、被诉人指出,投诉人的网站在中国无法访问,同时,投诉人在证据中提交的相关社交平台、谷歌搜索引擎在中国也无法打开,因此被诉人不可能知道投诉人的品牌,台湾歌手MC的一首歌名在百度百科中被收录;
5. 被投诉人声称,他出售争议域名和数千个其他域名是出于合法商业目的,他并非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的指控不属实。
仲裁结果:
第一要素:争议域名容易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
在不考虑通用顶级域名 .com 的情况下,专家组发现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并且容易引起混淆。
第二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合法权益(√)
1. 鉴于被投诉人自称是“数千个”域名的所有者并声明其意图仅仅是善意转让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鉴于其商业意图,被投诉人应采取措施避免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注册商标权。
2. 尽管被投诉人无法访问投诉人在中国活跃的社交媒体平台,但如果在中国商标局进行商标检索(免费),则会发现投诉人的商标权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在中国存在。
[插曲:第一投诉人称他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有很多粉丝,第二投诉人在中国拥有注册商标。]
3.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点是,概述 3.0 第 2.10.1 节规定:各国已经认识到,仅仅注册一个由词典单词或短语组成的域名本身并不会自动赋予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除非该域名被实际使用或被投诉人可以证明有使用该域名的意图。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第三因素:恶意注册和使用(√)
投诉人早在2014年7月28日就注册了该中文商标,比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早了7年,如果在注册争议域名时进行商标检索,投诉人的权利就显而易见。被投诉人作为专业的域名投资者,在注册域名时本应有所防范,避免通过简单的商标检索而侵犯第三方权利。
鉴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时的行为应当视为恶意。
最后,专家组决定将域名.xyz转让给第二位投诉人。
总结:
一个案件,两个不同的投诉人。这种情况我们很少见到。这个案件,小胖个人认为,被投诉人以为只有一个投诉人,因为他的答复中没有对第二个投诉人做出回应。
我个人认为,如果只是第一投诉人,这个域名不一定能仲裁成功,因为第一投诉人提出的证据全部都有反驳的余地(他所提到的网站和平台在中国都打不开是事实)。
后面我们可以看到,专家组并没有过多提及第一投诉人,而是重点关注第二投诉人的证据和指控。而且,第二投诉人确实拥有中国商标也是事实。
那么,关于注册域名时是否需要进行商标检索的问题,我们之前也遇到过好几起类似情况的案件,这个问题该怎么回答呢?可能还是要看专家组成员怎么判断,因为有的案件说不需要,有的案件说需要,并没有具体的条件和规定。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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