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平台相亲却被对方诈骗
只有对方的手机号码和QQ号码
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如何补救您的权利
交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回顾
2022年,某婚介所负责人向小丽发送了一则婚介广告,广告图片中包含某婚介APP的二维码。小丽随后与婚介所A签订了《婚介服务协议》,并支付了998元的服务费。双方约定,婚介所A通过APP向她提供求爱信息,并安排3次线下相亲。婚介所A还引导小丽注册并使用了一款在线相亲软件——某婚介所APP。
当小丽使用该APP时,一名昵称“心藏山中”的男性用户在APP中添加了小丽为好友,并向小丽索要了QQ号。两人转到QQ聊天。 “山藏心”自称从事期货交易,掌握内幕消息,让小丽使用其账户体验,还提供了一家“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的网站链接、账户和密码。看到对方充值100万元,很快就盈利4万多元,小丽很感动。在对方的引导下,她注册了账户,充值了80万多元。后来她发现无法取款,于是报了警。
警方调取“山藏心”网络相亲软件注册信息发现,用户注册手机号码1704*********为虚拟号码,身份信息系虚构,犯罪事实暂时无法核实。身份可疑。
经核实,该网络交友APP由B公司运营,A的交友机构为B公司的加盟商,两者结合线上线下方式搭建相亲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小丽遂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部分损失。
B公司辩称,小丽与A的婚介所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费用。 B公司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与小丽不存在合同关系。用户注册时,需要通过手机号码接收验证码。由于手机号码是实名注册的,因此输入验证码即可完成实名验证。该网恋软件列出了10种常见骗局,聊天界面还提示“请谨慎在其他平台交换联系方式,谨慎进行金钱交易,谨防损失”。因此,B公司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小丽在QQ上被骗,与B公司无关。
裁判流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和内容相适应的义务。某婚介所是B公司的加盟商,介绍其线下会员使用B公司的网上交友软件进行网上交友。 B公司从特许经营关系中获得部分收入,而《心藏山间》还向B公司支付了每季度198元的会员服务费,因此B公司并没有免费提供服务。 B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商,有义务如实告知、核实身份、保护网络安全。 B公司声称,其以注册时要求手机号码输入验证码为由,对会员进行了实名认证。但注册“心在山”的手机号码经公安机关核实,无相关有效注册信息。 B公司未能有效核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义务。其在提供婚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疏漏和失误,损害了小丽的信任和利益,阻碍了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
综上,B公司未充分履行相关义务与小丽被诈骗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B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小丽的损失和B公司的过错程度,B公司决定对B公司进行赔偿。小丽的损失为5%,即40571元。
B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陈述
市法院速裁庭陈红军法官
本案中,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平台反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造成财产损失。这件事她应该负主要责任。 B 公司运营一款在线约会软件。它列出了软件中常见的诈骗行为,并在聊天界面提供防诈骗提醒。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婚介服务平台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审核的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以涉案平台为例,其向小丽收取较高的服务费,全面审核小丽的个人信息,开放线上服务权限和线下服务内容; “他们收取的服务费很低,只开通了网上服务权限,却没有对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有效审核。作为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其每个服务对象都是两个用户,用户在缴纳相应的服务费后,根据上述运营模式,支付较高对价的用户所获得的信息的真实性要低于支付较低对价的用户。对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来源显然比较困难,而且婚介信息是重要的个人信息,一旦平台无法审核和管理,就很容易导致。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来说,依靠用户对平台的信任,以较小的成本获取用户的信任,网络交友平台应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反电信网络的内控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犯罪。本案中,B公司虽然履行了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仍存在一定的遗漏和错误,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们也提醒网络交友、交友平台用户提高警惕,擦亮眼睛,认清身份,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提供服务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手机通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络运营者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安全、便捷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的研发,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相互识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2) 提供网络代理及其他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赁、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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