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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敬平

(世界贸易;WTA)高级法律顾问 ( )

林静萍女士现任(世界贸易组织;WTA)高级法律顾问( )。此前,林女士获得国立台湾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和西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她曾在台湾担任诉讼律师和仲裁员,专门从事商业、税务和知识产权案件近20年。林律师于2013年加入WTA后,将工作重点转向两岸三地等跨境经贸、投资、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策划和仲裁。在此期间,他还获得了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的仲裁员资格。自2016年起,林女士正式成为HKIAC域名争议解决专家,并因其在审理过程中的专业表现和裁决质量而多次被选为首席专家或唯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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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与互联网一样,具有跨越国界、走遍世界的特点。那么,当域名与他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标志发生争议,拟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裁决时,相关程序应采用何种语言?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各方的国籍和背景不同,或者域名本身的属性和使用的语言不同,往往会相当复杂。

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以下简称“中心”)提供的三大域名争议解决服务为例: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中心”)适用于涉及通用顶级域名(即gTLD)案件的UDRP)——其程序语言,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第11(a)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注册协议另有规定的,专家组应当按照行政程序规定的职权行事;否则,行政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当与注册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一致”; 2.《.hk、.香港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HKDRP”)适用于.hk、.香港域名案件。 ——仲裁程序语言,根据《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涉及英文.hk域名的仲裁程序语言应当使用中文.hk域名的仲裁程序语言应为英文或.香港域名应使用中文,但仲裁庭有权在考虑所有情况后作出最终决定。仲裁过程的情况”; 3、.cn、.China域名案件适用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其程序语言,根据《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第六条规定《一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应当为中文,投诉人与被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使用其他语言的除外”。换句话说,程序。 UDRP案件的语言原则上以注册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为准。就HKDRP而言,英文.hk域名案件的程序语言原则上为英文,而中文.hk或.hk域名案件的程序语言原则上为英文。 .香港域名案件为中文。CNDRP案件的程序语言以中文为原则。

虽然UDRP、HKDRP和CNDRP原则上规范了各自的程序语言,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排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专家组/仲裁组(以下统称“专家小组”)要使用的编程语言根据每种情况单独决定。为什么专家组有权这样做?因为根据规定,专家组应当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争议解决程序。此外,专家组应确保双方受到平等对待,并确保每一方都有公平的机会陈述案情。它还应确保裁决过程尽快进行[1]。因此,如果当事人(通常是投诉人)对原程序语言有异议,并且专家组在考虑所有情况(如下详述)后认为以其他语言进行程序更为合适,则专家组可以可以进行相应的操作。当然决定的语言是在个别程序中使用的语言。

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专家组可以放弃原来的程序语言,使用其他语言进行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对此,2017年发布的《WIPO专家组关于UDRP第三次意见》(以下简称“WIPO 3.0”)第4.5.1段列出了以下十种情况[2]: (1)证据表明被申请人能够理解投诉中使用的语言; (2)域名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与投诉人商标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恰好相同; (三)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内容; (四)被投诉人使用了特定的语言; (5) 双方先前的沟通; (六)责令申诉人翻译其申诉和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不公平或者无理拖延的; (七)有证据表明其他人在被诉域名的控制下,在注册、使用或者交流时使用特定语言; (八)涉及多个争议域名的,对部分(但不是全部)域名使用特定语言协议; (九)争议域名指向的网页中可接受的币种; (十)有其他情形表明以注册协议以外的语言进行诉讼不会有不公平的。由于上述情况在域名争议案件中较为常见,实践中也不乏由专家组单独决定程序语言的例子[3]。此外,《WIPO 3.0》第4.5.1段还强调,专家组在评估是否使用其他语言作为诉讼语言时还应考虑被申请人的意见(或缺乏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被投诉人在获得公平表达意见的机会后仍不回应相关问题,专家组会考虑程序的公正性和便利性,避免投诉人被投诉的可能性。由于翻译相关问题而产生误解。为了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获取书面证据,往往倾向于将案件的程序语言设置为投诉中使用的语言[4]。

由于2017年发布的“WIPO 3.0”是从此前众多UDRP裁决中筛选整理出来的一套原则,对于研究实践中如何确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对后续 UDRP 案件的进一步分析,例如:Co., LLC 诉 WIPO 案号 D2019-0884; ,LLC诉王雪松(wang xue Song),WIPO案号-0002;雅高诉张少河,张少河,产权组织案件号:D2018-0109; Confédé du crédit 诉 Yu Ke Rong,WIPO 案号:D2018-0948;高私人。有限公司(ASSAB Pte Ltd)诉彭宝芳(),案件编号:HK-(上述案件中,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以英语投诉,被投诉人缺席听证会且未发表意见,专家组根据案件情况裁定程序语言为英语); 【百度()有限公司】诉陈某;产权组织案件编号D2019-1593(本案登记协议语言为英文,申诉人以中文申诉,被诉人缺席听证会且未发表意见,专家组裁定:程序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中文);诉Bo Shao,案号HK-(本案注册协议语言为英文,申诉人以中文申诉,被诉人反对但未说明理由,专家组仍裁定程序语言为中文根据案件情况[5].)等可见,“WIPO 3.0”第4.5.1段提出的原则在实践中仍被广泛采用。

不仅如此,最近的 CNDRP 案件如:High Pte Ltd. (ASSAB Pte Ltd.) v., HKIAC 案件号 DCN-; AG 诉郭/郭彦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案件编号:DCN-; AG诉廖婷婷,HKIAC案号DCN-(上述案件中,程序语言按规定为中文,申诉人以英语申诉,被诉人缺席且未发表意见,专家组裁定)等。可见,即使在非UDRP程序中,也与《WIPO 3.0》第4.5.1段提出的判断标准基本相同。

另外,从管理相关案件的行政实践来看,以中心处理UDRP案件为例,在投诉人向中心提交投诉后,专家组正式就职并决定程序语言之前,双方已交换文件/证据和意见/答辩书及相关程序。因此,当中心向注册服务机构查询域名相关注册信息,发现投诉所使用的语言与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并确保案件能够继续进行,中心应任命一个专家小组并让其做出决定。在进行程序语言之前,采取以下措施[6]: (1) 通知投诉人在期限内将其投诉翻译成注册协议中使用的语言,或正式申请使用投诉语言作为案件的程序语言; (二)随后通知被投诉人在期限内对投诉人的程序语言要求表达意见或提出异议;同时 (3) 在可能的情况下,以“双语”(即注册协议的语言和投诉的语言)向双方发送与案件相关的信件。专家组正式任命后,中心应向专家组提供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论点,以确定案件应使用的程序语言[7]。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程序语言上有不同的规定,但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承认专家组有权以符合平等、公正的方式解决争议。 、快捷、方便,并且不会过多消耗当事人的时间。基于精力和金钱的原则,案件应使用的语言将另行决定。因此,如果当事人(通常是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发现程序语言的原则与其利益不一致,且案件具有上述“WIPO 3.0”第4.5.1段中的例子或类似情况。此时,双方或其律师应积极表达意见,由专家组或仲裁员决定相关程序最合适的语言。

[1]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第十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十条、《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三十一条均有类似规定。

[2] WIPO 专家组对 UDRP 的意见,第三段 4.5.1,参见 #

[3] 例如:AG诉Auto und Sport - ,WIPO案件编号D2015-0070,参见诉Yang Yi,WIPO案件编号D2014-2094,参见

[4] 例如:AG诉Auto und Sport - ,WIPO案件号D2015-0070,以及SA诉Yu Zhou He / He Yu Zhou,WIPO案件号D2016-1763,参见

[5]专家组对本案相关程序语言的讨论非常清晰、精辟。详情请参阅其裁决。

[6] 就这一点而言,中心对HKDRP和CNDRP案件的处理其实非常相似。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六条对于各自程序原则上应使用的语言有不同的规定。

[7] 见“WIPO 3.0”第4.5.2段,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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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IAC 2020年10月26日 - 提出域名投诉的第二要素:域名持有者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HKIAC 2020年11月2日 - 提出域名投诉的第三个因素:“恶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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