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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域名与普通商标冲突的处理

域名不得与驰名商标冲突。这一原则正逐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尽管这一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但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等方式确立了这一法律原则。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域名与非驰名商标(即普通商标)之间的冲突。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以下简称UDRP)和ICANN(mbers)1999年10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根据UDRP规定,对于域名注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商标冲突,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域名争议:

1、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持有的商标、服务标志相同或者误导性相似;

2、对该域名本身不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利益;

3、恶意注册、使用域名。

由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上述滥用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并非所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都是滥用行为。这与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仅将普通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不足以构成恶意。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域名出售、出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给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对手,以从中获取扣除后的额外收入持有域名的相关费用。 ;

2、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持有者通过某种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上体现其商标;

3、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

4、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以链接源、赞助商或者连接器的形式故意造成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者服务标志的混淆,从而诱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网络地址的;订购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域名争议由ICANN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按照UDRP进行处理,并由一定的专家组判定该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使用。一旦认定恶意成立,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变更域名注册。但并不剥夺当事人将争议诉诸法庭的权利。如果将域名争议移交给法院,司法判决的效力将高于域名争议机构。因此,可以说该程序是行政与司法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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