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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注册的“舒福卫”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撤销。

原告为全球知名日用化工公司,1976年5月,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 ”商标,续展期限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中英文商标,注册期限自1994年6月起至2004年6月。

1999年1月,被告人辰宣公司的前身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认为,辰轩公司在其域名上登记“.”注册商标明显是恶意注册,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络公众误认为辰轩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商标存在联系,从而损害其合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om”类别域名的注册人均为商业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之前注册的三级域名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将造成商业混淆,给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损害,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注册商标产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该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较高,同时该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商标,晨轩公司在此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碍了宝洁公司将“ ”注册商标注册为“.COM”三级域名,属于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论:商标、域名之争无休无止,或许已经让人疲惫、麻木,明知不可能却仍坚持做下去,实在是可耻。

那些故意抢注知名、著名商标权利人域名的人,将受到古人的惩罚:作恶多端终将灭亡。同时,我们也高兴地看到,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审判程序建设正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名称:商标专用权永久质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特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注册的“舒福卫”域名(.)无效,应立即停止、撤销。

原告为全球知名日用化工公司,1976年5月,宝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 ”商标,续展期限至2006年5月。1994年6月,该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中英文商标,注册期限自1994年6月起至2004年6月。

1999年1月,被告人辰宣公司的前身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域名“”。

原告宝洁公司认为,辰轩公司在其域名上登记“.”注册商标明显是恶意注册,是“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使网络公众误认为辰轩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商标存在联系,从而损害其合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com”类别域名的注册人均为商业组织,如果在“.COM”类别域名之前注册的三级域名或二级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相同,将造成商业混淆,给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损害,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为“()”注册商标产品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该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知度较高,同时该注册商标已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商标,晨轩公司在此情况下实施的注册行为,阻碍了宝洁公司将“ ”注册商标注册为“.COM”三级域名,属于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论:商标、域名之争无休无止,或许已经让人疲惫、麻木,明知不可能却仍坚持做下去,实在是可耻。

那些故意抢注知名、著名商标权利人域名的人,将受到古人的惩罚:作恶多端终将灭亡。同时,我们也高兴地看到,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审判程序建设正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因借款及债务50,835,848元,经协商将永久商标专用权质押给该公司,该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了商标专用权质押,并颁发了商标质权登记证(2000)第013号,质押价值为50,835,848元,质押期限为2000年7月5日至2003年2月28日,质押期间该公司拥有该商标的使用权,永久商标价值为83,265,400元,基准日为2000年5月31日。

点评:商标的价值体现在很多方面。作为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容小觑,其作用是多方面的。两个字就能质押5000多万元,听起来不可思议,但事实确实如此。由此可见商标的重要性。小平同志说:“电脑要从小教。”同样,在让每个企业都具备商标意识的同时,或许真的需要从小教起。普及商标知识是每个商标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任务。

标题:广州重申“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页面]

这起备受媒体关注的涉案金额达3000万美元的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后,近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追加本公司(UI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和本公司作为第三人。

该案是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判罚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1995年,雅芳采用美国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并向软件厂商UI支付1.5万美元直接技术支持。1997年8月,蒲景彦向广东高院起诉,称雅芳未经著作权人蒲景彦(在中国软件中心注册)许可,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雅芳及该公司赔偿3000万美元。

1997年8月27日,雅芳公司宣布在美国注销注册,浦晶研公司撤回对雅芳公司的诉讼,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6月1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雅芳公司赔偿原告1200万美元,创下中国计算机软件案件中法院判给原告的最高赔偿额。雅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近日的庭审中,PU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Ar-dent公司和雅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公司和雅芳作为共同侵权人,共同赔偿景燕公司2600万美元;雅芳赔偿PU公司400万美元。由于原告临时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及第三人均请求休庭准备诉讼并办理代理手续。法院同意再次开庭审理,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评论: -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有三个焦点:雅芳在中国使用的软件的所有权;雅芳购买、使用并经常复制该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赔偿多少。目前,由同一事实引起的纠纷已在美国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得到解决。美国公司被判定侵权,并被要求赔偿PU公司359万美元。因此,PU/井研公司在中国的诉讼属于同一类型的诉讼。

我们常说,我们的司法审判是与国际接轨的,也许通过这个案件的审判,我们能够真切地感受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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