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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域名争议处理机制

为了解决域名争议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曾与IANA、ISOC、IAB、ITU、INTA联合成立专门委员会,达成《互联网顶级域名谅解备忘录》 ”,希望通过添加顶级域名来解决问题。 。但由于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加上顶级域名的添加可能会引发新的域名被抢注和域名纠纷,这一想法并没有真正奏效。 1998年10月,美国成立了ICANN。应美国政府要求,WIPO开始正面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1999年4月30日,WIPO公布了《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下简称“最终报告”),作为向ICANN提出的建议。为了有效解决问题,WIPO对建议进行了限制。解决问题的目标是将争议解决对象限制为侵犯商标权的恶意域名注册。

《最终报告》列举了几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况。它们是: (1) 以相当的代价向商标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租赁或转让域名; (二)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与请求者的商标混淆的方式诱导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者的网站或者其他网络地址; (3) 为防止商标权人在域名中体现其商标标识,而抢先注册域名; (四)为了扰乱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而注册域名的。

2. ICANN域名、商标权纠纷处理机制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负责IP地址空间的分配、协议参数的规范、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目前,经过ICANN的不断努力,其处理域名争议的主要规则包括: 《关于指定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主要用于预处理域名注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实施规则》是域名争议处理的实体法律依据;《统一域名争议处理规则补充规则》是域名争议处理的具体规定。 WIPO 制定的争议处理程序。

在认定“恶意”时,《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方案》列出了以下四种情况:(一)有迹象表明域名权利人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注册域名其价格远高于注册费用。以一定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提出域名争议的商标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 (2)域名所有者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所有者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如果域名所有者有类似的犯罪记录; (三)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干扰竞争对手的经营; (4) 域名所有者故意出售其网站或者网站上的商品或服务,以获取商业利益。争议商标的起源、赞助、隶属关系和支持与争议商标造成混淆,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

为了平衡双方利益,ICANN首次引入了反向域名抢占的概念。首先,ICANN在《规则》第一条中明确界定反向域名抢夺:“恶意利用统一域名解决方案的相关规定,企图剥夺已注册域名持有者的域名的行为”。其次,在办法和规定中规定了必要的措施,将反向域名侵权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首先,规则 15(e) 规定,如果专家组认定投诉是恶意提出的,构成反向域名盗窃,或者投诉旨在勒索域名持有者,则专家组应在其意见中明确指出:决定。 《规则》第二条第二款(a)项规定,投诉人必须提前通知域名持有者。第三,《办法》第4a款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同一段(k)规定,给予域名持有者在专家组决定作出后十天内提出上诉的权利,也将有助于减少域名反向盗用的机会。

此外,ICANN 认为投诉人与域名持有者之间的申诉权必须总体平等。为了落实维护平等上诉权利的原则,起草委员会建议,首先,《规则》第3(b)(xiii)款要求投诉人在投诉中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投诉人对撤销或转让域名的行政诉讼感兴趣的,如果对裁决有任何异议,相关争议将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法院管辖。法院可以是域名注册机构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域名持有者所在地法院。与此相适应,对《办法》第四条第(k)款进行了修改,即只有域名持有者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上诉时,专家组的决定才能自动中止执行,以实现保留域名的目的。上述规定保证了双方上诉权利的平等。

三、美国域名、商标纠纷处理机制

美国是互联网的起源国,也是世界上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互联网下一步如何发展无疑是美国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过去,美国司法机关在审理互联网域名纠纷时主要以反商标淡化法作为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美国法院处理互联网域名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故意抢注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的情况下,抢注者通常会败诉;二是在故意抢注他人公司名称或商标的情况下,抢注者通常会败诉。其次,援引商标淡化法侵犯他人权利。公平竞争的原则决定域名的归属;第三,对于其他不属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不正当竞争法中商标滥用的原则,平衡商标专用权与互联网域名所有者的利益。

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虽然是在商标法中规定的,但它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但不少学者认为,这种处理域名争议的方法并不严谨。他们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救济方式、诉讼性质、管辖等方面存在异议。

针对这种情况,继1999年8月ICANN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计划》后,美国也于1999年11月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机会识别域名抢注。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恶意意图列出了九项标准。核心仍然是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四、日本域名、商标权纠纷的处理机制

日本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争议解决机制。 1997年12月1日,日本公布了《域名注册及其他事项的规定》。该规则曾多次修订,最新规则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域名注册及其他事项规则》的规定,日本实行域名申请先到先得原则和单一域名制度。即同一个三级域名在同一个通用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时,将按照提交申请的顺序进行处理。另外,一个组织只能注册一个域名,以尽可能避免域名争议。

在责任认定方面,《规则》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就域名注册中记载的事项或者与域名服务器运行有关的情况向任何人承担责任;前述机构和人员因过错给登记人、申请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仅负责赔偿实际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登记费。

参考:

[1] 产权组织最终报告。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1年,10。

[2] 高鲁林.域名和知识产权保护。摘自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2年第4期。

[3] 黄辉.停止网上抢注、网上混淆、网上联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2001,1。

[4]蒋志培.在中国国际互联网研讨会暨展览会上的讲话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2001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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