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域名论坛首次举办——基于域名申请探讨域名争议解决 来源:上海法治日报 日期:2011-10-21 作者:翟军 阅读:4255次 随着“中文域名” 2009年在全球正式开放注册以来,有限的域名资源空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域名资源供需紧张的局面。但与此同时,国内域名注册、申请、管理、争议解决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显现。
本届上海域名论坛将以域名申请为切入点,共同探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同时,论坛邀请域名规则制定者、域名争议解决专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等权威人士分享行业最新动态,促进产学研良性互动,全面探讨一切从域名注册、申请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主题一:IT时代的域名应用 ●主题二:中国域名政策法规解读 ●主题三:域名争议解决实务操作 ●主题四:域名与在先权利的协调
论坛
域名论坛首次在上海举办
为分享域名在互联网领域的深入发展,探索更加全面、合理的域名注册、保护、使用和争议解决机制,由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企业联合举办的“2011上海” “上海市律师协会委员会暨上海市信息法协会域名论坛”今天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
上海域名论坛是继北京域名论坛之后在本地举办的首个高端论坛。这也是律师协会首次主办从域名申请的角度看待域名争议。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本次论坛将从域名申请的角度探讨域名争议的解决,全面探讨域名注册、申请、管理和争议解决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力争解决域名争议问题。处于域名开发的最前沿。场地。
论坛得到了上海市防灾与安全战略研究中心、上海市立法研究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复旦大学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等单位的指导和支持来自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律师、业界、政府部门、学术界、媒体等行业的高级代表积极参与。
在本次域名论坛上,各界专家将围绕IT时代的域名应用、域名政策法规解读、域名争议解决的实际问题、域名协调四个主题分享最新的行业观点。名称和在先权利,并就行业热点问题进行深入交流。探索。
促进产学研良性互动
继国际域名争议解决研讨会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2011年专家业务经验交流会之后,今年的上海域名论坛期待权威专家分享最新观点并探讨行业热点争议。 。
论坛邀请各界精英,促进产学研良性互动。一些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当前域名注册和申请情况进行了概述,并提出了域名注册和申请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困惑;一些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介绍了域名注册和管理的现状,并讨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预防措施;并且,律师将从已办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入手,总结域名争议焦点,并针对域名在先权利、“恶意”认定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更有国内域名规则制定者、相关专家、法官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纵观全局,结合案例研讨,深入探讨域名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
上海市防灾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名誉主席朱大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李民权、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刘忠鼎、市司法局局长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研究所、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新良教授、上海市防灾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陈彪、上海律师会会长盛雷明协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秘书长唐光亮、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陈乃伟、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研究室主任上海市法学会部陈东虎、上海市律师协会秘书长万恩彪、《中国域名经济丛书》主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沉阳法官、李原中国互联网应用创新工作委员会委员 孙汉辉,CNNIC法律顾问,胡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徐士英,上海市信息法协会秘书长,徐超然,副主任CNNIC办公室主任尚建刚律师、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委员会主任等域名注册、申请、交易、争议解决领域的权威专家将出席本次论坛。原CNNIC主任、现任CNNIC首席科学家毛伟将发表视频讲话。
观点看法
域名的价值在于其应用
如果一个域名闲置,无疑是对宝贵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企业注册商标后,是否可以拥有该商标对应的所有域名?现行的域名监管制度实际上赋予了商标所有人这一权利,但这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一个公司不需要使用这么多的域名。赋予商标权人这样的权利,将会导致大量域名闲置,这与互联网系统开放包容的本质不符。
以中文域名为例,自2009年“中文域名”在全球正式开放注册以来,域名资源供需紧张的局面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每个域名注册都是不可重复的。因此,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
然而,中文常用汉字只有2000多个,而中国目前有4000万家中小企业,企业名称重复率非常高。域名本质上只是一种跨境寻址工具,其本身并不是一项权利。域名、商标、商号等是不同体系下的概念。对商标权、商号权等民事权益的保护不宜过度。一般来说,对投诉人商标、商号的保护不应延伸到该商标、商号使用行业以外的领域。
热点争议亟待讨论
◆如何判定混淆?
有观点认为,应采用纯文本比较,仅比较域名和相关商标、商号,不考虑其他情况。也就是说,仅审查争议域名在外观、声音或含义上是否与投诉人的商标或商号存在混淆性相似。
另一种观点认为,混淆的判定应根据域名的实际使用情况而定。在确定商标、商号或其他在先权利与域名是否存在混淆时,应考虑与投诉人商业身份相关的所有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使用领域、产品类别、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其最终用户、使用方式以及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等。商标注册情况等
◆域名注册和使用的“恶意”能否被证明?
“恶意”的认定可以说是域名争议解决中最复杂的问题。对于如何认定“恶意”,仲裁专家们尚未达成共识。
一种观点认为,“恶意”的要求已成为可选的“条件”。专家组的任务不是审查投诉人是否提供了能够证明“恶意”的证据,而是审查被投诉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否认“恶意”的证据,或者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恶意”。证明“善意”,建议删除“恶意”成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时代只有恶意使用,没有注册。我国对域名的法律保护仅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传统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使用。就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保护而言,注册域名本身只是一种中立行为。只有当注册域名被用于不正当竞争并造成事实上的混淆时,才可以认定为恶意域名。
◆出售域名是否属于恶意行为?
一般认为,域名抢注的目的是为了高价出售域名以获取利润。但只要被投诉人出售域名,不就说明被投诉人是恶意的吗?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该域名是公开还是主动出售给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都可以作为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证据。
但也有观点认为,仅仅声明域名出售并不意味着被诉人有意出售争议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投诉人还应当证明争议域名的受让人必须是投诉人作为民事权益的所有者。或其竞争对手,而不是未指定的公众。
◆域名注册但未使用是否属于恶意使用?
域名闲置使用是当前互联网领域的一个突出现象。不仅域名投资者注册域名然后高价出售,而且商标持有者也经常注册许多与其商标相对应的域名,但只使用最极端的域名。很少。
域名的价值在于其应用。如何推动域名的应用也是本次域名论坛的讨论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后未投入使用,可以认定该域名被恶意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并不一定表明注册人存在恶意。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因素作出判断。
对于商标持有人注册域名后不使用域名的情况,政策是否也需要规范?即使在商标领域,如果权利人三年不使用该商标,该商标也会被撤销。域名体系中能否借鉴商标法中的这一理念,值得期待。
背景
域名产业规模持续增长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领域,域名产业的发展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我们将继续支持域名产业发展,推动域名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早在2009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就在北京举办的首届域名大会上发布了《中国域名产业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域名相关产业规模超过42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
同时,首届域名大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域名总数达1680万余个,其中CN域名注册量达1357万个,位居全国第一。国家域名的世界。 2008年,域名直接消费量超过8.4亿,带动网站建设、虚拟主机等基础信息服务产值超过3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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