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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点】 1、所谓因重大误会而订立合同,是指误会人在表达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项存在理解上的重大缺陷,导致合同无效的。误会人的利益损失较大,或者达到一定程度。不符合误解者所签订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所谓不公平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标的物的价值与价格相差太大,责任和风险承担明显不合理的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十分不平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明显不公平是指合同订立时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况。合同已经履行并交付相关成果的,不能以交付标的物的价值来推断合同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 3、所谓欺诈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向对方告知虚假信息,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1)最高人民法院1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绍成,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
法定代表人:王飞,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书悦,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绍成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万商云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8)川01民3352的判决。公司)。不服民事一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此案现已结案。
卢少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卢少成年近60岁,对“中文域名”、“移动域名”、“国际顶级域名”等产品或服务新技术术语不了解涉案20份合同中的“PC端”。精神紊乱、缺乏判断力,并患有抑郁症等疾病。万商云集公司通过持续、有力、团队化的方式夸大上述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投资价值,导致陆少成在危急状态下签订合同,并收取上述合同的服务费远高于市场价格。 ,完全构成“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应当撤销合同; (2)由于陆少成年事已高,心情抑郁,技术领域专业能力不足,导致陆少成对“域名”、“平台”等术语的理解与最终的功能、属性存在巨大偏差以及上述合同项下产品的功能,构成“重大误解”。因此,上述合同应当依法解除; (三)万商云集公司故意隐瞒所谓“手机域名”、“中文域名”等“国际顶级域名”等产品的真实功能和作用,也宣扬了域名的唯一性、抢注、回报等巨大的投资价值,并鼓励、鼓励甚至在短时间内创造出所谓的高价域名。他们试图与陆少成签订合同,要求其支付高额服务费,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欺骗、隐瞒事实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欺诈。因此,上述合同应当依法解除。
万商云集公司辩称:(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困境、判断力不足等,造成成立时不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受害方有权主张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陆少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处于危难状态且缺乏判断力,这些事实导致陆少成签订了不公平合同。陆少成担任董事长,早在2015年,陆少成就与万商云集公司建立了域名注册合作关系。这足以证明陆少成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投资者,拥有足够的交易经验,因此涉案合同并不存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 (二)陆少成于2015年与万商云集公司就域名注册事宜建立了合作关系,对涉案域名、小程序等产品的使用具有完整的了解和经验,并签署了涉案合同。这并不是陆少成的误会造成的,而是陆少成经过充分考虑之后做出的业务发展选择。陆绍成基于自身的商业判断和利益导向签署了涉案合同。不存在重大误会,万商云集公司没有告知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因此,卢少成认为涉案合同存在“重大误会”和“欺诈”。无法确定应予撤销的理由; (三)万商云集公司已全面履行涉案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陆绍成主张行使解除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卢少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了该案。卢少成请求起诉:1、责令撤销2份《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14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版》 《产品/服务合同》、卢少成与万商云集公司签署的4份《万商云集平台》。 《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万商云集平台-极客云销售产品服务合同》复印件;2、责令万商云集公司返还陆少成在原审期间支付的服务费。经审理,卢少成明确将第一份索赔中的14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变更为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涉案合同总数为20份。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至4月,万商云集公司以欺诈手段促使陆少成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2份《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和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 、4份《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和1份《万商云集平台——吉客网上销售产品服务合同》,同意陆少成委托万商云集公司注册域名、开发小程序,并向万商云集公司支付高额注册费和开发费。该域名注册成功后,万商云集公司指使第三方致电陆少成,提出高价购买该域名,诱使陆少成继续购买其服务。后经陆少成核实,万商云集公司注册的域名价值极低,每个域名均价在百元左右(含服务费)。陆少成认为,万商云集公司在陆少成对域名和小程序相关行业缺乏了解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促使其与其签订合同并高价购买服务。最终导致陆少成支付了高达1万元的费用,导致陆少成死亡。损失惨重。据此,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公平,卢绍成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本案。简称《合同法》)。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费用。庭审中,卢少成明确以不公平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3月15日,陆少成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编号:),约定陆少成购买云商PLUS商城高级版系统平台,并为万商云集公司提供数据采集、效果图设计、技术开发等服务,包括网站LOGO、PC主页设计等服务。合同技术开发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2018年3月27日,陆少成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了《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编号:),约定陆少成购买全渠道版云商PLUS商城系统平台,万商云集公司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向其提供与上述相同的服务,合同技术开发服务费为人民币。
2018年3月17日,卢少成与万商云机公司签订了《万商云机平台-吉客云销售产品服务合同》(编号: ),约定卢少成购买万商云机公司的吉客云销售产品及服务,该产品版本为SEO云销售版本,包含豪华套餐和旗舰套餐,签约价27400元。 2018年3月17日至4月5日,卢少成与万商云集公司分别签订了共计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 2018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多项合同,卢少成委托万商云集公司注册了三个中文、移动域名,有效期为10年,注册费为4.14万元;同日,双方签署了一份编号为合同号的合同,同意注册两个移动域名,有效期均为10年。报名费39600元; 2018年3月21日,双方签订编号为合同号的合同,同意注册5个移动域名,有效期为10年,注册费为9.9万元;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合同号的合同,同意注册三个有效移动域名,其中一个有效期为10年的移动域名注册费为5.94万元; 2018年3月22日,双方签订编号为合同号的合同,同意注册两个移动域名,有效期为10年,注册费为19800元; 2018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编号为 的合同,约定卢少成委托万商云集公司登记《万向云商、少城服饰》两件艺术品的著作权,服务费17600元。 2018年4月3日,双方签订了如下五份合同: 1、编号为1的合同约定注册5个中文域名,有效期为10年,注册费为人民币元; 2、编号合同规定注册三个有效期 10年中文域名,注册费为人民币; 3、编号合同规定5个中文、移动域名注册费,有效期10年; 4、编号合同规定了5个中文、移动域名的注册费,有效期为10年; 4、编号合同规定注册费为5个10年有效期。中文域名注册费为28000元人民币; 5、编号合同规定,单一有效期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为28000元。 2018年4月5日,双方签署编号为 的合同,同意注册单一有效期为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为人民币。当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合同,同意注册三个中文域名,有效期为10年,注册费用为人民币。
2018年3月23日,卢少成与万商云集公司签署了《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编号:),约定卢少成购买万商云集公司网站服务产品,以及产品版本为K+商城小程序,产品内容共16个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费为人民币。 2018年4月3日,双方签署了《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编号:)及其附件,约定卢少成购买万商云集公司网站产品。该产品版本为K+多屏网站高级版。内容包括PC端、移动端和微信端,费用为34500元。同日,双方签署了《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编号:)及其附件,同意陆少成购买万商云集公司网站服务产品、产品版K+商标小程序,包括两个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费为19600元。 2018年4月5日,双方签署了《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编号:)及其附件,约定卢少成购买的产品版本为K+多屏网站高级版。产品内容包括PC端、移动端、微信端,技术开发服务费0元。
原审法院审理中,万商云集公司认定涉案20份合同对应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公平、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果上述情况属实,万商云集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陆少成支付的合同费?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不公平行为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困境、判断力不足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涉案合同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当客观考虑合同订立时双方利益是否存在严重失衡,主观考虑万商云集公司是否利用其自身利益。有利的地位,还是陆少成是否利用了它。经验并签订了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对方的主张。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卢少成主张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域名注册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过高,导致其支付的金额过多,造成较大损失,而万商云集公司则以较高的价格获得了更大的金额。较小的义务。故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失公平,涉案合同应予以撤销。但陆少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涉案合同和支付价款的证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合同中域名注册的实际市场价值,并不意味着涉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过高。因此,卢绍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价格过高。尚云吉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或者自身经验不足,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值原则,从而签订不公平合同。综上,陆少成无法证明涉案合同在签订时存在明显不公平情形。一审法院对卢绍成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支持万商云集公司的相反主张。
因涉案合同不符合应当撤销的情形,卢少成要求万商云集公司返还已缴纳的合同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卢绍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0619元,由卢绍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卢少成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并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项证据: 证据一:(2020)川城政民字第6612号公证书,记载了涉案合同的涉案部分。手机域名、小程序二维码的浏览过程和操作结果记录。旨在证明:上述小程序二维码部分无法打开,部分与合同约定的功能模块及标准不符;上述手机域名无法使用,不具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陆少将上述小程序二维码分别支付给万商云集公司进行域名注册和手机域名注册。该费用与产品或服务的价值严重不符,这是公平的,构成重大误解。证据二:(2021)川城政民字第1175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 ⑴网页中点击浏览涉案合同涉及的27个中文域名的过程记录; ⑵ 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域名查询网站,查询涉及域名的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录入工信部公布的30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官方网站浏览中文域名注册价格的记录; (4)关于“中文域名骗局”相关新闻文章的浏览记录。旨在证明上述27个域名无法在互联网上开放,没有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卢少成支付的100元不公平,从使用角度可以证明构成重大误会。万商云集公司在本案中的代理登记行为因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无效。同时,涉案域名的价格远超市场价值的十倍以上,严重违反公平诚信原则。 “中文域名诈骗”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本案的签订绝非一件正常事件。证据3:三个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上述三个证书分别记录了“”、“”、“”三个链接的点击情况。入境相关情况。意在证明:万商云集提交的相关成果无法运行,没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与陆少成支付的人民币完全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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