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三快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合法拥有该域名,注册日期为2009年3月29日。三快公司随后使用该域名运营“美团网”。 2011年,三快公司注册了“美团”3号商标,获准在第35类服务中使用。 美团网成立后,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声誉。
互联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负责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系涉案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 它通过技术手段保护用户域名注册信息,使用户提交的相关注册信息不公开显示在域名whois数据库中。
徐某是争议域名的真正所有者。
2017年11月9日,三快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长安公证处,利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对相关网页进行了公证和保存。 (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388号公证文件称: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直接跳转到美团页面。 (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96号公证书备案截止2018年5月9日,域名跳转仍在继续。 三快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截至2019年4月30日域名跳转仍在持续。
三快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徐某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将该域名转让给三快公司;
2、互联网中心协助将域名转让给三快公司;
3、徐某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4、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该域名的使用构成对三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徐某作为涉案域名的实际持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遂判决徐某将“”域名转让至三快公司名下,并赔偿三快公司维权费用5万元。 互联网中心协助转移。
徐某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二、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美团品牌成立时间晚于争议域名(以下简称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不存在恶意注册行为,被投诉人并非该域名的原始注册人。 其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域名。 申诉人注册时对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 上诉人虽然设置了销售页面,但在美团网上线后取消了销售页面,直接跳转至该网站。 此次跳转并未侵犯争议域名的权利。 上诉人的权利反而帮助被上诉人增加了用户。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调查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域名的主要标识部分与三块公司享有权利的域名完全一致,两者的共存足以引起相关当事人的混淆和误解。公开域名所有者信息,损害三块。 Fast 对该域名的独占、独占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互联网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应当认定被告域名等的注册、使用,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权益,且无正当理由注册、使用该域名;(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查明事实,三快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其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请求保护的域名注册日期为2009年3月29日,均早于系争域名的申请日期。域名。 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域名仍为三快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域名。 此前该域名的转让不影响三块公司对该域名的合法权利。 因此,徐某关于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与三块公司拥有权利的域名相比,诉争域名的主要标识部分完全相同。 三块公司通过长期经营使美团网获得广泛认可和知名度后,受到普遍关注的相关公众仍可能将两个域名相互关联,导致相关公众对域名所有者产生混淆和误解姓名。 本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徐某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拥有任何权益,或者其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考虑到争议域名存在销售页面,且长时间访问该域名会自动跳转至三快公司官网“美团网”首页( ),徐某亦未提出自己的主张。是否有处理争议域名的经验。 实际使用行为的其他证据可以推断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是恶意的。 尽管徐某声称该重定向并未侵犯三快公司的权利,但事实上,由于两个域名相似度较高,这种重定向更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也是三快公司。 。 快公司,或者与三快公司有某种特定的联系。 这种错误认定本身就损害了三块公司对该域名的独占权、独占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徐某作为系争域名的实际持有者,应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或者撤销其注册域名,也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责令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 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因此,三快公司要求徐某停止使用该域名并将域名转让给三快公司的主张成立。 一审判决认为,该主张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此次合作协议的签署表明,前者为后者的用户提供隐私保护和临时模板服务。 通过使用隐私保护服务,用户提交的相关注册服务不会公开显示在域名whois数据库中,因此仅因域名隐私服务而显示。 持有人并非实际持有人。 三快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注册域名服务商有过错,故本案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不直接受理域名注册申请。 互联网中心根据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数据,为公众提供域名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的变更过程及原因与互联网中心无关,互联网中心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法官陈述
本案系涉及计算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以下简称《解释》)综合认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域名争议案件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项构成要件,第五条规定了五种恶意情形。 本案分析认为,争议域名与原告域名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关注。 混乱和误解,结合本案证据,判断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且其主观方面也存在恶意。 综合认定,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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